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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專欄:平民參與審判需要十年磨一劍

李念祖 2017年07月26日 07:00:00
如果有心推動平民參與審判,或許可以訂出一個10年計劃,最後用根據試行的經驗做出民主的決定,或是兩者(參審/陪審)都不採,或是只採其中之一,或是兩者都予保留,使之充分滿足訴訟程序選擇權的機制。(湯森路透)

如果有心推動平民參與審判,或許可以訂出一個10年計劃,最後用根據試行的經驗做出民主的決定,或是兩者(參審/陪審)都不採,或是只採其中之一,或是兩者都予保留,使之充分滿足訴訟程序選擇權的機制。(湯森路透)

司法改革分組會議中沒有取得共識的平民參與審判議題,在司法改革中可謂舉足輕重。現在相持不下的兩種意見,是參審制與陪審制的選擇。已將兩年前力推的觀審制完全拋之腦後,現在的司法院較為傾向參審制,而民間主張陪審制的聲音不小,確實各有道理,也各有疑慮。

 

為了增益司法的(或所欠缺的)民主性格,在台灣引入陪審還是參審制度,論者始終莫衷一是。


此中不該忽略但卻受到忽略的是,如果認真加以推動,無論是參審還是陪審,都需要不能過短的試行期間,以容形成周延的制度、給予主事者充分準備時間、培養足量的參與者熟悉制度運作、公民社會了解與消化接納,還有進行有助於提供終局選擇判斷基礎的實證研究。

 

參審與陪審的異同

參審員與陪審員功能上最大的差異,在於判斷的範圍。參審員與專職法官一樣,全程參與審判程序(包括就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問題,與法官共同構成一個審制單元進行評議),直到做成裁判加以宣示為止;

陪審員也參與審判,但自行構成一個審判單元,只決定事實問題,除非在例外的情形經法官直接認定陪審團的決定違法,陪審員認為無罪之人,即直接宣告無罪,檢方不得上訴;法律問題(包括量刑)則專由專職法官認定。

不同的制度設計,運作效果當然也有不同。缺乏實際操作經驗,恐難真正區辨優劣。


陪審制當然違憲?


有一種觀點認為陪審制不無違憲的疑慮,理由是陪審制的無罪裁判不必書寫判決書交待理由,似乎違反了正當程序,必須修憲才能解決問題。此一觀點值得進一步推敲。如果無罪裁判不必書寫判決書交待理由,真會違反正當程序的概念,恐怕連修憲也不應該加以採取。

 

以下幾項思考,也許有助於回答陪審制度違不違憲的問題。

其實,任何人都是被推定無罪的,被法院判決有罪,當然需要理由;法院判決無罪,卻未必需要理由。最基本的道理就是,經過審判,控方未能提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事實,被告就是無罪。

其實,採取陪審制度也可以規定法院應該做成附具理由的裁判。陪審制度中陪審團必須依照法官指示(在參審制度中,參審員需要法官解說引導的事項也不少),針對個案爭點事實,逐項作出決定。依照法官指示的判斷路徑,將陪審團認定事實的結論逐一敍述,就足以構成判決理由;也可以要求法院做成有罪判決的量刑理由。

其實,如果立法規定平民參與審判是刑事被告有權利提出的要求,經被告請求即應進入陪審程序,法律也可規定經由當事人同意,判決或無罪判決可以不附具理由。

其實,要求陪審制的判決附具理由,與要求參審制的判決附具理由,本質上並無不同。若以六位參審員加三位專職法官組成法庭的參審制度為例,九位法庭成員投票決定裁判主文,如果不是像大法官解釋憲法時一樣地採取逐句表決的方式書寫判決理由,那是由誰起草判決理由書?未經表決的判決理由書需要每位法官及平民參審員同意並加以簽署嗎?能夠反映每一位成員的看法嗎?等等都還有討論的餘地。比起陪審制度的裁判形式,參審制中如何製作附具理由的裁判書,問題並不為少,同樣需要仔細的制度設計。

立法上可以設計出一種免於違憲憂慮的陪審機制,並非不能想像。


不試行就做選擇,科學嗎?


參審與陪審的制度安排容有差別,但是需要的準備工夫卻可能相去不遠。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應該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操作,累積起碼的社會體會與經驗,俾與現制對照觀察,相互印證比較,才能做出可長可久、不致於貿然施行後半途而廢,以致徒勞無功的政策選擇。
 

換句話說,一旦決定採取平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討論如何選擇及推動參審制與陪審制的時候,不應紙上談兵,而該從實踐行動中累積經驗,評估其效益與社會接受的程度,才是較為科學的辦法。


試行期要準備什麼?


※制度立法

參審制與陪審制,都需要仔細的制度設計。需要考量的基本問題,譬如是否是權利、是否是義務、需不需要當事人同意、需要法官什麼樣的引導、適用什麼證據法則、適用什麼模式的訴訟程序(採取對辯式還是糾問式),人數如何、資格如何、如何選任產生、如何評議、如何製作判決書等等必須考慮的事項,在兩種制度設計上都會出現。相關的訴訟制度,都需要立法院立法或是授權,或是由司法系統本於固有的規則制定權,加以規定。

除了建立制度規則之外,實施時參與者也需要準備。這又可分為兩方面來看,參與審判的平民,與面對新制度的司法從業人員,都需要準備。

 

※參審員基礎法律教育

最不需要準備的人,或許是平民陪審員了。陪審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根據證據來判斷生活上的事實問題,並不需要法律專業素養,路人甲都可以勝任愉快。陪審程序中,法官一定會對於陪審員應該決定的事實問題及其邏輯順序給予指導提示,陪審員並不需要經過特別設計的基礎法律教育。

參審員的功能則有不同,恐怕不能說上馬就上馬。參審員不只是要判斷事實有沒有發生,也要判斷法律問題,因此制度上如果要在其就任之前,施予平民參審員一些最起碼的法律專業教育,應該是合理的。如果制度設計上參審員不像陪審員一樣,一次只參與一個案件的審判,而是一旦就任,即具有一定的任期的話,若缺乏基礎法律知識這一層培力的工夫,可能會使得許多平民參審員因為擔心能力不足而卻步,也可能在審判活動中處處唯專職法官馬首是瞻,缺乏獨立判斷的精神

從人民訴訟權的憲法保障來看,國家提供法院審理訴訟,具備法律專業素養,應該是滿足人訴訟受益權最為起碼的條件,未曾受過法律專業教育、也未經國家考試篩選的平民參審員,又無終身職保障其獨立性,要與專職法官全程平起平坐地從事審判,平起平坐地進行評議,決定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如果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又不需要任何最起碼的法律基礎教育,誠不知國家每年舉行特考、設立司法官學院錄用法官的制度理性何在?缺乏最起碼法律基礎教育的平民參審員,為什麼可以贏得當事人的信賴而同意其參與審判?恐將不可期待,也不可理解!

提供參審員基礎法律知識課程,應是確保參審制度不會徒具平民參與的形式,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審檢辯的重新學習

司法從業專業人員呢?新的制度上路之後,司法界不論是審檢辯學,都有熟悉制度的功課要做。新的制度伴隨的將是集中審理與對辯為主的訴訟程序,法官至少必須熟悉與現行訴訟程序完全不同的審理時程與審判期日的排定方法,也要掌握如何給予陪審員與參審員相關指示的要訣,對於證據法則的必要調整也必須重新研習。除了與法官一樣要學會的新程序機制之外,檢察官與律師還要開始熟悉拒卻陪審員或參審員的能力,嫻熟新的證據法則尤其該是研習課程裡面,重中之重的項目。

司法從業人員適應新制的程度,就是試行期間必須觀測的重點。


※法學教育與從業人才養成

司法推行平民參與審判的新制度,在崗位上的司法從業人士都必須邊學邊做,不無急就章土法煉鋼的味道,法學院培養明天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難道不需要調整訴訟法的教學?老師寫新的教案教材教科書,不需要時間嗎?而且大概要修法完成5年之後才會有受過學院教育的畢業生走入司法專業職場吧!這樣看起來,5年的試行期恐怕還不一定夠呢!

陪審與參審平行試行


陪審與參審的討論相持不下,應該試作一段時期(例如選定試行的法院,由當事人同意接受新制度的案件做為試行的範圍),才能比較得出優劣長短,那麼在試行前,就要選擇試行那一個制度而不試另一個制度嗎?顯然不妥!


為什麼不能各擇一個試行法院,選定適用的刑事案件類型,在經過被告同意的條件下,定期(如以5年為期)同步試行陪審及參審制度,作為比較選擇的實證基礎呢?

對於陪審與參審平行試行的提議,一個回應是平行試行,要同時設計兩套制度,成本太高。其實這背後涉及主事者對於引進平民參與審判制度,認真的程度到哪裏的問題。陪審制度的立法,民間團體已有現成的版本可以攻錯。陪審員並不需要正式的培訓;如要推動參審制,凡是可以擔任參審員都可以擔任陪審員。試行參審制的同時,也試行陪審制所增加的成本很低,卻能提供一個從事真正比較的機會,效益很大。
 

十年磨一劍


如果推動者有心,也夠認真,或許可以訂出一個10年計劃,籌備3年,試行5年,最後用兩年的時間根據試行的經驗做出民主的決定,或是兩者都不採,或是只採其中之一,或是兩者都予保留,使之在訴訟制度中,充分滿足訴訟程序選擇權的機制,分別成為刑事被告、行政訴訟原告及民事訴訟雙方合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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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司改 陪審 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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