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天裁定,台鐵就事故有求償權,駕駛員尤振仲應賠償台鐵29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台鐵普悠瑪列車6年前在宜蘭發生出軌意外,造成18人死亡、215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遭台鐵求償,二審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今天(11日)認為,台鐵就事故有求償權,台鐵要求尤男分擔比例也未違反誠信原則,加上事故主要肇因於尤振仲超速行駛、關閉ATP系統,並非因列車主風泵故障,難認尤執行職務沒有故意過重大過失,因此判尤賠29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表示,尤振仲受雇擔任台鐵列車駕駛員,另案確定判決已認定他駕駛列車運送乘客,是在履行台鐵對蘇的旅客運送契約,屬於私法關係,且因尤超速、關閉ATP系統,導致事故發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台鐵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尤振仲連帶賠償,可見尤振仲駕駛列車執行職務,並非公法行為,台鐵對尤振仲有求償權。
高院表示,另案確定判決雖然認定台鐵知悉列車行進間有2顆主風泵故障,仍要求尤振仲繼續駕駛列車至花蓮站再行換車,但事故主要肇因於尤振仲超速行駛、關閉ATP系統,並非因列車主風泵故障,難認尤執行職務沒有故意過重大過失,因此逆轉判賠293萬餘元。
台鐵在2018年10月21日下午,一輛由樹林開往台東、班次6432次的普悠瑪列車,在行經蘇澳新馬車站時速度過快,導致第1至第8車廂在彎道上出軌,在鐵路上翻覆並形成「W」字型,造成列車上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的慘劇。
事後,檢方調查發現,駕駛員尤振仲雖然在事發前有回報列車異常,卻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並以14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才會發生意外;法院依違反《刑法》過失致死罪,判尤男4年6月有期徒刑,目前已發監執行。
至於民事部分,其中一名蘇姓乘客遭受右手撕裂性骨折、神經損傷以及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向台鐵請求賠償。而台鐵賠償約587萬元後,向尤振仲提告求償應分擔賠償金額的一半,共293萬元。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雖然尤振仲在分心狀態下誤關ATP系統是事故近因,但2顆主風泵故障仍發車為事故遠因;且尤振仲只是基層司機,無法決定是否停駛、換車,只能聽命台鐵指揮、監督,認為尤欠缺注意義務尚未達重大過失程度,應排除台鐵內部求償權,判決台鐵敗訴。
此案上訴到二審後竟大翻盤。高院認為,尤振仲執行職務是履行台鐵對蘇男的旅客運送契約,非公法行為,且尤振仲超速及關閉ATP系統是事故主因,台鐵就事故有求償權,台鐵要求尤男分擔比例也未違反誠信原則,今改判決尤振仲賠償293萬7,499元,可上訴。
此外,行政疏失部分,交通部將尤振仲移送懲戒法院,後懲戒法院認為他造成重大傷亡,判決撤職,停止任用4年。
對此,台鐵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此案源為普悠瑪事故中蘇姓傷者向台鐵公司及司機員求償,前經法院判決台鐵公司與司機員須連帶賠償該旅客587萬4998元,台鐵已依判決將全部金額給付旅客。
台鐵提到,法院今天再判決司機員須與台鐵公司共同分攤賠償,金額為已給付賠償金的半數293萬7499元,台鐵將依判決結果辦理。(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