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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論死刑判決的「法官一致決」─ 向朱富美大法官討教

陳師孟 2024年10月15日 07:00:00
在「一致決」的門檻下,憑自己一票就能瓦解多數方的意圖,預期效益最大。也就是說,「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攝影:張哲偉)

在「一致決」的門檻下,憑自己一票就能瓦解多數方的意圖,預期效益最大。也就是說,「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攝影:張哲偉)

上月底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的難題,做出了判決。一如預期,這次主張「廢死」的大法官仍未過半,因此判決主文駁回所有35位死刑犯的主要訴求,僅強調判死必須限於最嚴重的犯罪情節,若被告在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均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再者,規定偵查過程需有強制辯護、第三審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等;其實這些在實務上都已行之有年,只差沒有「明文化」。最後,憲法法庭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必須採用「一致決」才能判死,這一項與現行的「多數決」有屬質的差異,算是這次唯一一個突破性的判決,被外界戲稱為「魔王級關卡」,甚至有人預測可能使死刑從此名存實亡,讓主張廢死者不致於落得白忙一場。所以說「法官一致決」是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的唯一亮點,應不為過。

 

唯一一份「不同意見書」

 

不料去年新上任的朱富美大法官偏偏對此祭出了一份「不同意見書」,以一拖拉庫的理由反對「法官一致決」。值得一提的是,除她本人,其餘14位大法官扣除3位迴避本案,再無其他人加入她對「一致決」的不同意見。是她慧眼獨具,還是慧根不具?值得詳加剖析。

 

死刑判決必須法官一致決的主張,不能算是橫空出世,早在十多年前就有法官提出:在無法廢死的前提下,至少應該以「一致決」的高標來規範死刑判決,畢竟判死涉及剝奪人命,若以多數決為準,一方面可能罔顧少數法官的「合理懷疑」而侵犯基本人權,另一方面又誤將「多數暴力」與伸張正義劃上等號。在這樣的背景瞭解下,這位大法官卻提出了5點理由,把「一致決」說的「嘸一疊好」。

 

朱大法官的第一點質疑不容易理解,用字含糊,語焉不詳;讀之再三,勉強要一言蔽之,就是大法官何必多管閒事。理由是:各級法官並不是訴訟程序的「客體」或「適用對象」,而法官要用怎樣的評議標準也不是這次違憲審查的「客體」;如果決定死刑判決的評議由「多數決」增強為「一致決」,等於把合議庭法官視為「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對象」,並將「死刑規定之適用進行實質化限縮」,豈不是害他們「公親變事主」?以後死刑判決必將大費周章,範圍也受限。

 

朱富美對於「死刑一致決」祭出了一份「不同意見書」。(攝影:張哲偉)

 

把法官定位為「公親」,用意並不是警惕大家審判應力求公正、不要偏頗,而是提醒他們事不關己、不要自找麻煩,法官又不是法庭上當事兩造,而這些死刑犯聲請釋憲也不是抱怨審判不公,更沒有人直接點名「法官多數決」不夠嚴格,既然如此,憲法法庭大可以不告不理、置身事外,怎麽轉而要求法官內部意見要劃一?然而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極不可取,再怎麽說大法官也是政府的一份子,何況身為法治國家的最高審判者,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捍衛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終監督者,採取這種「放外外」的立場來反對訂定更嚴格的死刑程序保障,對得起〈法官倫理規範〉賦與法官的重任嗎?。

 

事實認定與價值判斷何干?

 

朱大法官的第二點質疑更出人意料之外,她指控「一致決」有違民主社會的多元價值取向,因為「司法審判涉及重要價值判斷問題,不應要求專業法官一致同意」。這真是顛覆了筆者對法律的認知,原來執行審判是一種價值判斷的任務,這就難怪每一次審判都有人不滿,也難怪法官是最不被信任的職業之一,每個當事人的價值判斷都和法官的不同嘛。

 

朱大法官繼續闡述:「法院審判無論就事實之認定、適用法律、科處刑罰,均存在價值判斷問題」,也就是所有「審判核心」事項都難以避免法官的價值判斷。單就「事實認定」這一項,筆者很難理解已發生的事實要如何和法官的價值觀連動?譬如酒駕撞死學童案,「反同」的法官會認定肇事駕駛是同志嗎?「反統」的法官會認定是匪諜所為嗎?果真如此,〈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法官的「自由心証」要能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一定是搞錯了,因為証據取捨所依憑的「經驗」和「論理」都強調客觀性,不屬於主觀價值判斷的範疇。再看「適用法律」與「科處刑罰」有沒有「價值判斷」介入的空間?身為大法官應該清楚:從憲法以降,刑法、刑訴法、施行細則、到各種法令規章,無非都在對各種犯罪的樣態「類型化」、以期罪罰一致化,最終目的不外就是讓審判者在定罪與科刑上,得以儘量排除個人主觀好惡,達到同罪同罰的司法公平性,哪來多元價值發揮的空間?

 

朱大法官念茲在茲的民主社會多元價值當然可貴,但不要忽略民主台灣更是一個法治國,多元價值是民主社會的表徵,法治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在司法審判的領域裡要求尊重不同的價值觀,等於自毀根本,因為真正的民主不是隨心所欲的個人主義,多元價值必須接受法治框架的規範,才不致於造成各行其是的混亂。當年獨裁者蔣介石憑著他的個人好惡 ─ 美其名叫「價值判斷」,讓他可以下手諭「此人槍斃可也」,就証明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今天的法官可以借「多元價值」之名,遂行個人好惡的審判嗎?

 

朱大法官意猶未盡,進而探究法律與政治在「價值取向」上的相似度,她說:「司法裁判與一般政治決議規則雷同,…。憲法法庭宣告彈劾總統、副總統,政黨解散之判決、甚至憲法之修改,…,解決激烈爭議之價值判斷問題,無一要求一致決。」似此把司法審判與政治決議說成「雷同」,大法官與小政客成了難兄難弟,筆者不忍多做評論,帶到就好。

 

「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

 

第三點理由是朱大法官和「一致決」的直球對決,可以再區分為兩個罪名:一是「一致決」會影響個別法官「審判獨立的精神」,二是會造成司法審判「少數否決多數的專斷後果」。

 

首先她指出,「一致決」對法官獨立性的傷害,來自個別法官可能因此發展出「偽裝偏好、跟隨權威、怠惰、盲從、從眾」等的心理,進而放棄了應有的「獨立精神」;何以這些不健康的心態特別在「一致決」下才發生,朱大法官未做任何解析。依經濟學對決策行為的分析,個人做「自主」或「從眾」的兩極選擇時,需要考量獨自行動能否達成期待的目的,也就是行動的預期效益。在「多數決」的門檻下,個人獨排眾議的預期效益當然歸零,因為「孤鳥」必定落在少數一方,但在「一致決」的門檻下,憑自己一票就能瓦解多數方的意圖,預期效益最大。也就是說,「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例如審判長與陪席法官始終聯手對付不合群的受命法官,在「多數決」制度下,若是後者能不計勝敗,堅絕抗拒權威與多數,在「一致決」下,可以完全封殺對方,則更找不到軟化妥協的道理,不是嗎?

 

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叫「大法官」,而被稱為「正義化身」(Justices),至於地區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其他法官則通稱「審判者」(judges),地位明顯不同。(本報資料照片)

 

接著朱大法官換了一個攻擊的角度,稱「一致決」會造成「少數否決多數」的不合理結果,因此她說:「本席認為,法官如擬對被告科處死刑,評議門檻得採較高比例如四分之三,…更有助於發現問題,制定更好的法律和政策。」蛤?反對一致決,但四分之三就可以?顯然她不知道除了「簡單多數決(過半決)」之外,其他任何多數決都和「一致決」相似,邏輯上都有發生「少數否決多數」的可能。譬如合議庭5位法官承審,以四分之三多數決計,只需2位反對就否決了3位的多數贊成意見,這樣不也是朱大法官不能忍受的「專斷結果」?

 

進到第四點,朱大法官回頭檢討起其他大法官採行「一致決」的理由。她表示要求更嚴格的評議規定,應該是在既有法則欠缺或不足時才有必要做彌補,「多數意見就此未為說明,僅略述係為避免錯誤冤抑,促使更正確妥當之裁判等」,所以她似乎指摘多數大法官的判決有「理由不備」的問題,是否應該駁回重撰,我們人民沒有意見。但接下來的一段批評則頗值商榷:「多數意見亦未闡釋歷來死刑判決之冤假錯案經撤銷改判無罪之案件,與法官評決門檻人數之關鍵性,…」,換句話說,法官評議人數與平反的冤假錯案之間要先進行「因果測試」才有說服力。本來這種建議經濟學者最能接受,然而興奮之餘不免要替憲法法庭耽心,因為必要的測試樣本根本不存在。過去出土的冤假錯案也好、現在進行中的也罷,沒有一件是在「全數決」門檻之下判決的,既然沒有符合「一致決」對照組的樣本可用,要如何進行新舊兩制的「公正性」檢驗呢?

 

朱大法官還有第五點意見,主張這次判死「一致決」的規定,應適用於「國民法官法庭」的3名職業法官全體;雖然剔除6名「國民法官」在外亦有討論餘地,但因涉及「國民法官制」與「陪審團制」的基本差異,已非朱大法官的重點,不擬再做評論。

 

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叫「大法官」,而被稱為「正義化身」(Justices),至於地區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其他法官則通稱「審判者」(judges),地位明顯不同。台灣的大法官也能有「正義化身」的使命感,對外界的批評「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讓台灣人民早日脫離冤錯假案的輪迴,不要永遠引頸等待司法清明的一天。

 

※作者為總統府前秘書長、退休公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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