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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壟斷的勝利? 谷歌、蘋果與歐盟監管機構逾15年的漫長纏訟

王能斌 2024年10月04日 13:11:00
歐盟與谷歌、蘋果等跨國科技企業之間長達十數年、主要針對市場壟斷的法律攻防暫告一段落,未來的發展仍有待觀察。(資料照片/美聯社)

歐盟與谷歌、蘋果等跨國科技企業之間長達十數年、主要針對市場壟斷的法律攻防暫告一段落,未來的發展仍有待觀察。(資料照片/美聯社)

隨著技術提升以及業務擴展,全球搜尋引擎龍頭谷歌,以及科技大廠蘋果公司,近年來不斷拓展事業版圖,在國際間無疑享有主宰地位,但同時樹敵不少,也因此被包括歐盟、美國監管單位盯上,其中谷歌近期內就在歐盟法院的判決中取得一勝一負的戰績,雖然逃過了有關廣告業務壟斷、遭歐盟裁定的14.9億歐元罰金,卻逃不過搜尋引擎圖利自家購物服務的24億歐元罰款;蘋果公司更是被裁定必須向愛爾蘭政府補繳130億歐元稅金。

 

雖然從前述事件可看出為了維持多元性,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全球監管機構都正持續強化維護市場競爭環境的努力,然而隨著技術日新月異,以及商業活動複雜程度的增加,恐怕只是國際試圖在產業發展與監控手段之間取得平衡、既漫長且複雜交鋒的序幕。

 

 

谷歌長達15年的歐盟法律戰:利用搜尋優勢獨厚購物服務

 

自從2009年,由英國網路搜尋引擎公司「Foundem」,向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ion)遞交有關搜尋與購物服務的訴狀起,就開啟了谷歌與歐盟之間漫長的法律纏訟,相關訴狀指控谷歌刻意利用其搜尋服務在市場的主導地位,偏厚谷歌旗下的購物服務,且經常出現即便使用者關鍵字詞並未提及,搜尋結果仍會出現谷歌購物服務商品的情形,恐有不公平競爭、損及其他電子商務業者獲益能力之虞。

 

此案期間歷經2010年歐盟執委會展開調查、微軟(Microsoft)公司以及英國遊說組織「網路市場競爭倡議」(Initiative for a Competitive Online Marketplace,ICOMP)加入指控谷歌搜尋引擎存在「自我偏好」等發展,歐盟執委會(EC)在2017年判定谷歌觸犯歐盟「反托拉斯法」,並且做出24億歐元罰款的裁決,創下歐盟有史以來針對該類行為最高的裁罰金額紀錄,但事實上,該金額僅占了谷歌全年收益的2.5%左右。

 

對此,谷歌則是一方面提起上訴,一方面開始調整旗下服務架構,使其業務符合「歐盟適足性規範」(EU Compliance Regulations),避免進一步節外生枝。但是在2020年11月12日,仍有135家新創與科技企業,以及30個產業協會聯名向歐盟執委會提出警告,表示即便監管單位已做出裁定,但谷歌行徑並未改變,對於電子商務產業恐造成生存性的威脅。

 

歐盟旗下最高法律裁決機構、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則在今年9月10日,針對此案做成最終裁定,認定谷歌利用搜尋服務獨厚其購物服務的事實存在,且該行為並不符合市場競爭原則,維持歐盟執委會罰款24億歐元的決定。

 

 

谷歌與歐盟之間的廣告壟斷爭訟

 

總部位於英國的搜尋引擎公司「Ciao」向德國聯邦法院遞狀,控訴谷歌旗下Google AdSense服務存在壟斷行為,該案隨後移送至歐盟執委會,並於2010年1月展開調查,微軟雖然在2011年3月、2012年3月、2013年1月以及2014年5月投入類似反壟斷訴訟,但在2016年4月21日撤回該公司以及「Ciao」所提出的控訴。

 

在2013年3月13日,歐盟執委會的初步評估出爐,認定AdSense服務確有違反歐盟規範之虞,雖然谷歌向歐盟執委會提出多種改進的方案,但在經過審議後,歐盟方面在2016年7月14日駁回,並且明確指出谷歌與客戶合約中存在3種明顯壟斷行為。

 

首先,在合約中,谷歌要求簽約客戶僅能使用AdSense服務,其次,合約規範客戶至少需刊載一定數量的谷歌廣告,並且應顯示在其他廣告之上方,第三則是要求客戶在改變其他來源廣告的展現方式之前,必須先獲得谷歌同意,因此歐盟認定除了將其他競爭者排除在搜尋服務之外,前述合約規範並無其他合理解釋,此類行為也讓終端使用者能夠接觸的廣告服務減少,致使轉嫁至消費者身上的成本增加。

 

有鑑於此,歐盟執委會在2019年3月30日,對谷歌以及母公司Alphabet廣告壟斷行為作出裁罰14.9億歐元的決定,並且決定其對手可在各國法院提出相關求償的訴訟,谷歌則在同年6月4日,向歐洲普通法院提出上訴。經過多年的審理,歐洲普通法院2024年9月18日,就此案判決谷歌勝訴,廢除歐盟執委會所做出的14.9億歐元罰款裁定。

 

 

蘋果鉅額補稅案

 

在2013年,歐盟執委會啟用以德國律師利納麥爾(Max Lienemeyer)率領、被稱為「麥斯小組」(The Maxforce)的15人團隊,針對在歐洲營運的數百間企業稅務進行審查,包括星巴克(Starbucks)與荷蘭政府間的協議,飛雅特克萊斯勒汽車(FCA)與盧森堡政府的協議,以及蘋果公司和愛爾蘭政府之間的協議,都成為了該小組調查的對象。

 

經過詳細檢視之後,「麥斯小組」發現在愛爾蘭政府的默許之下,蘋果公司透過設立於該國境內的子公司取得稅務優惠,且雖然蘋果總部位於美國境內,但有一定比例的營收歸於在愛爾蘭註冊的子公司帳下,因此並不需向美國繳交稅款。因此在2016年,主管市場競爭的歐盟執行委員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指控蘋果長期受惠於愛爾蘭政府的稅賦優待,恐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因此歐盟裁定,蘋果公司必須向都柏林當局補繳從2003年至2014年營業所得的稅款,加計利息後總額高達130億歐元(約4590.3億元新台幣)。

 

雖然愛爾蘭政府對此裁定,在2016年底向歐洲普通法院提出上訴,並且在2020年7月,該法院認定愛爾蘭政府並未向蘋果公司提供非法的稅務優惠,因此駁回歐盟的裁決,但在歐盟執委會繼續上訴之後,歐洲法院於今年9月10日,推翻了歐洲普通法院的判決,維持歐盟執委會在2016年的裁處。

 

蘋果因為與愛爾蘭政府長期提供稅務優惠而獲益,遭歐洲法院判決應遵照歐盟執委會裁處,補繳巨額稅款。(資料照片/美聯社)

 

 

 

歐盟反市場壟斷的階段性勝利

 

對於將在11月卸任的維斯塔哲而言,前述針對谷歌、蘋果等大型跨國科技集團不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戰,多數以維持監管機構的裁定落幕,不啻是一項重大成就,她也透過社群平台X,強調前述判決是「歐洲民眾以及賦稅正義」、「數位公平」的重要勝利。

 

 

 

即便維斯塔哲任期將屆,在法院裁決結果有利於監管機構的情形下,將使未來繼任者以及相關機構,在打擊市場壟斷以及數位不平等時採取更為積極的態度,並且促使相關規範更加完備,然而在包括人工智慧(AI)在內等新科技以及新創公司的發展之下,目前的結果或許僅僅是開啟了矛與盾之間攻防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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