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1日裁定沒收拉法葉艦佣金約273億台幣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廖建瑜庭長表示,這是去年7月1日實施第三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制度以來最高沒收金額,「比司法院一年預算高」。(攝影:盧禮賓)
海軍拉法葉鑑採購佣金弊案,最高檢前特偵組在2016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後,向台北地方法院就軍火商汪傳浦收受的不法佣金,並匯至自己和家人在瑞士等國銀行帳戶被凍結的不法所得和孳息共約9.6億美元,聲請向第三人汪妻等單獨宣告沒收,法院21日裁定沒收9億14萬6887美元,依台銀牌告匯率約新台幣273.6億元,是《刑法》沒收新制實施以來最高沒收金額。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廖建瑜庭長表示,從案號「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可以看出這是台北地院第一件宣告沒收聲請案,也是第三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制度,從去年7月1日實施以來,最高沒收金額,「比司法院一年預算高」。至於裁定內容因拉法葉艦案涉及國防機密,要由國防部認定是否為機密以及是否公開。
台北地院表示,已故軍火商汪傳浦與海軍前武獲室上校郭力恆等人,自1991年間起因拉法葉艦軍購案取得鉅額回扣,台灣高等法院之前對郭力恆以收取回扣罪論處,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但汪傳浦等人滯留海外,未接受審判,依當時法令無法對其等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經查汪傳浦為收取回扣罪的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並匯至汪家人,包括汪傳浦、妻子葉秀貞、四名子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可動用的銀行帳戶,汪家人均取得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應予沒收。
法商湯姆生公司(Thomson)與汪傳浦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開泰公司, 簽立協議書,約定將拉法葉艦軍購案的回扣匯入汪設立的銀行帳戶(汪家人均為銀行帳戶之受益權人及帳戶代理人),共計約美金5億1594萬元。因他案被告郭力恆部分已執行約美金2875萬元,本案就剩餘的犯罪所得約美金4億8719萬元予以沒收。
本金加上孳息 高達9億多美元
因該案時間自1991年迄今,孳息驚人。鉅額回扣中部分流入瑞士、列支敦士登、奧地利、英屬澤西群島、盧森堡、英屬曼島等6國境內銀行帳戶,本金加上孳息合計美金9億14萬餘元。
另外,聲請駁回部分是汪家人在帳戶凍結前曾陸續將犯罪所得匯至新加坡、賽普勒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香港、中國,美國、英國,巴哈馬、法國等9國銀行帳戶,檢察官認這些犯罪所得也產生孳息,就此孳息一併聲請沒收,金額是美金5300萬元。
院方駁回理由是因為9個國家有的拒絕與我國司法互助,有的因時間過久銀行資料已不存在,檢察官無法提供資料證明犯罪所得確實產生孳息,無估算基礎,予以駁回。
廖建瑜庭長表示,按沒收新制對第三人單獨宣告沒收,可以抗告或聲請撤銷。本案第三人包括汪妻和子女共5人,以及他們設立的3個法人機構。本案不法所得因被凍結,將來可透過司法互助,由檢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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