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菁徽表示,大法官立下精障者不得判死的標準,只是將社會輿論壓力拋給精神科醫師。(合成畫面/取自陳菁徽臉書、freepik)
憲法法庭上月20日判決死刑部分合憲,但若受刑人患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就不得判死,引發外界討論。醫界出身的藍委陳菁徽表示,司法精神鑑定是一門非常專業的科學領域,但台灣的專業人才不足,民眾對精神鑑定內容也不了解,大法官立下精障者不得判死的標準,只是將社會輿論壓力拋給精神科醫師,讓醫事人員去承受民眾怒火。陳指出,台灣目前沒有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司法精神病院的建置進度也大幅落後,「在大法官釋憲變相實質廢死後,司法精神醫學非常需要進一步的實務訓練及立法倡導,保障醫事人員的隱私與安全。」
由37名死囚共同聲請的廢死釋憲案,歷經5個月的評議之後,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部分合憲,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前提之下,外加最終審須設置強制辯護、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裁定死刑等條件。其中,受刑人在犯罪時、審判時及執行時若存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不得判死,讓精障者的專業醫療判定備受外界廣泛討論,尤其是受刑人執行死刑前的精神鑑定報告結果,被視為「精神醫師掌握了死囚的最後生死令」,引發醫界的強烈反彈聲浪。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就曾表示,舊有的《刑法》「心神喪失」定義為「完全無知覺理會」,但大法官此次釋憲將這部分獨立拉出作為「受死刑能力的判斷」,恐會讓精神科醫師出現道德上的兩難。李指出,醫生的天職是維護生命,若醫師的判斷可能會剝奪他人性命,就會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有些國家會要求受刑人定期接受身心健康檢查,避免讓醫生直接涉入死刑鑑定。
「司法精神醫學與法律屬於不同領域,但兩者也因精神醫學在司法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交集,因此,臨床心理從業人員必須對法律實務有充足認識。」提供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醫療專業意見的陳菁徽表示,精神醫學就是對人類福祉的追求,探究疾患以徹底扭轉失序狀態或其影響,但法律追求的是抽象正義,對精神疾病的關注點在於「責任能力」及「可罰性」,因此面對精神疾患傾向較為嚴格的標準。
陳菁徽指出,精神疾患犯罪的議題在我國必會成為輿論焦點,但礙於某些特定媒體片面的標題、社群網路欠缺專業又流於情緒化的渲染之下,不少人民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帶有偏見與誤會,甚至發生霸凌鑑定人的「獵巫」亂象。陳表示,司法精神鑑定人員承受的壓力相當大,一旦出錯便很有可能再也沒機會彌補,承擔這項任務的專家,也要擁有在極艱困環境中完成工作的能力,由於潛在風險極高,讓參與死刑案件鑑定的醫師有極大的壓力。
陳菁徽說,對於司法精神鑑定醫師而言,民意絕對是最大的壓力,台灣的醫事人員對法律實務的認知及專業法律知識是否充足,民眾有沒有辦法接受精神鑑定成為受刑人執行死刑的最後關卡,都是釋憲後要馬上著手處理的。陳指出,多數民眾不清楚司法與醫學的平衡點,大法官透過釋憲將死刑議題的重擔拋給精神醫師,不只罔顧醫師的人身隱私安全,也讓精神醫師陷入「生與死」的兩難,重重打擊第一線執法人員士氣。
「一般病患就醫時是為了康復,因此會對醫師如實相告,但受刑人接受司法精神鑑定時,卻有可能刻意隱瞞或扭曲資訊,讓鑑定報告對量刑結果有利。」陳菁徽說,精神鑑定通常會在法院一審時出現,目的僅是為了確認被告有無精神障礙,但大法官卻宣判死刑犯在行刑前也需要進行精神鑑定,根本無法達成任何效果。陳表示,在精神醫師面談受刑人的過程中,不可假定受刑人誠實以對,並且鑑定人必須與囚犯保持一定距離,以維持心理距離與同理心,對於心理醫師而言鑑定十分困難,尤其是面對死刑犯。
陳菁徽繼續說道,美國的重大刑案司法精神鑑定,會由3名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獨立提供鑑定意見;波蘭有近一半重大刑案歷經2次以上精神鑑定,最終都是讓法官依照法律明文規定,獨立判斷被告有無責任能力,絕不是由精神醫師來扛最後的審判責任。陳表示,若檢方及被告皆能聘僱司法精神醫師進行鑑定,這樣能保障雙方的權益,也不會讓單一精神鑑定醫師承擔全部責任,這是目前政府必須先做到的事。
「監獄保健中心的精神專科醫師、精神衛生醫事人員及法律實務工作者量能不足,前總統蔡英文規劃的全國480個司法精神病房跳票,也是台灣要極力挽救的問題。」陳菁徽指出,司法精神鑑定是一門非常專業的科目,其他國家都是設置2年至3年的專科學程供醫療人員進修,但台灣現在並沒有司法精神鑑定的相關課程及人才,政府應該制定外國培訓計畫,讓部分精神鑑定醫事人員接受專業訓練,完善司法體制的精神鑑定人力。
陳菁徽表示,全台的精神病房設置進度大幅落後,法務部的精神病房維護人力無法提前編制,導致「病房不夠、人員不齊」的惡性循環。陳強調,大法官既然要求受刑人要經過層層精神鑑定,促成實質廢死的結果,那法務部、衛福部就應提出相對應的人才培育規劃、病房建置計畫、制定配套法規及鑑定準則,做出進一步的實務訓練及立法倡導,讓整個司法精神鑑定體系發展完整,保護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之外,也保障醫事人員的隱私與安全。(責任編輯:殷偵維、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