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找不到停工依據只是個話術,法律的規定本來就無法鉅細靡遺涵蓋各種情況,正因如此,才需要行政機關於法規未禁止的範圍內為合法、合目的性的裁量。(攝影:何醒邦)
京華廣場基地被作為將來追徵不法所得之保全而遭法院扣押,已經有愈來愈多人關心蔣萬安到底要不要勒令京華城停工,筆者上週已經寫過一篇文章《蔣萬安對京華城別打假球》,如標題所示,蔣萬安政府對於京華城是否停工的態度,就像是在打假球,又或者乾脆可以把「像」字拿掉。
我們先用時間序來回顧過去一週發生什麼事?
1、10/4北檢偵辦京華城容積率違失案,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獲准。
2、10/7北市府發函問:「京華城是否要停工?」
3、10/11 法院回函:「...並非本院裁定之事項,請貴府自行依職權卓處。」
沒錯,在北檢聲請扣押土地獲准後的一週內,蔣萬安市府只有做一件事,就是大家早就跟他預告根本不可能得到答案的「發函給北院詢問是否要停工」。為什麼大家都能預知這件事?因為扣押的目的是為了保全犯罪所得,避免行為人脫產;至於扣押物上面要不要蓋東西,只要沒有減損扣押物的價值,法院是不會介入的,蔣萬安市府發文問法院的問題,其實正是台北市建管單位的職權事項,但我們等了一週,只看到蔣萬安企圖把皮球踢給法院,結果被法院把球丟回來打臉,其他什麼事都沒做,又拖過了一週。
在這週中,面對媒體追問,李四川總是幫蔣萬安擋在第一線。依據李四川的說法,他認為台北市政府的困境是「找不到停工的理由,因此市府至多只能不給予『施工勘驗』,要等到業者未報勘驗而繼續施工,才能依照建築法87條勒令停工」。對於外界質疑他沒魄力,李四川回擊稱他是依法行政,並說「依法行政才是公務員最大的魄力」。但顯然各界對蔣市府這一連串說法都不買單,連一向親藍的聯合報都出了篇短評,認為如何處理這「史上最高的容積獎勵」,攸關蔣萬安的歷史定位,蔣萬安得立即拆彈,並且不要再發文請示其他機關了。
其實,說找不到停工依據只是個話術,法律的規定本來就無法鉅細靡遺涵蓋各種情況,正因如此,才需要行政機關於法規未禁止的範圍內為合法、合目的性的裁量。在建築法等建管法規中找不到停工依據沒關係,那何不想想從施工依據下手?開發公司鼎越目前的施工依據是什麼?就是他手上那紙建造執照,在建築法對於建築管制架構下,建造執照是新建建物的「施工依據」,沒有建照就無法施工。而那紙建照的依據又是什麼?就是柯市府核給該基地840%容積的行政處分,沒有這個行政處分,鼎越無法獲得以840%容積為基礎進行設計與後續施工的建照。因此,京華廣場的「施工依據」就是北市府核給840%容積以及核給建照的兩個行政處分。
接著,我們就問,李四川找不到停工依據,那為什麼不撤銷施工依據?一旦鼎越據以作為施工依據的建照,以及前階段核給容積的處分被撤銷了,於喪失施工依據的情形下,自然只能停工,這不就是李四川要的「停工依據」?在法律上已經給予北市府足夠的手段了。
或許有人問,這兩個目前合法存在的行政處分可以撤銷嗎?會不會有問題?當然可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這個規定,就是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權重新檢視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如果認為其作成過程或實質內容違法,即應予撤銷。這也不會有國賠或信賴保護的問題,詳細可參考前文說明,於此就不再贅述。
再次強調,這不需要也不應該等待法院的判決,因為台北市政府要認定的只有兩件事,就是在京華城此一個案中,「準用都更條例」及「額外創設並給予20%的容積獎勵」是否合法,若答案為違法,那麼作成原處分的機關,當然有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撤銷該違法的行政處分,這就是行政程序法此一規定設計的邏輯,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一環。李四川不是說「依法行政是最大的魄力」?那為何蔣萬安市府至今不願意拿出魄力,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核給840%容積的處分以及依附其上的建照處分?甚至連主動向外界說明,依蔣市府的標準及研判,於此一個案中「準用都更條例」、「額外創設並給予20%的容積獎勵」到底合法還是不合法都不願意?要知道,「行政機關怠於行使職權」,也會違背「依法行政原則」,李四川已經在他口中的「依法行政」上站不住腳了。
說到底,原來不是找不到停工依據,而是不願意主動依法、依職權撤銷施工依據。蔣萬安市長,你到底在怕什麼?又要讓市民等多久?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