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三讀通過,中央必須分給地方3千多億元。(陳愷巨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20日)晚間挑燈夜戰處理《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草案,但是到了晚間9點,版本仍喬不攏,直到接近12點,在國民黨強勢主導下通過三讀,中央、地方分配改為60%比40%,中央必須分給地方約3753億元。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3大法案,其中《選罷法》、《憲訴法》均已在白天三讀通過,晚上三讀排審《財劃法》修正,由於事前沒有任何人看過修法版本,三讀前,藍白竟提了8份更正版本,後來又不斷撤案條文,直到晚上9點多,藍白版本仍未協商好。
後來審《財劃法》第八條時,表決階段民眾黨8名立委舉手支持,藍委卻未附和,鄭正鈐甚至用手比了「X」手勢,楊瓊瓔也示意藍委不要舉手。最後在場100名立委僅8人同意,民眾黨團版本未通過,8人憤而離席,直到審議第十六條時,民眾黨團才回到現場,大約晚間近12點,在國民黨強勢主導下三讀通過。
《財劃法》25年未修正,地方行政區域畫分已從「2院轄市、22縣市」變更為6直轄市、13縣、3省轄市,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在現行制度下,財源集中中央,限制地方財政自主權。
根據《中央社》報導,三讀條文內容包括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所得稅總收入11%、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及貨物稅10%,由中央按第16條之1之公式及規定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且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的成果,收入應回歸各地方政府,且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刪除第2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的收入2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的規定。
修正第16條之1,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規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這次修法也增訂條文第30條第3項,明訂本次財劃法修正施行後,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1年度的預算編列數。(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