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的重點無關廢死,而是強調慎刑。(本報資料照片)
本週上憲法課時,筆者跟學生分享日前憲法法庭為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筆者認為此次判決的重點無關廢死,而是強調慎刑。要求法官必須在死刑審判時確保程序正義以及當事人權益,為此次判決的核心;憲法法庭透過判決提醒國人,面對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時,應有另一層面視角與思考。
原本朝野政黨與社會大眾以為憲法法庭的判決會在死刑爭議上掀起巨浪,結果只激起幾圈漣漪罷了。於是在野黨立刻把矛頭指向執政黨,豎起稻草人來對之攻擊。有些人對大法官判決表達失望、遺憾,他們原本期待大法官能終結中華文化一脈相承的死刑傳統,使台灣與國際接軌。他們誤解司法作用也高估了大法官的能耐。
2022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不再做成解釋而是宣告判決,此時的大法官更像一般法院的法官。以本聲請案為例,憲法法庭的職責是回應聲請人的請求,令其獲得合乎憲法意旨的司法正義。法官必須針對個案、解決問題時,當如庖丁解牛或外科醫生手術一般,精準到位,恰到好處。切忌心存歷史留名或發揮司法社會影響力的妄念而企圖擴大打擊面甚至為訴外裁判。法官的責任就是管好司法程序,然後將實體爭議的攻防交給當事人兩造。這是為何此次判決判定違憲的法律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的部份。大法官也藉此告訴國人,若無程序正義,豈有實體正義可言?程序不公的因素若未能徹底排除,還奢言什麼死刑?
判決中提到死刑定罪必須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事,量刑時且須考慮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的情事如精神障礙。這兩點讓許多國人不解;令國民黨更大為跳腳,於是直接喊出大法官已實質廢死的說法。
我問學生,刑事定罪除了必須符合「條文構成要件該當」外,是否還必須滿足「可非難性」的要求? 同學都點頭! 因為這是刑法ABC之一。當法官在死刑判決書上寫了一大段如加害人泯滅人性、犯罪手段兇殘、人神共憤、罪無可逭、被告已無教化更生之可能,致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的語句時,憲法法庭要求法官不能把文句當作套路寫,法官必須仔細推求,確認其情節是否已經達到極為嚴重的程度,若確定屬實,才可判處死刑。
又另一個刑法ABC為「可責性」,這是涉及行為人責任能力的問題。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死刑被告若有條文所列之情形,即屬責任能力不足,得以減刑。判決認為死刑是一無可回復的刑罰,因此更須嚴守「可責性原則」的要求。是以條文中的「得減輕」尚不足彰顯刑法正義的精神,而是「應減輕」才正確。 大法官清楚地告訴下級法院:「大家都是法律專業者,要判死刑可以,但請拿出專業判斷來。」
要求審判必須嚴謹審慎是此次判決的重點。大法官阻止不了依然糾結於「廢死與否之爭」者的批評,更無從禁止有政黨企圖用死刑議題創造政治紅利。大法官惟有要求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人員,當慎刑、當竭力維護司法公正與個案中的當事人權益。 眾所周知,立法機關不能訂定唯一死刑的法條,因為這會侵奪法官量刑時的裁量權限,這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同理,當法條明文規定被告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時,立法委員怎能強求司法一定要人死刑才行?又被告死刑定讞後,司法也不能禁止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或要求法務部不得暫停執行;立法院也不能禁止總統對個別死刑犯行使減刑的權力;因為這都已經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
我問學生憲法法庭有沒有要求法官不得對這37位聲請人判處死刑?判決有沒有宣告死刑違憲?學生搖頭。
我又問憲法法庭有沒有要求立法院必須立刻廢除死刑?學生搖頭。
我接著問憲法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有沒有受到朝野鬥爭與社會氛圍影響?學生都點頭。
我最後問大法官在死刑爭議中是該選邊站或是應積極為這些聲請人尋求出路? 學生說應該是要找出路才對。 此時一位學生反問我說:「那國民黨在批評什麼?」
我說:「你可能要請教國民黨,問他們究竟想要什麼? 是想要維持死刑且要儘速執行已經定讞的死刑犯? 或是想藉炒作死刑議題來爭取大眾支持,再把廢死的罪責強加給民進黨,借此杯葛人事同意案或預算案決權行使?還是說,其實他們通通都要?」 學生們紛紛露出似乎明白了什麼的笑容。
最後,我提醒學生法律人要有自己的見解,要平和、理性且帶有溫度地說理。能影響他人固然是好,若是不能也不用氣餒,更不可心懷怨懟忿恨。否則,事理未必能明,爭執無端再起。法治改革與社會進步的目標將更難達成。
下課後有學生告訴我,原來可以從這種角度來反思死刑爭議。而老師講解所引用的事理,無一不是大一學生都可以明白的內容。我謝謝這位同學的回饋,令我很安慰。 從程序到實體,積極地面對當前問題繼而樂觀地展望未來,我認為這才是法律人應有的作為!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