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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懲處春節「依法休假」員工 勞動部認無不當駁回裁決申請

上報快訊 2017年07月28日 14:28:00
台鐵產業工會春節期間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但卻遭台鐵事後懲處。(資料照片)

台鐵產業工會春節期間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但卻遭台鐵事後懲處。(資料照片)

台鐵產業工會春節期間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但卻遭台鐵事後懲處,因此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結果被駁回。裁決委員認為,台鐵並無不當勞動行為,但仍建議仍應從寬考量,不得以曠職為理由,有記過、扣薪等不利待遇。

 

勞動部表示,裁決委員會歷經3次調查及1次詢問會議,並審視雙方當事人所提達1千多頁的書狀及事證後,於7月14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決決定。

 

根據裁決決定書指出,裁決委員會認定台鐵局和其所雇勞工,長期以排定班表方式,確認勞工是否於國定假日出勤;如勞工有拒絕出勤的意思表示,應於班表排定前或排定時通知台鐵局。

 

這次參與活動的337名產工會員,雖委託台鐵產工代為意思表達,但該通知卻遲至1月23日才送達台鐵局,恐違誠信原則。因此後續台鐵以公文要求勞工出勤情形應依規定請假,並給予未出勤者曠職認定,皆難認有不當勞動行為的情事。

 

此外,裁決決定書進一步指出,雖然產工會員於行使權利時有不當之處,但台鐵局事發後,針對「事先有請假,但當時未核准」及「事後提出病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完成請假手續者,都有從寬處理。就本件爭議而論,台鐵局應視個案情形,本諸人事管理及勞工權益從寬考量及處理,如其所屬勞工已於2017年1月班表排定公布後7日內通知台鐵局拒絕排班,或於請假日前7日提出請假之申請等,即不應以曠職論處,自然亦不得再以曠職為理由,為考績、記過、扣薪等為不利的待遇。

 

勞動部表示,裁決委員會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規定依法籌組,由行政機關以外熟悉勞工法令或勞資關係之學者、專家及律師,共15人擔任委員,以合議方式進行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之審理,本部除擔任幕僚工作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外,並未涉入裁決委員會之運作及裁決決定,呼籲勞資雙方尊重裁決委員會之專業判斷,如對於裁決決定有不同之看法,仍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向民事及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吳美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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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台鐵 依法休假 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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