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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聽證權】大法官有條件限縮 不能逼迫政府官員或民眾出席

上報快訊/鄭宏斌 2024年10月25日 18:27:00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舉行聽證會,是國會自律範圍,並未違憲,但限縮其聽證權。(張哲偉攝)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舉行聽證會,是國會自律範圍,並未違憲,但限縮其聽證權。(張哲偉攝)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今天(25日)宣判,幾乎大部分條文都違憲。在聽證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舉行聽證會,是國會自律範圍,並未違憲,只不過公務員和人民仍有拒絕出席的權利,不會因此遭到裁罰。


關於「聽證權」,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舉行聽證會,屬國會自律範疇,沒有牴觸憲法問題。


條文規定,立法院舉行聽證會,邀請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憲法法庭為所謂的「正當理由」下出定義,公務員得以請假,而人民有不表意的自由或保護隱私權、財產權,基於這些理由拒絕出席聽證會,都屬正當理由。


憲法法庭指出,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聽證會說明或陳述意見,是基於責任政治,行政須對立法負責的憲政要求,但備詢與說明義務並不是法律義務與責任,立法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制裁政府人員,迫使履行到委員會備詢的義務。


另外,憲法法庭也說,人民於憲法上沒有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立法院對特定人民更不享有個案性直接規制的權力,因此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民眾到會備詢者,受邀人員可以自行斟酌是否應邀出席、答詢或陳述意見。

 

至於原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之4中「經主席同意」的部分,也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受邀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或民眾,不須經過主席同意,即可偕同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員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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