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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這次多花國庫26億 下次就是260億

陳嘉宏 2024年10月21日 07:02:00
不管朝野如何協商,卓揆必須守住不以公務預算編列這26億的底線,否則,明年就是260億,後年就是2600億,如此貪索無度的肉桶政治將伊於胡底?(攝影:陳愷巨)

不管朝野如何協商,卓揆必須守住不以公務預算編列這26億的底線,否則,明年就是260億,後年就是2600億,如此貪索無度的肉桶政治將伊於胡底?(攝影:陳愷巨)

總預算持續卡關,國民黨說,民進黨從頭到尾都沒讓步,「我們看不到行政院的善意與誠意」。如果所謂的「誠意」是建立在行政院依立法院要求編列這26億預算之上,那這個「誠意」未免太廉價;畢竟,26億對3兆歲出的總預算僅僅九牛一毛,而這是從國庫裡挖錢,不會讓民進黨或卓榮泰少掉任何一塊肉。行政院不能在公務預算裡編列這26億元,不是「誠意」或「善意」的問題,而是「原則」問題,是「法律」問題,甚至是「憲法」問題。

 

《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何以如此?那是因為國家總預算代表執政者的施政藍圖,其預算安排必定有優先次序與取捨;然國會議員來自各選區,直接面對選民壓力,如果讓不同選區的立委決定預算如何編製,就無從追究施政的責任歸屬,更可能產生浪費與偏頗的流弊,也就是俗稱的「肉桶政治」。

 

這條《憲法》條文後來也具體寫入2019年立法院通過的《財政紀律法》,該法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如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也就是說,不僅立法院,即使是行政院提出任何會增加國庫支出的法律案,都必須先具體指明你的錢從哪裡來。而任何政事門將增加的預算經費或比例增訂在法律上,全部都是違法的。

 

既然國會不能「增加支出」,那可不可以在預算不增加的前提下,國會只就不同的預算科目之間調挪呢?關於這個問題,29年前陳水扁在當立委時還真提過釋憲案,最後做出了大法官第391號解釋這樣說:「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簡言之,大法官會議認為,調挪預算就是增加預算支出的一種類型;而這作法違背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原理,也是違憲的。

 

立法院既不能「增加預算」,也不能夠「調挪預算」,那立法院的「預算權」是做什麼用呢?這就要回頭檢視立法權的本質。現代議會的起源與財政權有莫大的關係,英國政治俗諺有所謂:「不出代議士,不納租稅」。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更規定:「捐稅非得經國會之同意,不得徵收。」發展到近代的立憲政體,就是必須確保政府的任何一筆徵稅與支出,都必須經過國會的同意。但也由於浪費是人的天性,特別是國庫的錢又不是自己的錢,不只國會議員會討好選民,就連執政者也會,所以國會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在於揪出浮濫編列的預算予以刪除,而不是與行政部門比誰會花錢,是所謂「看緊人民的荷包」。

 

簡單回顧一下現行國會預算權的起源與性質,當知道現在藍白兩黨對於26億原住民禁伐補償金的要求,不但違反《憲法》第 70 條,也違反29年前通過的大法官第391號解釋,更違反5年前立法院通過的《財政紀律法》,所以:

 

第一、儘管國會已經窮兇惡極地勒索國庫,行政院更應該守住原則,不得將早已經送到立法院的總預算拿回去重編。如果立法院可以透過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增加26億的國庫支出,那同樣可以透過增訂《花東三法》,要求行政院編列上兆預算打穿中央山脈,給花東人一條「安全回家的路」。4個月前的黃國昌宣稱必須「恪守財政紀律」,反對花東快立法;如今他卻夥同國民黨把總預算拿來當肉票,一起圍事這區區26億元。這兩項法案的立法模式幾無二致,但難道上兆的特別預算是浪費,26億的禁伐補償就不是錢?

 

第二、黃國昌等人聲稱,《禁伐條例》在審查時也有民進黨立委提案,難道她們也違憲?而民進黨曾多次提《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增加支出,為什麼民進黨提都可以,別人提就不行?上述兩種說法其實都在混淆視聽,魚目混珠。


首先,一個違憲的法律不會因為有民進黨立委提案就變成不違憲,個別民進黨立委的提案,不是任何違憲法案的遮羞布。其次,民進黨無論在朝或在野的確都曾提過《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但此草案當時都有行政院的對案;也就是說,無論通過什麼樣版本的老農津貼,其實都已經獲得當時行政院的背書同意,並無大法官第391號解釋所說:「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的問題。

 

藍白立委說,《禁伐條例》已經三讀通過,行政院只有「依法編列預算」一途。那也請問這些立委,你們要求政院「依法編列」的同時,你們有沒有「依法立法」、「依憲立法」?不「依法立法」,不「依憲立法」的立法院,有什麼資格要求行政院「依法編列預算」?

 

至於卓揆指稱未來將不排除針對此案提出釋憲,實在大可不必,因為無論就《憲法》、《財政紀律法》,以及後來的大法官釋憲案,《禁伐條例》違憲違法的事實已經昭然若揭,根本毋須憲法法庭再行裁判。不管未來行政、立法兩院如何協商,卓揆必須守住不以公務預算編列這26億的底線;否則,今年是26億,明年就是用不同名目要求你編260億,再後年就是2600億,如此需索無度,到底將伊於胡底?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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