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爆炸案主嫌林英昌一審被判刑30年,二審只減刑2個月,仍須服刑29年10個月,全案可再上訴。(合成畫面/消防局提供、翻攝林英昌臉書)
男子林英昌因罹癌加上求職工作、生活不順遂,自製爆裂物,於去年7月7日晚間在台鐵電聯車廂內引爆爆裂物,炸傷自己和24名無辜乘客。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林有期徒刑30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1日上午宣判,合議庭就殺人未遂撤銷原審判決20年徒刑,依法減刑,改判19年10月,加上非法製造爆裂物罪維持一審徒刑10年6月,合併應執29年10月。可上訴。
一度誤傳恐怖攻擊
合議庭判決指出,56歲林英昌因罹患扁桃腺癌,身體和生活狀況不佳,求職工作不順,經濟壓力沉重,並與家人相處有衝突,自認遭受歧視,社會虧欠他,心生以引人注意的方式自殺及報復社會的想法。
去年7月7日晚間10時許,台鐵1258班次電聯車車廂內發生爆裂物爆炸,造成林英昌及24名無辜乘客輕重傷,當時一度被疑是恐怖攻擊,經檢警深入追查,鎖定受傷嚴重的林英昌就是炸彈客。
判決指出,林英昌非法製造爆裂物,選擇在乘客密集的火車車廂內引爆爆裂物,炸傷24名乘客,其中3人達重傷害,嚴重影響被害人終生身體健康。另有包括1名兒童和6名青少年身心受創。此外,造成台鐵176萬多元財產損失。林否認犯案,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台北地檢署去年11月依公共危險、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損等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處30年重刑。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20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
罹癌動刀造成腦損
林英昌及其辯護律師在二審辯稱,林因罹癌進行手術後,造成腦結構損傷,腦功能異常,有時會無故暈眩、放電;林在案發行為時受憂鬱症發作干擾,致其責任能力降低,應依法減輕其刑,並聲請送精神鑑定。但該案偵查中已經檢察官送請亞東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推定林在引爆爆裂物時,其辨識與控制能力未見顯著減低等情。
高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林英昌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合併應執行29年10月。
二審撤銷原決理由之一,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部分,原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但因屬未遂犯,依法也要減輕刑度,也就是應量處比加重後最高刑度20年較低之刑,原審不察,仍量處最高刑度20年,判決有誤,應依法減刑,但僅略減2個月,改判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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