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的審理規則不容立法權置喙

廖國翔 2024年09月26日 07:00:00
司法院所制訂的審理規則,不是為了限制人民行使權利,而只是要確保自身職權的行使,這不需要立法院通過法律,也不受立法院通過法律所拘束。(攝影:張哲偉)

司法院所制訂的審理規則,不是為了限制人民行使權利,而只是要確保自身職權的行使,這不需要立法院通過法律,也不受立法院通過法律所拘束。(攝影:張哲偉)

藍白在新的會期仍劍指憲法法庭,黃國昌說:「民進黨傲慢到以為最好用的武器就是被他們掌握的憲法法庭。」翁曉玲於上會期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欲更改大法官「現有總額」的定義,將之改為憲法所定總額15人,目前該案尚未付委。未料,翁曉玲日前再度提案,擬修正憲法訴訟法中,有關大法官釋憲與暫時處分門檻的規定,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改成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此將大幅提高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或裁定的門檻,形同給予少數大法官否決權,大大增加憲法法庭作成裁判的難度。

 

藍白掌握立院多數,以立院為基地,對民進黨的施政進行掣肘,甚至希望透過立法或預算審議之方式侵奪政策決定權,但上個會期光是個國會擴權法案,就搞到藍白遍體鱗傷,現在法案的主要條文更是被憲法法庭以暫時處分停止適用,靜待憲法法庭判決中,這也難怪藍白都會把憲法法庭當作眼中釘、肉中刺。

 

拿黃國昌的問句問自己

 

他們的想法是,因為現在所有大法官都是民進黨的總統提名的,因此自然做出來的決定會對藍白不利。一方面是不願意承認自己違憲亂搞,二方面是可以拿這個鞏固自己的支持者,黃國昌前述發言,其實就是反應這種心態。但套句黃國昌最愛的反問句::「民進黨誰、什麼時候、就哪個案件、對哪一位大法官下指示?」但如果這幾個問題,黃國昌一個都回答不出來,那按照黃國昌自己的標準,就只是在編故事、無的放矢,毫無回應的價值。

 

話雖如此,但藍白鐵了心要去動大法官。除了黃國昌嗆聲說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如果不好好回答他的問卷的話,就拒絕審理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案,擺明要讓大法官於11月任期屆滿後懸缺。而搭配的組合拳則是翁曉玲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藉由提高憲法法庭開會或作成決議的門檻,來讓憲法法庭實質無法或難以運作,該修正案預計於本週27日付委。

 

如果藍白真的卡關人事案,又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讓憲法法庭於11月之後就無法運作該怎麼辦?其實前面的「如果」應該可以拿掉了,因為事情大概就是會如此演變,有高度概然性會發生,對於執政黨、對於司法院而言,都必須事前因應。

 

而其實問題解法的關鍵,筆者先前於本報的文章《翁曉玲想當「憲法之母」嗎──也談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制訂權」》即已提到。司法權為了執行憲法賦予的審判任務(包含憲法裁判),可以制定審理規則。而這個審理規則依釋字第530號的意旨,是本於司法自主性而來的,因此當屬於司法的「固有權限」,只有在增加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時,需要受到法律保留。換句話說,如果司法院所制訂的審理規則,不是為了限制人民行使權利,而只是要確保自身職權的行使,這不需要立法院通過法律,也不受立法院通過法律所拘束。

 

司法權的審理規則不需透過立法

 

作成判決的可決數(即翁曉玲提案修法的部分),就是審理規則的其中一環,其最原先是訂定在司法院頒佈的《大法官會議規則》,並不是法律,此即前段所說不受法律保留之意,司法權的審理規則不需要透過立法才能成為有效的規範。即便後來將審理規則法制化,也絕對不代表司法權從此將此權限「讓渡」給立法權,或立法權從此就能代司法權決定,更遑論由立法者訂定嚴格到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規則,將司法加上拘束器。從而,當立法權片面修改憲法法庭之可決數時,若造成司法權職權行使之障礙,參照過往釋字的標準,「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等,均將構成權力分立原則之違反。而司法違憲審查為司法權最重要任務之一,豈容立法權利用增加程序門檻之方式加以妨礙。

 

即便立法者片面修改了審理規則,憲法法庭也並非當然應該適用。(攝影:陳愷巨)

 

但隨著7位大法官的任期即將屆滿,社會大眾開始擔心憲法法庭是否真會因修改憲法訴訟法而被閹割,無法對之作違憲之宣告。有提議總統不要公布此修正案者、有提議行政院長不要副署者,在筆者看來,這些都非正途,因為這會造成行政權違憲在先的結果。畢竟法律需公布後才會生效,於公布前根本連被違憲審查的機會都沒有。從而,即便對修法內容存有何等疑慮,都應該依憲法所定程序公布,使之生效後再來討論合憲性,這是我國沒有事前違憲審查制度下的必然。窮盡任何法解釋方式,憲法都沒有賦予總統以「法律可能違憲」為由,拒絕公布法律的權限。

 

一起進入大違憲時代

 

那麼到底該怎麼做呢?如前述,司法權依憲法所當然擁有的規則制訂權並不受立法權之拘束,因此即便立法者片面修改了審理規則,憲法法庭也並非當然應該適用,司法院可另行頒佈新的審理規則取代該已侵犯司法權的法律,並以該審理規則,對修正後之憲法訴訟法進行法規範違憲審查,如此憲政危機即可化解,既然立法者這次動到的是司法權,那就讓司法權依制度出來捍衛自身權限,行政權千萬別自己先撩下去違憲在先,這不是聰明的作法,更非在憲政秩序下所應為的行為。

 

最後來談,大家覺得當司法違憲審查不能運作,到底是行政權比較難受還是立法權?藍白顯然依當前局勢直觀地認為是行政權。他們認為修法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這樣就沒人可以宣告立院通過的法律違憲了。然而,當行政與立法都欠缺司法違憲審查制衡的時候,行政權能做的事、能搞的花樣絕對多於立法權,這是權力的本質使然。因為行政權掌執行,有人、有官署、有軍警、稅收是行政權在收的。立法權的制衡是體現在規則制定權及對預算的授權,但當這個制衡機制沒有司法權做擔保的時候,立法權又能拿行政權如何?舉例來說,光是總統不公佈法律,立法權就無可奈何了。如前所述,筆者並不主張總統拒絕公布法律,也不認為行政權應以暴制暴,大家一起進入大違憲時代。此處要說的是,藍白以為司法權只制衡立法權,但其實司法權同時在制衡行政權,如果覺得當立法與行政權同時欠缺司法制衡時,立法權是占得便宜的一方,那真的是欠缺憲法學觀念,也太天真了。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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