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新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預估將增加114年度預算約26億元的支出。(資料照片/攝影:王侑聖)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造成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法順利審查,行政院長卓榮泰對此公開表示,基於嚴守憲法第70條、預算法第91條規定,以及財政紀律的三點立場,立法院以違法違憲的程序,要求行政院編列預算,是侵犯行政權的行為。本文認為,在此行政、立法的分權爭議中,行政院才是刻意錯誤解讀憲法及預算法規定的一方。
問題的根源在於新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6條規定,將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自114年起,調整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此外,該額度未來要依物價波動,每兩年調整一次。本法律案於113年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月24日公布。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意旨,此為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之限制,其規範目的在於,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本案爭議的核心是行政院未依法律編列預算,而非立法院於審查預算時提議增加支出。簡言之,此為行政院未依法行政的問題,而非立法院損及預算同一性。憲法第70條規定與本案爭議無涉至為明顯,本不待辭費。但為免賴清德政府一再曲解憲法規定,將施政上一切不如意,無限上綱為憲政爭議,仍有必要在此說明,以正國人視聽。
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此規定適用的情形,與憲法第70條顯然不能並存兩立,卓榮泰同時舉出此二規定,無異於自我矛盾。
今年6月新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預估將增加114年度預算約26億元的支出。此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規模相比,僅占0.08%,連千分之一的比例都不到,不知如何可稱為「大幅」增加歲出?何況行政院對此夸夸其談,除了預算規模創新高,累計未償債務尚有相當大的空間及彈性,卻又以財政紀律作為反對理由,除了精神分裂,不知如何解釋。
近期有財政學者撰文指出,過去無論藍綠執政,行政院都曾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審後,為配合老農福利津貼額度修法調高,自行提出修正案。對此卓榮泰主張,過往或有可比擬的相關案例,但皆是在立法院內部朝野有共識,且徵詢行政院取得雙方合意,確認資金來源無虞後的依法行為。
本文試舉一例,便可知其所言荒唐。若立法院制定組織法律以創設新機關,依卓榮泰的標準,難道還要先經過行政院同意才予以編列預算?行政院如拒絕編列預算而妨礙機關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方屬貨真價實的違憲。
為戳破卓榮泰此等話術謊言,當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解散)這兩個具有極高爭議的行政機關為例,其分別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設,但當年針對這些法律案,行政院皆未提出對案。換言之,此為立法院單方面制定的法律,因其高度爭議性,在立法院內部朝野並無共識。更有甚者,當初創設此二機關,立法院是否有踐行事先徵詢行政院取得雙方合意,並確認資金來源無虞之程序?說穿了只是雙標黨正常發揮而已。
行政院解決本案爭議的正本清源之道,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在今年6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通過時,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如今這個時機早已消逝,一個在立法院內部朝野有共識,行政院未移請覆議,且經總統公布的有效法律,行政院卻在事後不認帳。誰才是破壞憲政的元凶?以國人之火眼金睛,相信不言自明。
※作者為法學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