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大巨蛋案遲遲無法按圖施工老是變更設計,其根本關鍵在招商需要。(攝影:陳品佑)
遠雄和台北市政府就大巨蛋案最大爭執,在於遠雄堅持未按圖施工部分不涉及變更主要結構,因此依《建築法》可於竣工後一次報驗,但北市府則認為,遠雄的變更已屬主要建物構造,未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施工得勒令停工,必要時是可強制拆除。
日前監察院「大巨蛋案」調查報告出爐,監委們認定,遠雄變更樓梯等涉及公共安全,屬於主要結構變更自是必須按核定圖施工,不可施工後一次報驗。監委們甚至約詢遠雄的建築師,詢問為何大巨蛋案頻頻變更設計,結果建築師語出驚人說,為了招商需要,「隨時在改,一天到晚在改!」監委調查報告直指遠雄罔顧公共安全。
同時,監委們痛責遠雄在建照核發後大幅度變更設計,而大巨蛋案建築師則任由遠雄巨蛋公司要求修改原核准圖說後,交由承造人「違法施工」,致使大巨蛋設施「邊做邊改」,建築師「置建築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為其考量商業利益大幅更動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所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自有無可迴避之責任!」
實際上,調查監委們在今年2月3日曾約詢大巨蛋案兩位負責的建築師羅興華、徐少游,調查報告中清楚紀錄,監委們詢問大巨蛋案施工設計圖完成,及變更修圖及核定過程,建築師坦言大巨蛋案施工過程設計圖一變再變,都是為了商業考量,招商需求。羅興華還說,民國100年核定一個版本,申報開工用,「後來招商需要,柱位變更,整個都挪動了。」監委質疑說, 第二次變更僅作梁柱變更,本案減少樓梯多座,就自行施工,該圖尚未核准?羅興華則強調遠雄堅持先行施工,羅說, 「那圖提供給業主參考,業主要自行動工那也沒辦法啊,業主要先行施工」。
監委們進一步問,為何不按圖施工?羅興華坦自說,「我們預估(審查)會過,業主希望走性能,招商需求?」監委還問,業主何時告知要改增加商場面積?但令監委們吃驚的是,羅興華竟然說,「隨時在改,招商需要,一天到晚在改!」
監委兩度履勘大巨蛋 公安問題隱憂
調查監委曾於去年6月12日、11月24日兩度前往大巨蛋工地履勘,發現確有部分樓梯減少與樓梯開口變更情形,如:影城樓梯18座減少為6座,商場棟樓梯16座減為12座、旅館棟樓梯由8座減為7座,總計減少樓梯17座,且樓梯採取「剪刀梯」與集中式配置;且停車場地下室逃生梯距離240公尺,其防火區劃不足,「確實影響民眾逃生避難時間,有公共安全之重大疑慮」。
監委們調查發現,依據內政部解釋函文指出,「剪刀梯雖非禁止,但此類「已失去應有之避難功能,且極不合理,將兩直通樓梯以交叉方式設置於一處」之樓梯設置方式,應從嚴審核,以確保公共安全。且內政部營建署官員在接受監委們約詢時就遠雄自行變更減樓梯設置部分,明確指出,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樓地板屬於主要構造,且當然要按核准圖說施工」。
營建署副署長王榮進更一步當場表示,「本案涉及主要構造變更,依法需要變更後能能施工」,因此,監委們進一步詢問營建署,認不認同北市府判定大巨蛋案停工涉及建築法58條對於主要構造之判定?王榮進當場點頭作答,認定「市府視遠雄自行變更樓梯設計等已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需事前審查核定才能施工。」
也因此,當監委詢問遠雄建築師有關遠雄和北市府,就變更大巨蛋變更施工部分是否為主要構造一事,羅興華清楚表示,對於建築法主要構造定義,我們不爭執,也因此,監委們在調查報告中直言,台北市政府認定遠雄未依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說施工,且其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因此,「不准遠雄採竣工後才一定報驗方式辦理,於法尚無違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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