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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對京華城別打假球

廖國翔 2024年10月05日 07:00:00
京華城案中,北市府需要考量的不是圖利或貪污是否成立,而是「準用都更條例」、「額外創設並給予20%的容積獎勵」是否合法。(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京華城案中,北市府需要考量的不是圖利或貪污是否成立,而是「準用都更條例」、「額外創設並給予20%的容積獎勵」是否合法。(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近一個多月來,因為柯文哲、沈慶京等人遭羈押,大家把關注焦點京華城案,但是否發現,現任台北市政府的角色似乎完全未受重視。沈慶京是否透過對柯文哲等官員行賄,而取得超出法定容積的840%容積,是否查得到行賄金流、或於查無金流的情形下柯文哲等是否涉及圖利是另一回事,這部分留待檢方後續起訴後由法院認定。

 

但另一方面,至少就京華城案依法不該「準用」都更條例,也不該於法律外創設出20%容積獎勵乙點,無論是過去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之內簽意見、台北市議會調查小組之結案報告,乃至過去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均指明恐以構成違法,但已經取得建照的京華城新建案仍每天不斷長高,則作為主管機關之台北市政府的態度為何?除了少數議員有質詢是否應命其停工外,似乎完全未見媒體追蹤,更別提蔣萬安市府從未主動說明後續將採取之措施。筆者就問:究竟為什麼現在的蔣市府不主動撤銷這個違法核給超額容積的行政處分?是不是打假球,只搞柯文哲但放過跟國民黨關係良好的沈慶京?

 

京華城該不該停工?當然應該!不然難道要繼續蓋到那價值2百億的容積都落入沈慶京公司的口袋?等沈慶京、柯文哲的官司三審定讞,房子早蓋好了,難道到時候才撤銷建照,用違建為由命令他拆掉?或不核發使用執照,讓其成為都市內大型閒置空間?當然不可能,屆時考量公共利益,台北市政府也不會這麼做,那麼當然就得現在就命其停工。那要怎麼讓京華城勒令停工?這有個前置條件,就是台北市政府現在馬上認定核給840%容積的行政處分違法,如此一來,核給建照的處分也會跟著違法,那麼京華城才會變成無照違法施工的狀態,就有勒令停工的合法正當理由。

 

無論台北市政府核給840%容積或其後核發建照,均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而依前開說明,這個行政處分有高度蓋然性是「違法行政處分」。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有哪些方法可以停止其效力?不外乎是由行政法院、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將之撤銷。而於本案,因為核給容積及建照的處分是授益行政處分,申請人既然已經取得其擬申請之內容,自然不會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從而行政法院並沒有機會檢視其合法性。但若主管機關判定處分內容為違法,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換言之,無論是都發局或台北市政府,均有權撤銷其認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

 

先前李四川受訪曾指出,京華城現在要停工,必須是違反都市計畫法,但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必須要有都委會的委員或召集人或是首長涉及圖利或貪污、證據到哪裡才能辦到哪裡,尤其不能違反無罪推定。若此代表蔣市府的態度,那麼意思就是要等到柯文哲及沈慶京的刑事判決三審定讞再來處理。裝痟的!等到這案子三審定讞,建築恐怕都已經完成了,屆時哪來停工不停工的問題?對台北市政府而言,根本沒有等刑事判決的理由,這並不是依前揭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前提要件,北市府需要考量的也不是圖利或貪污是否成立,而是在京華城這個案子中,「準用都更條例」、「額外創設並給予20%的容積獎勵」是否合法,這是台北市政府自身法律判斷的問題,何來需要等刑事判決定讞才能處理之理?

 

又李四川說如果貿然要求停工,屆時恐會發生國賠爭議,這又是在恐嚇大眾。台北市政府如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核給容積及建照之處分,並要求停工,此一行政行為的性質也是行政處分,受處分人當然可以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由行政法院判斷此行政行為之合法性。若涉及到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人民的損失,當然有國家賠償問題,然而只要台北市政府拿得出法律依據,縱算結果被法院認為撤銷無理由,那也只是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根本不是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去造成開發公司之損失,並沒有李四川所稱高額國賠的問題。

 

另外,很多人望文生義說因為台北市政府需證明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所稱「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因此需刑事判決確定才能撤銷云云,這也是混淆不同層次的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各款是在列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依第117條第2款,如果A.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B.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時,同時滿足A與B才不得撤銷。而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共有3款,尚包括「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以本件而言,威京公司都已經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爭訟,並知悉台北市政府不可能核給超過560%容積率,最後卻拿到840%的容積率,當然是明知處分違法或至少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因此其不受信賴保護,沒有不能撤銷的問題,不需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之優劣,更不會因撤銷而得依第120條向台北市政府請求補償。

 

說到底,問題的根源恐怕在於蔣萬安到底敢不敢動沈慶京、京華城背後的龐大利益?還是只是為了自己清除未來可能的障礙,靠幾個議員們出手幫他除去將來可能出來跟他分票的柯文哲?在筆者看來,如果蔣市府是上述這種態度,那麼說是後者也是個合理評論。再說一次,撤銷違法核給840%容積及建照的行政處分、讓京華城停工是刻不容緩,根本不由得也不需要等到刑事三審定讞!蔣萬安如果不主動撤銷行政處分,就是打假球讓沈慶京的200億不法利得在將來變現,就是共犯結構的一員!無論是媒體、社會大眾或台北市議員們都應該追問、檢視蔣市府的態度及作法。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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