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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將拆 不甩釋憲與監察院

倪國榮 2024年10月22日 07:00:00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中,監察院調查結果是水利會有違失,但顯不被院方採納,11月下旬將大舉拆屋。(圖片擷取自Youtube/公視)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中,監察院調查結果是水利會有違失,但顯不被院方採納,11月下旬將大舉拆屋。(圖片擷取自Youtube/公視)

我們的政府單位與單位間有連線,就能促進事情公義,以京華城案,監察院調查公布,為檢調打基礎,使這官商勾結的大案燒起來, 眾所矚目,可謂監與法攜手合作。

 

但以新店瑠公圳迫遷案為例,監察院調查結果是水利會有違失,但顯不被院方採納,如今賴家除了一審勝訴外,餘皆連敗,十一月下旬更是要大舉拆屋,打監察院臉,也不顧釋憲進行中。

 

既然監察院有調查有意見,也在釋憲,緩拆應有根據。

 

所謂多頭馬車,令人民不知所云,比較兇的單位,自行其是,不理其他相關單位,遂造成公理上自相矛盾,讓當事人無所適從。

 

賴家十多年來一直生活在公理割裂的陰影下,從日據時代一直住在水利會土地上,當然有改朝換代時代背景,水利會可以裝不知情,就把距離百公尺的這家人原可優先購買的土地,一封公文都不通知下,就轉賣給建商,由建商來趕?

 

如果是單純的民間佔地問題,也不須要人權促進會介入多年關懷,此案即居住人權徹底拔起的野蠻,是水利會的違失,迄今不聞不問,實公器私用。

 

當一審時郭姓法官以兩公約判賴家勝訴,可是爾後兩公約卻不再受歷審採用,也落實了民眾對司法官態度傳統懷疑:判生判死,隨心所欲,因為有法可以不用,愛用什麼法就用,判例照複印無誤。

 

兩公約是人權最大保障的國際公約,也早已總統簽訂認可為國家法律,應該也有憲法位階的高度,其於居住人權重視安置,反觀賴家迫遷案,水利會違失在前,除一審外到最高法院定讞皆「拔除」兩公約,遑論安置,如今大刀闊斧要拆,對釋憲與監察院都打臉,更對賴家與人促會的呼聲都置若罔聞。

 

這不是國家大事,在共產獨裁社會更不值得也不能拿來討論,但在民主國家,重視人權的國家,既然有涉行政違失,就應該放寬緩拆,讓救濟程序走完,這是應該有的治理氣度,而非把公器暴力化。

 

法院執行處當然可孤立執行到底,當日百警包圍嚴密,大辣辣地讓民眾與媒體攝影「暴力」,但這樣對嗎?對監察院對釋憲怎麼交代,一切已不能回復。

 

在民主國家,當一個案件清朗時,就須要注重程序與救濟基本完備,這就是民主法治特色,不是大小眼,只有大案才注重,如京華城案的發展,緊迫盯人,眾論紛紛,脫口秀幾無日不談,是法律程序備受討論,這是好現象;但是其他寂寞的案件,也不應任其寂寞,任一單位孤立執意行事傷公理傷人權,尤其民團一再呼籲時,更須注意救濟管道有否疏視。

 

官司以來,賴家困頓,卻堅持十多年,並未自己掃地出門,歸為無聲,此堅守家園精神,方始此案備受注意;台灣是大家的家園,法律判決有缺陷時,執法變成法律暴力,此即戒嚴非常時期特色,我們何須重複這種野蠻呢!

 

※作者為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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