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宣判國會職權相關釋憲案。(張哲偉攝)
憲法法庭今天(25日)宣判國會職權釋憲案,相關法條共有29條,包括藐視國會及反質詢、人事同意權、總統每年定期赴立院國情報告、國會聽證權及調查權等爭議,影響範圍甚廣。
大法官許宗力稍早再憲法法庭上宣判,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合憲,但「即問即答」部分違憲,判決失效。至於「反質詢」的定義,大法官認為「以問答問」和釐清質詢問題不構成反質詢;此外,大法官認為規定被質詢的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不得缺席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以及違反可罰2萬至20萬元等部分,以逾越立委及立院的憲法職權,因此判決失其效力。
關於人事同意權,大法官認為被提名人列席說明前應具結的部分違憲,更指出立院不能因為委員會不予審查,就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就違反了立院的憲法忠誠義務,因此判決此部分的罰則違憲,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也認為,立院設調查委員會合憲,但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的部分,已經違憲,即日起失效;而立院聽證會大部分合憲,只有「經主席同意」才能由律師或其他人輔佐、裁罰及移送彈劾或懲戒和追究刑事責任等部分違憲。
至於《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的部分,原本規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接受質詢時做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但大法官認為此法條違憲,判決即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