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Eats母公司在今年五月宣布將以新台幣308億元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資料照片/攝影:李智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本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1725次委員會議決議,新竹城隍廟埕內17家攤商聯合全面漲價5元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內文表示,「全國各地區攤商在販賣商品或提供餐飲時,可依自身經營成本與競爭力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但不可以彼此連繫一起調整價格」。公平會即時提醒業者不可以聯合漲價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公平會更應該擔心的是,這些與外送平台業者合作的廟埕內攤商未來可能漲價還無法增加利潤。
Uber Eats母公司在今年五月宣布將以新台幣308億元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公平會主委李鎂在5月23日於立法院也就「外送平台併購是否涉及限制競爭之調查程序、認定原則及對消費者權益影響之配套措施」在立法院備詢。公平會表示將就「市場集中度」、「結合後併購方訂價能力」、「合併案協同效果(聯合行為)」、「市場效益」等四大面向審查。由於外送平台的結合案所牽涉的利害關係人包含平台業者、外送員、消費者、平台的合作店家以及與前述利害關係人相關的政府部門,因此,本結合案對社會的影響相當大,值得進一步討論。
首先,公平會主委表示「同意核准才會有附加負擔條款,如果禁止結合,就沒有附加條款問題」,若公平會在處理結合案的善於附加但書,則依照此邏輯,公平會主委也可以將新聞稿改為新竹城隍廟埕內17家攤商可以一起漲價,但附加但書要求不要有聯合行為,就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是,公平會有無足夠人力執行附加但書的查證,並不清楚。平心而論,當公平會在審理結合案時,若有疑慮而無法說服,則公平會該做的是駁回,而非但書准許。
若公平會要附加但書的方式有條件通過結合案,則公平會應該按季公布對於過去超市合併、量販店合併與電信事業合併案的但書執行情況。更重要的是,當結合案通過的當下,公司股權已經轉換或被合併公司消滅時,公平會如何復原市場的競爭與維護市場的可競爭性,公平會並未有任何承諾,也無須負責。
其次,就賣方市場的訂價能力而言,由於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的市占率即高,兩家廠商即使不結合,他們若要影響市場價格,應不需付出太大的成本,因此,一旦兩家廠商結合,在符合一般社會認知的「市場界定」原則下,其「市場集中度」應是非常高的,趨近於獨占。就「結合後併購方訂價能力」而言,當兩大外送平台業者合併後,若結合後的存續廠商將成為外送服務市場的獨占者或市場集中度極高的廠商,其對消費者的訂價能力將會大幅提高。
再者,就買方市場的訂價能力而言,第一,若結合發生後,外送服務市場的集中度極高趨近於獨占,UberEats也可能成為平台勞動市場的唯一需求者(獨買者),此時,外送平台業者就有誘因壓低勞動市場提供者(外送員)的薪資,這也是勞動部反對的主因。就小店家而言,以新竹城隍廟埕內攤商為例,若這些攤商原本與UberEats或foodpanda合作,則兩平台也者合併後,平台業者對這些店家的抽成應會進一步增加,此時,這些店家將「被迫」聯合漲價來降低利潤的損失。此時,受到傷害的消費者將包含平台服務的消費者與內用的消費者。
由上述說明可以知道,除了提出結合申請的平台業者可以大幅提高獲利外,平台最終消費者與餐飲內用的價格將會增加,店家可以因外送服務可以分潤的成數會降低,包含薪資在內的外送員勞動權益也將受損。換言之,在所有利害關係人中,僅有結合案申請者得利。
最後,雖然外送平台結合申請案准駁尚未確定,但是,該結合案也可能使得外送員為了增加收入而提高道路駕駛的不安全性,除了讓外送員的風險增加,道路使用者的風險也會提高,因此,交通部也應審慎評估交通風險,不應放任結合的負面外部性(用路人安全)由社會承擔。
※作者為淡江大學產業經濟與經濟學系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