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大法官的信任危機較諸過去,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攝影:張哲偉)
觀察憲法訴訟法施行至今的成果,司法院大法官的公信力並沒有隨著裁判化及法庭化而進一步強化,反之,其信任危機較諸過去,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缺乏外部監督機制,構成憲政的重大漏洞,立法院應儘速修法予以填補。
針對中央地方各機關,皆有寬嚴不一之監督機制,以確保其合法有效行使職權。除了各機關對所屬自行為之的內部監督,交由其他機關所為的外部監督,更能避免胳臂向內彎的不信任問題。
外部監督原則上由監察權廣泛行使,適用於所有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但有兩個例外:正副總統,以及民意代表。包括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內。
監察權行使的例外,不代表外部監督機制存在漏洞。立法院除可對正副總統發動罷免,亦可對其發動彈劾;對於民意代表雖無彈劾機制可資適用,但原選舉區選舉人可發動罷免。這些都屬於外部監督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兩個例外,雖為監察權行使的對象,但其實存在外部監督機制的漏洞:司法院大法官,以及監察委員。
司法院大法官,無論是依照法官法所為之懲戒,或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所為之處分,必須多數大法官同意才能發動。交由相同職務的同仁審議,不僅缺乏一般內部監督的形式,自律的實效也令人懷疑。
至於監察委員,依照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所為之處分,必須多數監察委員同意才能發動。質言之,不僅不存在外部監督,其強度連一般的內部監督也談不上。
為了填補此等外部監督機制的漏洞,立法院可設計彈劾機制,由立法院彈劾大法官及監察委員,美國的國會彈劾制度可供參考;或設計罷免機制,以公民投票的方式,罷免大法官及監察委員,日本的國民審查制度亦值借鏡。
※作者為法學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