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最近公布的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就是政府立法侵犯媒體的鐵證。(攝影:李隆揆)
行政權干預媒體雖時有所聞,但「不得立法侵犯」卻是民主國家普遍遵守的底線。
然而,NCC最近公布的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卻是政府立法侵犯媒體的鐵證。尤其草案第三章雖名為「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其內容卻無一不是在侵犯媒體專業自主。
所謂媒體自主,就是媒體的事媒體自己管。如果媒體的事是由政府立法來管理,或者政府要求並且指導媒體應該如何自我管理,這還叫媒體自主嗎?
但草案第三章卻對媒體經營有一連串的強制性規定:廣電媒體應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規範,應設置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應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應設立獨立理監事,應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等等。
這些媒體應為之事,有哪一項不屬於媒體自主經營事務?有哪一項干政府何事?政府以立法方式,強制媒體必須依政府要求去維護專業自主,豈不荒唐透頂?更荒唐的是,草案竟然還規定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之設置準則,由主管機關NCC訂定,但既是自律,自律準則當然應該由媒體自己訂定,由NCC訂定,豈非變成他律?媒體自律必須遵循政府他律,天底下有這種神經錯亂的法律?
幾年前,梅鐸所屬《世界新聞報》爆發竊聽醜聞後,英國首相卡麥隆指派成立的調查委員會,花了一年四個月時間完成了一份調查報告,其中一項建議是政府應以立法方式,重新設立一個新的新聞自律組織。
由於竊聽醜聞引發廣大民憤,多數民意想當然都贊成調查委員會這項建議,在野黨也支持立法,但卡麥隆卻獨排眾議,他說「調查報告每項建議我都接受,唯獨不能同意政府立法設置新聞自律組織」,卡麥隆的理由是,新聞自由是英國自豪的傳統,如果政府立法設置新聞自律組織,就等同跨越了盧比孔河,新聞自由將從此蕩然無存。
卡麥隆的理由其實卑之無甚高論。媒體犯了錯,當然應該自律,也當然應該接受法律制裁,但媒體自律屬於媒體自主事務,媒體自律組織應該如何組成,也屬於媒體自治事務,政府若以立法方式強制規範媒體自律,那是立法侵犯新聞自由,民主國家不能也不應為之。卡麥隆不但有這樣的憲法意識,更重要的是,他當時敢於抗拒民粹壓力,敢與多數民意唱反調,這樣的勇氣更屬罕見。
台灣這幾年反媒體壟斷已成政治正確,政府應立法管制媒體也是多數民意,但問題是,全世界都有反壟斷法,有哪些國家有專為媒體打造的反媒體壟斷法?全世界目前對媒體都朝向去管制化方向管理,有哪些國家反向為之?台灣已解嚴三十年,反媒體壟斷法應該比戒嚴時期的出版法更限縮新聞自由嗎?這些問題都不是大哉問,都很容易找到答案。
簡單一句話:反媒體壟斷法是多餘的法律,草案中的第三章更是多餘的一章,都去之不足惜。主張反媒體壟斷的人,也許有心改革媒體,但立法反媒體壟斷,最後卻讓政府的手伸進媒體,豈不猶如開門揖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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