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立法院與行政院衝突,主因乃雙方所採取之政治對抗,理論上應藉由解散國會全面改選,交由新民意決定。(攝影:陳愷巨)
日前拜讀貴報刊載廖國翔律師「面對藍白毀憲,還有什麼反制手段?」一文,其中提到行政院長並沒有因為法規窒礙難行而拒絕副署的權限,應以覆議或釋憲方式為之,筆者認為其解釋有諸多謬誤之處,在此提出澄清。
首先就廖文主張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是對虛位元首行使權力的制約,筆者以為這種說法過於偏頗,蓋依據我國憲法學者之通說,總統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並無拒絕公布之權,但由於行政院長乃實際對立法院負責之人,故該法案之公布應經行政院長之副署以示負責,此於單純官員之任免令不同,二者並無權力衝突,將其解釋為對總統行政權之制衡,顯然與現行法制不符,且與實務操作不符,蓋在過去僅有行政院長因不同意總統對於官員任免令而拒絕副署,從未聽聞行政院長與總統因法律意見不同而拒絕副署,蓋總統對於法令公布本來只有被動權而無否決權,甚且無主動解散國會之權,其與行政院長更無因此產生權力上衝突,而需藉由副署權加以制衡,如此解釋在法理上顯然荒謬不通。
再者,廖文以為,針對此立院三法修正,行政院只能提起釋憲而無拒絕副署之權,亦即行政院對此權限上之衝突就只能循求司法解釋,而無尋求政治手段解決之可能,此亦與大法官釋字520號解釋意旨不符,該號解乃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與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限發生爭議,乃提起大法官解釋,而大法官解釋則認為該決議乃屬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屬政治問題,應由雙方循政治途徑解決,非屬法律爭議,非大法官解釋所能處理乃要求雙方循憲政體制以施政方針報告說服立法院或倒閣交由民意公決方式為之。
而此一原則亦可套用在本次立法爭議,特別是中央與地方統籌分配款之問題,蓋其乃牽涉到政府施政方方針之制定,非屬法律性質之爭議,現行憲法條文已有相關程序之設定,如行政院對立法院施政方針報告或立法院對行政院之倒閣權,根本無從藉由司法審查加以解決,且依據憲法訴訟第48條規定,雙方應循憲法體制為之,就無從提起釋憲,更遑論以憲法訴訟解決,廖文所提釋憲方案,顯然無從解決爭議問題,且誤解憲法訴訟之本質,將政治問題混淆成法律問題。
更遑論依據修法後的憲法訴訟法,必須有九名以上之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但立法院多數黨可以拒絕通過名單方式背葛總統之提名,使得司法院大法官無從取得足夠之人數組成憲法法庭,等同實質癱瘓憲法法庭,而如依廖文要採取釋憲模式,則必須在覆議不過後先公布憲法訴訟法,待其有效之後,始得提出釋憲,則此時新法既已生效而大法官又不足額,司法院根本就無從組成有效之憲法法庭審理此案,等同斷絕憲法訴訟的途徑,又如何依廖文之主張尋求司法救濟,其主張顯屬自相矛盾,完全背離現實。
最末則是,現行立法院與行政院之衝突,主因乃雙方所採取之政治對抗,非單純法律問題,理論上應藉由解散國會全面改選,交由新民意決定之,根本無從藉由憲法訴訟解決,惟因現行立法院多數黨不願主動提起倒閣,而行政院又無主動解散國會權,故拒絕副署權則不失為解決方案,蓋行政院一旦拒絕副署,該法案縱使由總統公布亦不生效力,立法院只能主動與行政院協商提出解決方案,或提出倒閣之方式交由民意公決,如此方能徹底解決問題,廖文所提憲法訴訟僅為治標不治本的手段,且與現實狀況不符,根本無從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衝突,實屬緣木求魚之作法。
※作者為執業律師,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大土木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