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修正草案。(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去年(2023)憲法法庭裁定「連身條款」符合憲法,但指出同一法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理。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文規範,相關機關需在兩年內修法。為配合此憲法判決,司法院院會今天(27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修正草案,進一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並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預計近期由行政院會銜提送立法院。
除了第17條的修正,司法院院會同時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6條修正草案,釐清檢察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中的迴避問題。此外,為保障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秘密溝通權利,新增了第134條之1,規定律師因執行業務與被告或嫌疑人進行秘密溝通的相關紀錄和資料(包括文書和電磁紀錄等)不得作為證據扣押。
此外,司法院還提出了《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共33條,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此法重點在於解決「萬年稅單」問題,將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並落實總額主義,強化行政法院在稅務案件中的審理權限。該法案也規定設置稅務審查官,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效率,並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平衡稅收保全與人民救濟的效益。
同時,司法院院會還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稅務審查官,並修改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員配置。該修正案明確規定行政法院可依據相關法令聘任稅務審查官或借調財稅專業人員,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的遴聘及借調辦法。
此外,稅務審查官的職權範圍,與任用資格條件也在修法中進一步明確,旨在有效協助行政法院處理稅務行政案件。(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