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當下,立院外有人推倒柵欄試圖衝進立院,與警方僵持。(王侑聖攝)
由於涉及憲法規定的解釋與民主憲政運作的詮釋,這幾日有許多不同但都寶貴的見解與建議,見仁見智,很難說誰對誰錯,沉澱數日,簡要說明個人的看法:
1、12/20上午曾短暫出現「康園事件」,當時民眾是否直接衝場?有不同意見,筆者是強烈支持當時應該衝場的。
理由是既然藍白正在聯手癱瘓能捍衛人民基本權的最後救濟管道憲法法庭,沒收憲法賦予人民的罷免權,並將不同意見的立委清場,此時人民何妨直接訴求「主權在民」,進行自力救濟,衝進議場拿回自主權,阻止藍白狼狽為奸。沒在當天第1時間講明,是不想給主辦單位經民連與台灣公民陣線造成困擾。
2、總統不宜拒絕公布法律,行政院也不宜拒絕副署。
理由是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院的副署,依照憲法第37條規定,很難說是權力而沒有義務的性質,藍白立委胡作非為固然違背了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並憲法上忠誠義務,恣意凍結或沒收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但不應由總統或行政院長也以違背憲法上忠誠義務的方式來制衡。尤其,憲法已明文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的爭執,除非憲法另有明文規定,否則,僅能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而法律的違憲審查權,則明定交給憲法法庭,並僅賦予行政院長對立法院通過法律於認為窒礙難行時有覆議之權,因此,也不宜再將總統公布法律前的行政院長「副署」一概視為權力。
縱使,行政院長不憂讒畏譏而拒絕副署,但形成僵局之後,行政院接下來任何需要立法院同意的提案,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再難有推動可能反而讓政府運作更陷僵局。
何況此例一開,後患無窮,焉知未來的某一屆會不會出現如南韓尹錫悅般的總統,開始時不時拒絕公布不合己意的立法院所通過法律,反而埋下專權獨裁的隱患。
3、不認同執政黨立委對自己的行政院執政團隊提不信任案
理由是就民主憲政運作而言,法律邏輯完全說不通,同一政黨,如認為執政團隊不佳,應該透過政黨內部機制處理,甚至由總統直接請「院長」請辭,沒有執政黨立委對自己的行政院執政團隊提不信任案的道理。
更何況,縱使執政黨立委對自己的行政院執政團隊提不信任案,可想而知,藍白立委也不會上當買單,但縱使不信任案沒通過,自己所屬政黨立委都已提了不信任案,行政院長還繼續做得下去嗎?徒貽笑炳罷了。
4、縱使《憲法訴訟法》修惡通過,於總統公布後,居於少數的執政黨立委應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惡當時模式,立即提憲法訴訟並聲請暫時處分,此時現有憲法法庭(8名大法官)仍可實質受理並為審查,因為立法院修惡後提高決議門檻的相關規定,是憲法訴訟的審查標的,不能反過來約束擁有訴訟審理程序自主權的憲法法庭,這是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的展現。
5、至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二法的修惡,則希望這次憲法法庭能以「立法程序上有明顯重大的瑕疵」為由(其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惡部分還損及人民罷免權的行使),直接宣告違憲,才不會辜負人民對憲法法庭的高度期待!
6、最後不得已,執政黨責無旁貸應主動發起複決法律案的全民公投,訴諸全國民意的對決,來制衡藍白毫不以民為念的囂張氣焰。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