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停滯憲法法庭,將損及人民釋憲權益。(攝影:張哲偉)
憲法是一國治理的母土,而後才有子法,子法後有孫法,當遇判決有爭議時,不是最高法院說了算,不僅法官可以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即使定讞後,民眾可就仍爭議部分聲請釋憲,即使囚犯亦可獄中聲請,此乃脫離獨裁把公平精神還給大眾之真義。
報載,10月31日將有7位大法官屆滿卸任,依現行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現有總額過1/2同意通過即可作成憲法裁判,因此其他在任的8位大法官可繼續審理釋憲案,無須等待另外7位大法官補齊上任後再審理。此造成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立委為首極力要提高到全部大法官法定總額15人之2/3出席,並其1/2同意即至少八人通過才成憲法法庭判決,以是提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如此高門檻,看來來勢洶洶,有其人數藉口,但卻是腳不著地的空想,放棄原有憲訴法規定之生活與制度效率的實質考量。
按現行憲訴法規定,憲法法庭判決,須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經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如若進行言詞辯論,也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此外,如憲法法庭要作成暫時處分,也需要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同意。無論是判決或裁定,現行規定的人數皆是以「現有總額」為依據。以判決為例,目前任期內的8名大法官只要有6位參與評議,且4位同意,就能為判決宣告,不受缺額影響。
以法案案件纍纍,就釋憲來講,一等經年是常事, 若照反對黨翁立委等修正草案要求,以為如此總額要求方能提高裁判品質,而避免少數決,那麼對民主時代,常須聲請釋憲的民眾,一等經年,甚至野草荒烟到屋頂,也等不到回音,除非再立法限制某些人某些情況下不能聲請釋憲,以減少釋憲數量,否則項這樣再提高到總額門檻,審一件都不容易;試問大法官也是人,有的出國,有的生病,有的請假、退休,等等,這才有現行憲訴法的彈性處理,如果「4位同意,就能為判決宣告,不受缺額影響」是人數太少,不符民主多數意思,那麼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審判僅三人組成,是不是也要來個總數十五人法官之三分之二到齊合議,經其中一半同意方審結,這樣就有多數決的更公正不阿嗎?可行嗎?
可想而知,反對黨假多數民主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當判決為求客觀有三審,已被嫌牛步時,反對黨先找憲政法庭開刀,造成龜速難以想像,甚至不動,其先破壞的就是人民的訴訟權利。
反對黨要強做,不如一口氣要求提名以通過一百個大法官,十五個總額裡至少三分之二到齊行裁判外,餘作備用大法官,如此一遇缺席,隨即徵召,此又是大工程也,反對黨不考慮此,為對抗而對抗,不當提案動機可以想見。
以新店瑠圳迫遷案釋憲為例,此案強制拆除將於十一月下旬執行,但當事人賴小姐已於 111 年就該案判決日治時代即住該地之賴家敗訴,有牴觸憲法第15 條財產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並架空人民時效取得地上權制度之正當法律程序問題,聲請釋憲,迄今兩年餘未答覆,近再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是否再要等兩年?但十一月將到,拆屋聲磨刀霍霍,若反對黨提案落實後,恐地老天荒,而准駁寄到已屋毀人散空洞迷茫。
停滯憲法法庭,這一招果然有效,但人民釋憲權益全毀了,是反對黨真正的目的嗎?!
※作者為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