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認為3分之 2的絕對多數決才是慎重又具正當性,何不先從國會本身做起:立法院也必須超過3分之2同意通過的法案,才能送出立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的行前記者會上,我批評翁曉玲立委提案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是太笨連配套立法都不知道制定,就是心眼太壞,刻意要讓憲法法庭運作停擺,造成憲政重大危機。
我寧願以為是太笨而已。在一片反對修法聲浪中,其實我認同翁委員擔憂的,未來恐將出現僅3、4大法官即作成憲法法庭裁判的情事,畢竟立法院倘使繼續拖延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到2027年再有4位大法官任滿,就只剩下4位大法官作成憲法裁判。
翁委員拿出的第一帖藥方,是明定大法官參與評議的「現有總額」就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即15人,先不說是否超出「現有總額」文義承載的範圍,修法目的是要固定以「15人」的3分之2以上計算參與評議人數,也就是至少要10位大法官,以確保低於這個門檻就不能審理案件(迴避事由的人數應該除外自是當然),我們姑且稱之「法定固定總額說」。但既然立法要選擇以憲法所固定的15人為計算基準,就應該要有配套規定,也就是全國律師聯合會所說的防止癱瘓條款,例如:立法要明定當大法官任期屆滿而無繼任人選時,現任大法官必須繼續擔任至繼任人選產生為止,以確保永遠有15位大法官作為計算3分之2的分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4項就有明定:「在任期屆滿後繼續執行至繼任人選被任命時為止」;我國的NCC組織條例本來也有類似的設計,但在野黨立委搞不清楚(或是故意不懂?)這種條文的必要性,反而提案刪除。其實這也是防堵國會濫權或偷懶不行使同意權的權力制衡設計,在這波國會濫行擴權的爭議裡,反而被忽略檢討。
憲法法庭的現狀很明顯,總統在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提名了繼任的新人選,國會卻遲不行使同意權,導致如今只有8位大法官,卻沒人能奈何國會,考試委員、NCC委員也一樣。如今翁委員等在野立委又加碼提出「固定總額說」,卻出現沒有15人分母可以計算3分之2,甚至連10個人都達不到,只有8人的窘境。說窘境是客氣,其實是明顯的違法。而這種國會不行使同意權又不讓現任者繼續的情形,到2027年會只剩下4位大法官,更形離譜,也更坐實翁委員口中的制度不健全,誰造成的?無庸贅言。
翁委員又說:國會若不通過大法官人選,總統就有義務繼續提名新的人選,壓力在總統。但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國會連要行使同意權的意思都沒有,這段憲政空窗期可長可久,任憑國會操弄,未來通過的人選不足額,就算總統補提名,同樣的戲碼再演一次而已。總統再如何可歌可泣、人民再怎樣呼天搶地,翁委員還說:壓力在總統。我實在不想猜測這是刻意顛倒是非、做賊喊捉賊的心態,而寧願想像這是思慮不周,沒有縝密思考其中的配套邏輯、權力制衡的機制所致。
若堅持「法定固定總額說」,解決之道是先通過滿額的15位大法官,並規定防免癱瘓運作的上述配套措施,才能施行。國會亂象如此,或許也只能訴諸憲法法庭,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或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做法,判決立法權無權干涉司法權的評議規則,此部分由享有司法自治權的憲法法庭自訂評議或訴訟規則。
再來談翁委員的第二帖藥方:提高可決門檻為3分之2。其實1948年(甫遷台的民國37年)就是由司法院自訂《大法官會議規則》,當時是明定2分之1的多數決,因為1958年的釋字76號解釋,認為當時的國民大會、監察院及立法院合起來才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國會。三個國會說的憲法解釋,惹怒了立法院,所以立法院報復性的制定《大法官會議法》,插手司法院大法官的評議內規,提高可決的多數決門檻不是3分之2而已,而是4分之3。
結果是,在其後的將近30年期間戒嚴期間,每年都作成不到10件解釋,甚至1年僅有2、3件解釋,而且幾乎沒有違憲解釋。這種現象直到解嚴後的6、7年,也是每年只有10多件出頭的解釋。一直到1993年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可決人數修改成3分之2,才開始有一年超過20件解釋的情形,而且持續多年都是大量的清理以往因為4分之3的高門檻而難以審結的案件。此觀立法院修法放寬的理由正是「少數人堅持意見,導致案件難以審結」。
因為台灣的民主轉型,仰賴大法官的司法公信,陸續做出許多重要的人權、法治解釋,1995年起歷經兩次政黨輪替,3分之2的多數決年代,隨著爭議越來越大、影響越來越重要,大法官作成解釋的數量又開始越來越少,以馬總統任內提名的2008年至2016年,也就是翁委員的先生陳春生大法官任期內來看,大法官平均1年作不到12件解釋,也就是1個月連1件都沒有,甚至其中有3年,每年只有8、9件解釋。從結果來看,我們可以說那時候的大法官都是尸位素餐、不做事的薪水小偷嗎?當然不是。
高門檻的可決多數,才是大法官解釋難產的關鍵,身為公法人又是前大法官配偶的翁委員,不可能不知道其中道理。3分之2的高門檻,導致3分之1的絕對少數反而綁架多數,違憲或合憲解釋都必須3分之2才能通過,沒辦法超過3分之2就不能作成解釋,案件卡住沒辦法結案,案件當然越積越多。每次有大法官任期快要任滿前,我們就會看見一次多達幾十件甚至百餘件的不受理案被處理掉。既然作不出解釋,乾脆不受理?誰知道這裡有多少聲請人民的憲法基本權案件被犧牲掉!
甚麼都要絕對多數決,恐怕正是戒嚴時期的產物或解嚴後的遺毒,說毒藥就藏在藥方裡,一點也不為過。
好不容易《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施行,改成正常的2分之1多數決,大法官在2022、2023年才能繳出每年多達20件憲法判決的成績,而且幾乎每件都有言詞辯論或召開說明會。2024年到10月份也作出了11件判決,狂勝馬政府時期的大法官績效!而且這裡面有好多件,也是清理當時因為3分之2高門檻而卡住難以審結的舊案。
至於立法理由所臚列參考的德、法、日等國法制,涉及更專業的討論,顧及篇幅已太長,留待另一篇撰文,或是1116當日歡迎大家來聽我們的短講,再來說分明。簡言之,我國在違憲政黨解散也是明定3分之2高門檻,且與德國是分兩庭審理,人數自然不可類比;法國則是事前的法規違憲審查,若要禁止整部法典施行,高門檻有其必要及正當性;日本也是分庭,且因為違憲審查案例極度萎縮,若真是因為高門檻可決,絕對不值效法。很不想說立委提案理由是胡亂類比、指鹿為馬、顛倒是非,但還是那句:我寧願相信是沒讀通比較法,而非心眼太壞,刻意誤導國人。
總之,非要說3分之2的多數決才是慎重、正當,根本是個假議題。因為除了2分之1的過半多數決以外,任何形式的絕對多數決,包括一致決,邏輯上都會有「少數否決多數」的現象,運作上反而是少數綁架了多數沒辦法決議。翁委員還一再強調是出於對113年憲判8號的死刑判決反感而修法,但我就更納悶了,明明大法官不是作成違憲解釋,沒有違逆翁委員想以死刑殺人的意志;若說是因為反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死刑一致決),可別忘了,想要得出完全不受限的合憲說,在3分之2的多數決底下,同樣不可能通過。
最後,如果翁委員或在野黨真的認為3分之 2的絕對多數決才是慎重又具正當性,何不先從國會本身做起:立法院也必須超過3分之2同意通過的法案,才能送出立法院?很顯然的,在野黨也是倚賴2分之1多數決才能運作國會,改成3分之2,以現在的國會政黨比例,一個法案都通過不了,別說有品質的法案。那麼立委怎麼能期待3分之2才能評決的憲法法庭,能有效產生裁判或有品質的裁判呢?
唯有正常的2分之1的多數決,目前在野黨才有機會聯手掌控立院、制衡政院、監督司法。不要讓民主的正常多數決,重回戒嚴遺毒的絕對多數決!
※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法官、現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