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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惡搞憲法法庭注定違憲

廖國翔 2024年10月19日 07:00:00
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排審翁曉玲等17人擬具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的條文修正案,將來所有判決都需要10人以上參與。(攝影:陳愷巨)

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排審翁曉玲等17人擬具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的條文修正案,將來所有判決都需要10人以上參與。(攝影:陳愷巨)

關於藍白修惡憲法訴訟法,筆者先前已經撰擬兩則文章說明,分別是《司法權的審理規則不容立法權置喙》及《翁曉玲想當「憲法之母」嗎──也談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制訂權」》。

 

這篇不是老調重彈,是翁曉玲又想要對憲法訴訟法下手了。上個月底才將提高憲法法庭判決門檻、形同少數否決的規定逕付二讀,將由國民黨召集協商,但翁曉玲還不願意收手,根據立法院的議程,下週一(10/21)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排審翁曉玲等17人擬具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的條文修正案。

 

觀其內容,是提案於第4條增加第3項「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對,就是上個會期來不及付委的規定。在提高可決門檻後,想要進一步透過將憲法訴訟法中參與辯論、評議、作成判決之「現有總額」定義為「增修條文所定大法官人數」,也就是15人。一旦修法通過後,無須考量大法官之現有人數,所有判決都需要10人以上參與。再搭配現在消極不審大法官人事的組合拳,11月以後只剩下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就無法運作了,連開會都不行,他們打的主意是這樣的。

 

很多人擔心,憲法法庭是不是真的要被癱瘓了?如果修法通過了該怎麼辦?如先前兩則文章提過的,這個修法的內容,將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無法有效行使時(無論是總統不提名,或是立法院杯葛、亦或是二者持續僵持不下的狀況下均可能發生),使作為司法權核心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可能無法運行,這其實已經達到釋字第585、613號所說的「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之程度,嚴重侵犯司法權而有高度違憲可能性。

 

這篇文章來談11月即將剩下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如何「受理聲請程序」的問題。也就是現在非常多人關心的,憲法法庭如果不能運作,還能受理案件嗎?

 

其實從兩個面向來思考,憲法法庭不會因為憲法訴訟法修正而無法運作或無法受理案件之聲請。

 

第一,是司法權是來自憲法直接的授權,去職司司法審判及憲法解釋等任務,為了執行這些憲法賦予的任務,本來就有固有的、源自憲法本身的「規則制訂權」,除非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限制,否則不受法律之限制。因此,為了持續執行憲法解釋之憲法上權限,於憲法法庭之運作受到法律不當的限制時,司法權可以自行頒佈新的審理規則來維繫憲法法庭的運作,關於此點,請參考前文之說明,於此不再贅述。

 

第二,是考察過往大法官解釋,我們可以得到「任何制度設計,都不能讓司法審判無法進行」的結論,這邊要提到的是釋字第601號解釋。該件解釋作成的背景,是因當時立法院多數的國、親不滿大法官以釋字第585號解釋宣告319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從而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以刪除司法院大法官的專業加給作為報復之手段。當時的民進黨團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認為這是立委於行使審議預算之職權時,發生牴觸憲法之情事,從而聲請大法官作成解釋。

 

考察過往大法官解釋,我們可以得到「任何制度設計,都不能讓司法審判無法進行」的結論。(攝影:張哲偉)

 

大法官受理了該案之聲請,並最終作成解釋。由於這涉及大法官能否審理「涉己事務」、需不需要迴避的問題,因此解釋文中首先肯定了「迴避制度」的重要性,於理由書中提到「司法審判係對爭議案件依法所為之終局判斷,其正當性尤繫諸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與超然,是迴避制度對法院法官尤其重要。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審理案件,自亦不能有所例外。」

 

但其後話鋒一轉,說到迴避制度本身若適用於司法官(包含大法官),是為了確保其於司法審判職務上之超然公正,但是如果全體法官或全體大法官都必須迴避時,那麼甚至連要不要迴避的裁定本身,都將陷入無人可進行裁定的狀況,更別提全體法官迴避後,就沒有法官可以作成判決了,此時既然已是「避無可避」的狀況,自然就不需要再為迴避,否則就違背了迴避制度的本質。解釋文的原文如下:「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從這段文字,可以將之解讀為「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這件事,比迴避制度本身更為重要,畢竟前者是後者存在的前提,如果連法院都開不成,那迴避還有意義嗎?同理,任何制度設計,即便有包裝得再冠冕堂皇的理由,就舉翁曉玲提出的立法理由來說,像是「提高判決嚴謹性」、「提高大法官的民主正當性」等等,我們就算先別當她是鬼扯,但如果為了達到這些目的所採取的手段,是在制度上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時,那麼不可能是憲法上所容許的作為,畢竟司法權作為依憲法職司憲法解釋之最高機關,這個來自於憲法的職權不能被任何制度給阻撓、弱化或架空,如釋字第601號解釋所述,大法官不能拒絕審判,那麼立法院更無權讓憲法法庭不能從事審判工作。

 

也因此,即使憲法訴訟法照翁曉玲等提案修正通過、即使大法官將來好一段時間都只剩下8人,憲法法庭仍然可以依自身的規則制訂權進行審判工作,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故其當然有權也理應受理關於憲法訴訟法違憲之聲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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