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後,立法者的當務之急,應當是在尊重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合憲性判決的前提下,盡速修法完成配套,以避免發生冤獄。(攝影:楊約翰)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我國刑法當中死刑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其結論仍為「合憲」宣告。就此,某檢察官出身的藍委提出,所謂「4大讓死刑犯很快回歸社會的隱憂」,並表示「你能想像死刑犯跟你住同個社區、搭同台電梯嗎?你或你的家人敢再獨自出門嗎?」
實際上,本案於憲法法庭判決後,大法官所為的是合憲判決,也就是死刑制度在我國仍然是合憲,台灣仍保有死刑制度,目前包括執政黨在內,也沒有任何政黨要提案修法廢除死刑。因此,藍營內部有醞釀所謂「反廢死公投」,也尚無實益可言。
再者,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部分死刑個案雖有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者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之空間,然而縱然依現行法律制度,判決確定的受刑人,本就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只要檢察總長認為無提起的必要,或認為不具備法律上的理由,就不會開啟非常上訴的流程,且縱然提起非常上訴,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所有的死刑犯仍無可能立即釋放,倘若,死刑確定判決經非常上訴而撤銷,姑且不論「刑事訴訟法」仍有諸多法定羈押事由可資運用,於此情形下,原本的死刑犯也不再是死刑犯的身分,仍應經法定程序審理、判決,認定要維持死刑,或者改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無罪。
因此,所謂「死刑犯很快回歸社會的隱憂,你能想像死刑犯跟你住同個社區、搭同台電梯嗎?你或你的家人敢再獨自出門嗎?」這種說法言重了!且恐引發社會大眾不必要的恐慌,政治人物的一言一行動見觀瞻,尤其是法律人背景的政治人物,發表相關言論更應謹慎。
依照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照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所以立法者當然有遵循憲法的義務,也要遵照憲法法庭判決進行立法或修法的義務。
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刑罰,適用上理應嚴謹認定,但目前絕非實質廢死,所以立法者的當務之急,應當是在尊重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合憲性判決的前提下,盡速修法完成配套,以避免發生冤獄,甚至研擬「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制度,以避免重大罪犯藉機逃避應有之罪責,讓相關制度配套更加完備,這才是立法者的要務。
※作者為執業律師、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