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eats通過結合案後將壟斷市場,是不爭的事實。(資料照片/攝影:張家銘)
自Uber Eats 與 Foodpanda向公平會提交結合申報以來,市場上正反意見交鋒,但不論是本結合案的支持者或反對者,基本上都接受Uber eats通過結合案後將壟斷市場的不爭事實。
針對Uber Eats結合案,有部分論者認為,縱使Uber Eats壟斷市場,本件或許仍有附條件通過結合申請的空間。所謂附負擔或附條件通過,是指公平會於通過結合決定時,針對申請結合業者施以諸多負擔及條件限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過去公平會曾經做成不少附條件通過結合申請之決定,包含全聯併大潤發案、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案,以及大富媒體併凱擘案等。姑且先不論公平會所為之負擔或附款是否確實能夠達到避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效果,從實際案例來看,結合業者因未能履行相關負擔或附款而遭到公平會裁罰之案例屢屢發生,對於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的破壞顯而易見,公平會事後的裁罰如同杯水車薪,況且尚未被公平會發現的違法黑數更所在多有。
退萬步來說,即使公平會發現業者帶給市場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似乎也難以大刀闊斧要求業者退回結合前之狀態。更遑論公平會對於業者施加之負擔或條件是否逾越公平會權責範圍,始終遭到學者與業者質疑。
就本案而言,Uber Eats結合案具有以下客觀特徵:一、結合後市場無其他實質競爭者,Uber Eats對於市場具有極大箝制力道;二、進入市場門檻極高,難以出現新的競爭對手;三、因數位平台雙邊特性,大者恆大,其他競爭對手無法抗衡;四、利用演算法加深服務複雜度,不公平競爭行為隱身其中難以察覺;五、影響市場層面甚廣,包含數百萬消費者、十數萬餐飲業者以及十數萬外送員等利害關係人,涉及消費者權利、商家議價能力以及勞動權保障諸多複雜議題。
光從前述客觀特徵,即已知Uber Eats結合案具有高度限制競爭不利益,根本無從通過公平會揭示的審查標準,公平會依法即應做成禁止其結合之決定,殊無容任公平會再以附負擔或附條件許可結合的空間。
況且,縱使Uber Eats做出於一定年限內不調漲服務費、不提高抽成、不降低外送員薪資或給予外送員訴求之保障等承諾,試圖降低結合案帶給市場的負面影響,仍然無從抹滅結合案一旦通過,市場即不再存在競爭的事實狀態,更別說公平會依法及依其權責,可能根本無從要求Uber Eats承諾此項負擔或附款。即使Uber Eats真的做出類此承諾,其合法性及有效性又有幾何?已不無可議。而面對Uber Eats此種在營運中採用複雜演算法之跨國數位平台,公平會是否具備查核業者是否違反負擔或附款之能力?亦非無疑。
因此,對於公平會來說,就Uber Eats一案,公平會除依法做成禁止結合之決定外,應已無其它適法途徑。
※作者為常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