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影響了台灣社會的每個人以及支撐台灣的憲政制度。(資料照片/攝影:陳愷巨)
目前,台灣憲法法庭改革衍伸的憲政爭議,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立法院在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至今,仍未能完成新任大法官人事案的審查;另一個則是打算修正憲法訴訟法,要求案件審理的出席與表決門檻,必須依照「法定總額」,也就是15人來做計算,並回歸舊法時期設計,將判決作成的門檻提高到3分之2。
如許多批評已經指出的,這項修法一旦通過,在新法「法定總額」加上「門檻提高」的共同作用下,只要人事審查案持續遭到延宕,現實上等於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導致全台灣人民失去權利救濟的最後管道。我們呼籲:立法院應該立即停止這種破棄憲政秩序、悖離民主人權價值的作為。
雖然我們訴求立法院懸崖勒馬,然而一旦憲法訴訟修法通過,我們有什麼可能的法律途徑,來處理這次的違憲爭議?誰可以將這個修法帶入憲法法庭,讓大法官審查其合憲性呢?
我們認為,在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法的爭議中,至少有四個管道:人民、少數立委、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院,都可以、也應該在憲法訴訟法修法通過之後,立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在這項不當的修法癱瘓憲法法庭之前,就凍結、並最終廢棄它的效力。
針對憲法訴訟修法聲請釋憲的多種可能途徑
首先,這次修法條文在性質上屬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而依照現行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少數立法委員、人民及法官等四種角色,都可以針對「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而「少數立法委員」及「人民」是否可以向聲請憲法法庭這件事情,是近來公共討論的重點對象。
在少數立法委員聲請的情形,一個重要的爭議是,少數立委在法案「還未正式生效前」,到底能不能提出聲請?這個爭議的現實重要性,來自國民黨委員似乎提出了一個「修法應變計畫」,想要在三讀時,同時指定憲法訴訟法修法在10日後生效。而「10日」,正是憲法第72條規定總統在收到三讀法案後,必須公布的期限。因此,按照這個應變計畫的規劃,總統若在第10日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法,這些法案就會在當天生效,「如願以償」地讓憲法法庭停止運作。
這個修法應變計畫的特殊性,在於它違背了法律何時施行生效的一般性原則。通常來說,法律真正的生效時間是在總統公告的3天後,或是由立法院指定一個更之後的施行日,目的是要讓新制度的運作,在組織、人力與相關法制作業上有足夠的準備時間。這也是為什麼在現行憲法訴訟法中,立法院授權司法院自行訂定相關修法的施行日,以尊重司法部門研擬配套措施的需求。
但這個修法應變計畫要的,卻是完全抹除在法案正式生效前可能的應對時間。而這顯然是服務於一個更深刻的政治盤算:透過這種技術性取巧,讓憲法法庭必須適用在公告後隨即生效的新法,而在新法下,憲法法庭必須停止運作,於是無法審理新法的合憲性。
然而這個盤算,預設了憲法法庭不能審理「尚未生效」的法律,而這樣的法律見解恐怕是有問題的。
首先,憲法訴訟法第三章中規定的是「法規範」憲法審查,大法官從未說過,他們可以受理審查的「法規範」只限於「公告生效後的法律」。 過去釋憲實務中,大法官固然曾多次不受理立法委員針對審議中的法律及草案,所提出的釋憲聲請。 註更多 司法院大法官第 1123 次會議決議:「今後凡立法委員於法律制定、修正之審議中,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立法委員研擬中,發生有違憲疑義而以聲請憲法解釋之方法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以不受理為原則」。後續不受理的案件包括:會台字第6197號立法委員賴勁麟等聲請案、會台字第6449號立法委員穆閩珠等聲請案、及會台字第6845號立法委員江昭儀等聲請案。但差別在於,這些案例所面對的情形,都是「還在立法院審理、尚未三讀的法案」。在此,大法官之所以不受理,最主要的原因是要避免過度早期介入政治爭議。
然而,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到總統公布的十天內,期間固然還有覆議的可能性,但在行政院拒絕覆議或覆議失敗的狀況下,此際,法案的生效,實際上只剩下總統形式性「公告」的這一關。因為法案已經沒有被政治部門修正、改變的機會,換句話說,政治爭議已經成熟,不再有過早介入政治爭議的危險。
因此,無需創設例外,在前述的條件下,不論是憲法訴訟法的文義、相關實務運作及原理,都沒有必然禁止大法官針對這種尚在公告期間的「法規範」,受理少數立委的聲請。
更甚者,如果這段時間內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意味者多數立法委員可以技術性的透過調整施行日期,逃脫憲法的檢視,創設憲法最高性的例外。我們必須要深刻的認知,立法者只是立法者,不是制憲者。
除了立委之外,人民亦可以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尤其是已獲得憲法法庭受理的聲請人來說更是如此。目前憲法法庭已經受理、但尚未作成實體裁判的案件,總共有138案,其中是人民聲請的,總共有120案。這120案聲請人的訴訟權,尤其會受到憲法訴訟法修法的影響,導致其獲得救濟的可能遙遙無期。
當前修法版本的「法定總額」的要求,抽象上雖然不影響個別案件,但一旦搭配上述大法官人事審查的問題,事實上將造成個案訴訟權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保障。近期在韓國憲法法院的裁判中,也採取了這種見解,認為憲法法院法官的出席門檻加上法官的人事不確定,造成人民訴訟權保障的侵害,因此暫時停止憲法法院法中關於出席門檻的效力。
因此,以上120件聲請案的訴訟代理人,尤其應該關注憲法訴訟法修正的動向,在修法通過後,即時向憲法法庭補充理由,追加審理的標的及聲請暫時處分。 註更多 方瑋晨、廖國翔,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準備聲請暫時處分,上報,(2024年11月19日)。
另外兩個潛在的聲請人(機關):各級法院及司法院
本文認為,各級法院法官,尤其是認為手邊案件有違憲可能性,或是已經聲請釋憲的法官,都應該補充聲請,要求憲法法庭審查這次修法的合憲性。
法官必須依「法」獨立審判的要求,也包含依照「憲法」,這項認知是台灣法界長期以來的通行見解。也因此,法官若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處,就應該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然而這次修法的效果,不僅會癱瘓憲法法庭,甚至會使各級法院無法合乎憲法意旨地做出裁判。
這是因為,普通法院如果認為審判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的情形時,他們不能直接拒絕適用這些規定,而必須裁定停止審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那麼,要是憲法法院停止運作,無疑將讓各級法院遲遲無法確定個案中的法律是否違憲,結果就是個案繼續停擺,人民遲遲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
固然,憲法訴訟法修法,並非表面上各級法院法官「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規範。但任何一個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規範合憲性無法釐清,也將直接影響個案法律影響勝敗。這個主張,對於目前聲請且被受理的7個法官聲請案,尤其應加以適用。
最後,本文認為「司法院」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修法及人事未定,其實最直接影響的就是司法院,讓司法院大法官無法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行使職權,而這也正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的各個聲請要件。
就現實而言,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並於後續中的實質審理中,迴避案件審判。而剩下的7位大法官,則會由其中最資深的呂太郎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審理相關爭議。
權力分立作為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石
我們在這篇投書中指出相當多的途徑,讓憲法法庭能夠依法解決這個爭議。不僅是少數立委,人民、各個法官及司法院,都可以聲請憲法解釋。之所以有這麼多角色能夠聲請憲法解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影響了台灣社會的每個人以及支撐台灣的憲政制度。
我們要再一次呼籲,請立法院懸崖勒馬,不要濫用政治權力,扭曲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凍結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堡壘,造成不可想像的憲政災難。但即便立法院通過這次修法,也並不代表僅由立法院說了算,我們提出的各項釋憲管道,仍保留了挑戰其合憲性的可能。畢竟,憲法權力分立的目的,終究是要避免單一國家部門的獨大及專斷。
※作者呂胤慶為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曾為司法官大法官助理;郭柏鴻為律師,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曾為司法院院長機要秘書;陳冠瑋為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為司法院院長機要秘書;賴又豪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曾為司法院院長機要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