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資產的使用,其實應該聚焦於轉型正義實踐的相關路徑,而不只是收歸國有,或是用於所謂的公益用途,這對婦聯會而言,並非有尊嚴的轉型正義。(攝影:陳品佑)
7月24日下午內政部針對婦聯會正式召開記者會,葉俊榮部長提出三大處理原則:「組織落實民主轉型」、「資產捐國庫做公益」、「會務接受公共監督」,並宣佈經過內政部與婦聯會討論,婦聯會同意超過八成以上資產要捐給國庫,大約312億元,另外69億元扣除必要費用後,全數納入社福基金會做公益。
其中婦聯會所屬之聽障基金會、社福基金會及華興育幼院全部納入公共監督,其董事由政府代表、基金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三分之一來組成。而內政部未來會派員與婦聯會權責代表、行政院黨產會組成專案小組,討論細節,並於3個月內完成撥款國庫及組織轉型完整規劃,內政部沒必要再對婦聯會做出制裁。
對於前述的發展,筆者固然樂觀其成,但不能否認的是,仍有相當的意見質疑,是否能因為婦聯會主動捐贈八成以上資產之後,就能夠豁免於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審查認定?甚至還留有二成資產可自主運用,而其為不當取得財產就從此不再追究?故令人產生轉型正義髮夾彎的質疑。
再者,婦聯會亦曾表示資產將捐做長期照顧之經費,但根據衛福部之報告,106年度之長照10年計畫2.0的預算(即新台幣177億),婦聯會總資產若全部投入的話,不出數年也告用鑿,而對於長期照顧制度所面臨的真正問題-缺乏穩定而長期的財源,也無法真正解決。
從法律規範目的和管轄權限而言,內政部依據人民團體法所行使之權限,主要是確保「民主原則」與人民「結社自由」之落實,因此內政部不是因為是婦聯會,所以才積極介入;理論上所有人民團體若未依據民主原則組成和運作,以及財務不透明,內政部本於權責即應加以介入使其改善或解散。
不過在婦聯會事件中,內政部的處理結果並未回答,也無權限回答,婦聯會究竟是否為附隨組織,並依恃解除戒嚴前之黨國體制的優勢統治地位,諸如透過勞軍捐方式獲得龐大資產?而後者正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賦予黨產會之行政任務,其目的不僅是在於追索不當取得財產而已,更重要的是真相的調查與釐清,以及在轉型正義的脈絡上做出符合正義與否的價值判斷。
若參考東德黨產的處理經驗,依據「統一條約」的約定,追索而來的黨產必須用於前東德的建設外,德國國會在1998年成立「聯邦釐清德國統一社會黨獨裁統治基金會」,應用於贊助三千多場展覽、演講、座談會、政治受難者和家屬的聚會,並資助相關領域的紀錄片拍攝、博士論文和專書出版計劃。
因此,婦聯會資產的使用,其實應該聚焦於轉型正義實踐的相關路徑,而不是只是收歸國有,或是用於所謂的公益用途,但對於婦聯會何以享有如此龐大的資產,最後加以遺忘。事實上這種遺忘對婦聯會而言,並非有尊嚴的轉型正義。
筆者建議,婦聯會的資產除了繼續維持目前的社會福利事業(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聽障福利事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兒童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華興育幼院)等等外,則至少應投入於轉型正義之歷史研究、眷村歷史場域再現與遷台軍人、軍眷政治受難者補償。
若就婦聯會在黨國體制下曾經運作的功能和角色,筆者認為諸如「眷村歷史與文化保存」、「蔣宋美齡在台美外交與軍事合作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眷村與白色恐怖」,其實都是台灣近代史尚待深入研究的領域,更是目前文化資產保存與研究的重要課題,制度上甚至可以該資產設置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專責處理國府來台軍眷、眷村聚落歷史與文化之保存與研究事務,並對於日後各國學者欲進行蔣宋美齡女士在台灣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物質條件與研究基礎,這也是還原蔣宋美齡女士真正且應有歷史地位的必要基礎工程。
無論是蔣宋美齡女士、外省籍軍人軍眷與眷村,縱然皆是黨國體制下的遺緒,但仍然是這塊土地的歷史,在其上曾經生活的人民,仍然是這塊土地的人民,也有黨國體制下的受害者。轉型正義的目的不僅在於真相調查、受害者賠償和族群和解,更重要的更在於避免國家和社會重蹈覆轍,並真正地凝聚政治共同體的社會團結。
※作者為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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