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呼叫器爆炸針對的是特定群體,即真主黨份子,而不是平民或一般的公眾。(美聯社)
九月中下旬,黎巴嫩發生令人震驚的呼叫器(呼叫器)爆炸案,幾十人死,近三千人受傷;第二天又後續發生對講機爆炸案,也有數百人死傷。兩宗爆炸案都針對黎巴嫩真主黨,兩者相信都和以色列有關。兩宗爆炸案不但傷亡眾多,而且爆炸策劃過程之複雜,規模之大,手法之新奇,令人匪夷所思。其中呼叫器爆炸案還和台灣拉上關係,因為呼叫器就是台灣品牌「金阿波羅」。
呼叫器爆炸案似乎是通訊用品首次大規模武器化,直接用於攻擊。於是有人指責此舉是「恐怖主義」。
筆者完全無法同意「恐怖主義」的定性。
過去二十年多年來,輿論不斷有把「恐怖襲擊」泛化的趨勢,把「對家」什麼事套上恐怖襲擊之後,就好像能使自己義正嚴辭起來。
然而,溯本清源,「恐怖主義」的定義並非那麼廣泛。儘管目前沒有公認的「法定定義」,但大致上,我們可以追溯到2004年10月8日,聯合國安理會第1566號決議,其中第三條寫道:「回顧指出,以在公眾或某一群體或某些個人中引起恐慌、恫嚇人民或迫使政府或國際組織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為宗旨,意圖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或劫持人質的犯罪行為,包括針對平民的此種行為,均為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範圍內界定的犯法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出於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種族、族裔、宗教上的考慮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考慮而視為正當行為,並籲請各國防止此類行為發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則確保按其嚴重性質予以懲罰;」(Recalls that criminal acts, including against civilians, committed with the intent to cause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injury, or taking of hostages, with the purpose to provoke a state of terror in the general public or in a group of persons or particular persons, intimidate a population or compel a government or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o do or to abstain from doing any act, which constitute offences within the scope of and as defin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protocols relating to terrorism, are under no circumstances justifiable by considerations of a political, philosophical, ideological, racial, ethnic, religious or other similar nature, and calls upon all States to prevent such acts and, if not prevented, to ensure that such acts are punished by penalties consistent with their grave nature; )
這段話裡可知,要認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有三個要點。
第一,必須針對「平民」,在一般公眾或特定群體中製造恐慌。這裡的特定群體應該理解為某個種族、某種宗教之類的群體。
第二,必須有意圖導致(或已導致)死亡、傷害或者綁架人質。
第三,必須以恫嚇人民或迫使政府或國際組織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為宗旨。
這些特徵和傳統我們對恐怖襲擊的理解是相符的。最重要的是,這些定義不會被「泛化」恐怖活動的定義。於是,很多傳統上並不認為是恐怖襲擊的攻擊活動,也不會被認為是恐怖活動。
比如,針對特定對象的暗殺,傳統上並不被視為恐怖襲擊,即便從事暗殺者有政治目的,甚至屬於恐怖組織的人。
比如,在軍事衝突地區或有爭議地區,對軍營、政府暴力機構、甚至政府民事機構的襲擊,傳統上也不被認為是恐怖襲擊。比如在伊拉克戰爭時,人肉炸彈襲擊軍營,就不應當視為恐怖襲擊。
必須指出,「恐怖主義」定義的為什麼被泛化,和一些國家刻意利用「恐怖主義」這個當年「過街老鼠」的概念,去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關係很大。美國和以色列甚至中國都曾經是恐怖主義概念泛化的推動者。
記得在2019年香港「逃犯條例事件」中,發生過著名的屯門白衣人打人事件,就有人第一時間宣揚白衣人「見人就打」,是「恐怖主義」,激起極大的民怨。這是推動「逃犯條例事件」中變得日益激化的重要轉折點。
如果依照上述三點看,哈瑪斯在去年對以色列發動的「十七大屠殺」是毫無疑問的恐怖主義行為。
第一,哈瑪斯針對平民。儘管哈瑪斯攻擊了一些以色列的軍營和崗哨,但最主要的傷害來自於對平民聚集的音樂會的襲擊,以及隨後的血洗了幾個以色列村莊。
第二,哈瑪斯殺死1200人,大部分都是不特定的平民。哈瑪斯針對婦女姦淫擄掠,還綁架數百名人質。其中大部分也都是平民。
第三,哈瑪斯不但提出具體的政治訴求,還有種族主義和宗教歧視色彩的意識形態訴求。從小處說,是要以色列釋放所謂被「非法監禁」的巴勒斯坦人(實際上是依據以色列法律判刑);從中處說,是要求以色列撤出巴勒斯坦;從大處說,哈瑪斯份子還高呼消滅以色列的反猶口號。
相反,用同一標準,黎巴嫩的呼叫器爆炸案,不能認為是恐怖襲擊。
第一,也是最主要的,爆炸針對的是特定群體,即真主黨份子,而不是平民或一般的公眾。
根據現在的訊息,黎巴嫩呼叫器的買家是真主黨,買來是分配給中高層作為接收指令之用。他們原先都是用手機,但是手機被定位且容易洩密,於是才專門購買這批呼叫器,貪它們足夠「低科技」。實際上,由於呼叫器幾乎已經絕跡民用市場,沒有規模效應,這些呼叫器的價格一點都不便宜。真主黨也不可能大規模給成員配備,只能給重要的人。因此,這次爆炸案的對象是高度特定的,並非針對公眾,也不是平民。
第二,真主黨是以色列的作戰對象。真主黨和以色列的矛盾和軍事衝突源遠流長,這些都不說了。在以哈戰爭中,真主黨旗幟鮮明地站在哈瑪斯一方,一直對以色列北部發動襲擊,側線策應哈瑪斯的軍事行動。以色列北部的平民被迫撤出,以色列也對真主黨展開多次對打擊行動。兩者一直處於戰爭狀態。真主黨的中高層,是以色列的「合法打擊對象」。
第三,真主黨還被多個國家(包括以色列)認定是恐怖主義組織。根據維基百科統計,目前有23個國家(包括以色列、巴林、阿聯酋三個中東國家)和兩個組織(歐盟,海灣合作委員會)。組織「阿拉伯聯盟」直到今年六月才把它從恐怖組織中除名,這個決定顯然是非常政治性的。
第四,雖然爆炸涉及一些平民,這當然是極為不幸的,但這只能說是「外溢」和波及到平民,而不能認為是刻意針對平民的襲擊。
綜上所述,這次呼叫器爆炸事件並非「恐怖襲擊」,是符合國際法的戰爭行為。
※作者為旅美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