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憲法法庭作成決議的同意門檻則自原本「現有總額之1/2」提高至「法定總額之2/3」,這是史上最高門檻,甚至高於威權時代!(合成圖片)
依照翁曉玲版本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其增修第4條第3項、修改第30條及第43條之結果,就是將憲法法庭作成法規範違憲審查及暫時處分之評議及作成決議的同意門檻提高,作成評議之門檻自原本「現有總額之2/3」提高至「法定總額之2/3」;後者關於作成決議的同意門檻則自原本「現有總額之1/2」提高至「法定總額之2/3」,這是史上最高門檻,甚至高於威權時代!
筆者整理自中華民國政府在台至今,從過去大法官會議到現在的憲法法庭關於憲法解釋/判決的門檻如下:
因為法規上對於不同事項的門檻規定本來就各異,上表是針對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的整理。而括弧中的數字,是以現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大法官的總額15人作為母數,套用各該門檻所計算之人數。
從上表來看,我們可能會直觀以為1958年的大法官會議法之門檻最為嚴格,但其實並非如此。大法官會議法中,作成憲法解釋的同意門檻是「法定總額3/4以上出席+出席3/4同意」,算起來同意的門檻是法定總額的9/16。而翁曉玲版本的出席評議及同意門檻是沒有連動的,都是法定總額的2/3。算完我們即可發現,翁曉玲草案的「法定總額2/3」之最低決議門檻,竟大於威權時代大法官會議法的「法定總額9/16」。當時立法院以大法官會議法侵奪司法院的「規則制訂權」,取代了原本司法院自行頒佈的大法官會議規則,其實就是報復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號「三個國會」的解釋,讓大法官難以作成憲法解釋。所以其實翁曉玲提案修法調高憲法法庭作成裁判之門檻並不是首創,只是模仿並超越而已。
並且,翁曉玲提出之修法理由毫無正當性。如果去看翁曉玲提案理由,其認為應提高憲法法庭裁判作成之門檻,主要理由是「極端情形,恐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另外還有「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云云。
然而,一般法律有修改的必要性,是因應現實的需求而修正。問題是截至目前為止,修法理由所列的僅有4人即成為大法官多數意見並作成裁判之情形一次也沒有發生過。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最少大法官參與之判決也有9位大法官行使職權,之所以僅9位參與是因為有迴避事由。請問,用一個從來沒發生過的情況當作是修法理由,正當性何在?更別說修法理由中所說的「極端情形」,是立法院刻意、惡意造成的。是因為立法院無顧於釋字第632號解釋所揭櫫之「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消極擱置大法官人事同意案,造成大法官即將有近半數之缺額,方可能出現所謂「極端情形」。用自己製造的情狀作為修法之理由,不僅倒果為因,更顯示這是整套的劇本與組合,早有預謀。
又提到「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更與此次修法毫無關連。因為司法院大法官的多元性,來自於提名時對人選的選擇,於歷次大法官提名時,本來就會考量被提名人選所專精之領域、背景,大法官的來源涵蓋審檢辯及學界,這就是多元性。提高判決作成之可門檻,究竟與大法官裁判的多元性有何關係?如果要求大法官組織之多元,那麼立法院是否應立即審查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案,積極就此表達意見?因此可以看出,相關提案理由根本就是竹篙鬥菜刀,隨便亂湊,提案品質之低劣可見一斑。
而黃國昌委員竟然在臉書上為此提案護航,質疑現行規定不妥當,筆者甚感詫異。2015年時,黃國昌以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之身分出席記者會,當時黃國昌署名的新聞稿內容如下:
「現行制度,無論違憲或合憲,都須3分之2的多數同意,非常不合理。門檻過高就是挑戰甚難,法律不容易變動。試想,某法律有2分之1以上的大法官,都認為違憲,表示法律已經非常糟糕。只是,未能達到3分之2高門檻,法律就無法被改變,變相成了合憲的法律,甚不合理。於是,我們主張應仿效其它國家,將合憲與違憲的門檻,都一律降成1/2。過半數就違憲,沒過半數就是合憲,簡單清楚又明瞭。還可以解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不如少數大法官的不合理現況。」
2015年當時所適用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法規範違憲審查的門檻,是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的2/3以上同意,黃國昌當時認為這個門檻過高,且會發生少數否決權之不合理現象,應該「仿效其他國家」將合憲與違憲之門檻,都使用他過去主張罷免時應該用的「簡單多數決」,即1/2大法官同意即可,因為「過半數就違憲,沒過半數就是合憲,簡單清楚又明瞭」。那麼現在憲法訴訟法的門檻,不就是黃國昌於2015年時主張的門檻?為何9年過後,黃國昌主張這個門檻不妥適,並且支持一個比過去戒嚴時代更嚴格的門檻?黃國昌就算說不出他轉變的原因,那是否該會他過去的「錯誤主張」道歉?又或者跟大家說明,他這次的主張又是仿效哪些先進國家?
更令筆者驚訝的是,黃國昌竟然拿死刑判決要求的評議門檻,來論證現行門檻「過低」、「不合理」。請問國昌老師:死刑判決要求評議法官一致決之門檻,是對於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之最嚴格程序保障,但憲法法庭是對於國家就人民基本權侵害之救濟機制,除了不會也不可能剝奪人民之基本權外,甚至也無從加重對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二者有任何可相提並論性?所以黃國昌的意思是,人民希望透過憲法法庭,對基本權侵害尋求救濟的機制,應該比照死刑判決一樣嚴格辦理?請問如果是2015年高呼應推動「憲法訴願」制度,捍衛人民憲法權力最後一道防線的黃國昌,聽到這個比威權時代更高的門檻,當時的他會怎麼說?太離譜啦!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