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審議程序瑕疵越來越誇張,甚至出現了把持反對意見者擋在門外,在場內自言自語就當作走完程序的情形。(圖片取自黃捷Threads)
大約半年前,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張嘉尹教授面對國會擴權的亂象,曾經發表〈到奪權之路:立法院如何毀憲亂政〉一文。張教授於該文力主總統在立法院未經實質審議就通過法案的情況下,應當以拒絕公布法案的方式,阻斷法案生效,其文有云:
「總統應拒絕公布未經審議的『法律』,擔負起捍衛憲政民主的責任。沒有經過審議的『法律』(憲法第63條參照),根本稱不上是憲法所承認的法律。總統對於不是法律的『法律』,自無憲法上的義務公布(憲法第72條參照),而未經公布的『法律』,就沒有生效的問題。(憲法第170條參照)。在此要強調的是,固然憲法並未賦予總統全面性的對於法律的違憲審查權,基於總統效忠憲法與保護憲法的義務,至少可以審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是否有遵行憲法所要求法律得以成立的程序,如果立法程序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則應該拒絕公布。」
這個立場在當時看來十分強硬,形同賦予總統在一定條件下對於法案的否決權(同時亦為憲法義務)。後來,總統並沒有採納這個立場,而是像其他法案一樣予以公布生效,再交由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我倒不是說總統當時的作法一定不對。這個作法符合常規。事情能夠用常規方式解決,總是好的。
不過,現在的情況已經不同。
如今,立法院的審議程序瑕疵越來越誇張,甚至出現了把持反對意見者擋在門外,在場內自言自語就當作走完程序的情形。用這種「立法程序」通過的法案,真的還要當作是形式上有效的「法律」來公布嗎?如果這樣,之後不論國會多數黨想把什麼東西變成法律,只要把持反對意見者轟出議事現場之後再自行唸一遍,就當作已經通過,有何不可?
這聽起來很荒唐,但若今天的「立法程序」有效,那以後這種作法就都有效,總統收到這種「法案」之後,要承認這種東西也算是正常的「法律」,照樣要「公布生效」。
倘若如此,那總統到底跟幫國會多數黨唸稿的司儀有什麼不一樣?全民直選總統,是要選一個唸稿司儀嗎?更何況,接下來還有憲法法庭難以運作的問題,連司法權的最後防線可能都無法指望。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總統還要繼續堅持凡是立法院送過來的「法案」一概予以公布生效的立場,又當如何自處?面對這種明顯未經實質立法審議程序的偽法案,一個最簡單的反制之道,就是不承認、不公布、不生效、不執行。這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但若不如此,問題會更加難以收拾。
不錯,這是一種非常手段,但我們現在就已經快要面對非常狀態了,若非已經面對的話。既然國會多數黨要製造出憲法上的非常狀態,那能夠有效反制國會多數黨暴走的手段,也就只能是非常手段。
局勢的變化越來越猛烈。半年前,〈到奪權之路〉主張的這種「拒絕公布說」看起來還很強硬;如今看來,簡直已經有點溫和了。
同樣的,現在看起來貌似強硬的主張,一年之後回頭來看,恐怕也是一樣。「但恐今之視昔,亦猶後之視今」。這種變化,是憲政民主岌岌可危的寫照。(本文轉載自作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