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人證物證齊備的運毒案,法官以嚴重違反邏輯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論證方式,為被告開脫,大筆一揮,10年6月的有期徒刑就不見了,實在難以想像。(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運輸大麻是最輕本刑10年、最重可判至無期徒刑之重罪,因此,絕大多數法官都是秉持著嚴格證據法則審判,不敢有絲毫怠忽率斷,以免滋生訟累甚至冤抑。不過,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邏輯不通、怠忽率斷的怠職法官仍偶有所見,以下,筆者擬舉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文傑(受命法官黃齡玉)於113年6月審判的尤俊傑被訴運輸二級毒品大麻案為例,評述這個合議庭是如何的無中生有、顛倒證據論證;如何的割裂證據觀察;如何的捨棄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
首先,筆者要強調的是,本案查扣的大麻雖然不多,僅6包,總毛重361.26公克而已,但卻是刑事警察局以「控制下交付」方式破獲的走私毒品案。
111年9月13日上午,6包大麻從泰國以國際郵包方式運輸來台,經關務署台中關派駐郵局官員發覺有異,查驗發現包裹內裝有大麻,隨即函送警方偵辦。在警方監聽控制下,馬松輝於次日前往郵局領取大麻包時,當場被捕,接著,在警方監控下,馬松輝於當晚將大麻交予尤俊傑,警方隨即當揚拘提尤俊傑到案。
本案不利被告尤俊傑的證據,除了共同被告馬松輝的指證外,另有與馬松輝共同出資買毒的泰籍男子周明特的證述、被告尤俊傑的供述,以及馬松輝與尤俊傑間之監聽通話譯文、網路LINE通聯紀錄等等。
本案一審判決尤俊傑與馬松輝共犯運輸二級毒品罪,判處尤俊輝有期徒刑10年6月,馬松輝有期徒刑2年10月。馬松輝部分,因檢察官與馬均未上訴而一審定讞,尤俊傑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文傑(受命法官黃齡玉)於113年6月以「本案除了馬松輝具有瑕疵的單一指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為由,改判被告尤俊傑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梁宏哲於113年9月18日撤銷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3年台上第3299號判決)
胡文傑與黃齡玉的無罪論證,最離譜的是證據顛倒看、無中生有的「假設性」論證。
據本案卷證資料,尤俊傑於到案之初,警方即採尿送驗,檢驗報告顯示,其大麻代謝物之檢驗為陰性。
可是,胡文傑與黃齡玉的論證卻是:被告尤俊傑如施用大麻已具依賴性及成癮性,倘本案係其向馬松輝購買大麻欲自行施用,並知悉馬松輝販賣大麻係自泰國進口,則其頻頻詢問馬松輝運輸大麻入台進度,以及馬松輝主動回報運送進度,亦屬與常情相符,而難據此即論斷被告為運本案大麻包裹入境指使者。
胡文傑與黃齡玉以上利於被告尤俊傑的論證,首先,是以假設語氣「被告如施用大麻已成具依賴性…」為前提推論出來的,可是,很顯然的,這個「如果」前提是錯誤、不存在的,與卷證的尿檢報告結論也是完全顛倒的,簡言之,就是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筆者很難想像,在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原則下,受命法官黃齡玉究竟在何種情況下能夠憑空寫出這段「假設性」論述的?至於審判長胡文傑,他是否詳閱過判決書文稿?筆者也存疑,按說,審判長是全程主導證據調查、辯論程序的進行,對於卷內證據不能推說不知道,因此,筆者只能說他根本就「橡皮圖章」,未善盡審判職責了。
胡文傑與黃齡玉的無罪論證認為,本案除了共同被告馬松輝具有瑕疵的單一指述之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是,最高法院的指摘卻臚列出一堆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都被胡、黃以割裂證據觀察方式,各個擊破,一個一個捨棄。,限於篇幅,以下僅舉兩例證說明。
例證一,馬松輝於偵審中,針對大麻來源、資金、運送方式及寄送、代收大麻包裹之運輸毒品之證述內容,均一致供稱是由被告尤俊傑出資向泰國籍綽PUEK之成年男子購買,再以國際包裹寄送回台,及事成後,被告尤俊傑允諾給予新台幣15000元。
以上的馬松輝供證,最高法院認為,就本案運輸大麻構成要件內容之主要證述而言,並無相歧之處。可是,在胡文傑與黃齡玉的論證中,卻成了先後證述不一,是具瑕疵的單一指述,別無補強證據佐證,不可採信。
例證二,胡文傑與黃齡玉認定本案別無補強證據佐證,可是,卷證顯示,補強證據都被胡、黃以割裂觀察方式捨棄了,並非別無補強證據。
例如,被告尤俊傑於偵查中證稱,在LINE通話紀錄及監聽譯文中,他與馬松輝聯繫時的對話意思是:「我問他大麻拿到了嗎?他說拿到了,我要過去跟他拿,我跟他見面目的是跟他…。」。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尤俊傑的偵查中證述,是被告尤俊傑主動詢及本案大麻包裹,顯示被告知悉大麻來源、運送方式,參照監聽譯文,均可作為馬松輝不利於被告尤俊傑的補強證據,可是,在胡文傑與黃齡玉的論證中,均不足為補強證據。
還有,關於與馬松輝共同出資買毒的證人周明特竹證詞,胡文傑與黃齡玉也以周明特於偵查中證述尤俊傑的住處在「台灣大道」,審判中證述是在「上安路」,前後不一,竟罔顧周明特於一審明白證稱,他於偵查中所述筆錄記載有異,怠於依職權勘驗偵訊錄音,以驗證是否與偵訊筆錄相符,即逕認周明特的證述前後不一,具有瑕疵,而予以捨棄,認定不足為補強證據。
評述完本案離譜態樣之後,筆者擬再略談一點法官的工作負荷繁重與敬業態度問題。
依筆者長年跑司法的經驗,筆者深知,審判工作是個環環相扣的精細活,容不得絲毫的輕忽怠慢,至於案件量負荷繁重,也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不過,這些都不足為法官怠職亂判的藉口。
以本案為例,一件堪稱完美的「控制下交付」運毒案,按說人證物證齊備,又是現行犯逮捕,應該不難審判,可是,受命法官黃齡玉在草擬判決書時,竟然會出現前提錯誤(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假設性」論證!還有怠於勘驗詳查卷證疑點,再以割裂證據觀察、無中生有證據、證據顛倒看等嚴重違反邏輯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論證方式,為被告開脫,大筆一揮,10年6月的有期徒刑就不見了,實在難以想像。
至於審判長胡文傑,就像個毫無心證的「橡皮圖章」一般,對於受命法官草擬的離譜無罪論證,毫無警覺,全盤接受,如此怠於審判長職責,筆者也覺得匪夷所思。相較數十年前,高院審判長威權霸道、全權掌控審判時代,受命法官像個小媳婦般,評議時,只能小心翼翼的提出心證時,還要經常忍受審判長以戲謔口吻:「哦,你也有心證?」,不啻天壤之別。
最後,對於本件重罪改判無罪的離譜論證,筆者不願意誅心,質疑胡文傑與黃齡玉有操守問題,不過,如此明顯的違反「刑事基本功」誤判,筆者嚴詞指責他(她)們的敬業態度有問題,不過份吧?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