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總統並沒有義務赴立院做國情報告。(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憲法法庭今天(25日)針對國會職權相關釋憲案做出宣判,其中對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部分,大法官審理後認為,總統是否要前往立院做國情報告、以及報告的內容與範圍都可以自行決定,並在與立院協商後實施,這個部分並非立院可以片面決定的,立院也無權詢問總統或要求答覆,因此判決「定期報告」及「即問即答」違憲。
判決指出,《憲法》僅賦予立法院可以「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力,而總統也沒有一定要前往立院國情報告的義務,因此總統要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以及報告內容的主題、涵蓋的範圍等,總統只需要本著自身憲法職權審酌決定,並基於與立院互相尊重的原則,在與立院協商後實施即可。
因此大法官也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之1條第1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部分,效力不涵蓋總統,換言之立院可以邀請,但總統並沒有出席的義務。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在判決中說明,立院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並沒有權力指定內容,或是對總統詢問及要求答覆,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總統每年3月1日、或是就任後1個月內要赴立院國情報告的部分,大法官則宣告違憲;立院要求聽取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及「即問即答」的部分同樣違憲。
憲法法庭在釋憲理由中說明,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依憲法相關規定行使職權,並由人民直選產生,和人民直選產生之立法委員所組成的立法院,同屬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之憲法機關。基於民主原則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要求,直接民選產生之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
憲法法庭指出,總統雖享有解散立法院之權,且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但要解散立法院,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為前提;而立法院依照憲法,雖可以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與彈劾案,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要經由人民投票通過,彈劾案則要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都不是立法院可直接對總統行使之權限。由此可知,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責任編輯:鄭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