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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憲訴法》多處違憲 應立即聲請暫時處分

廖國翔 2024年12月26日 07:00:00
在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上,藍白一樣並沒有想要補救讓憲法法庭免於被自己修的法律癱瘓。(攝影:張哲偉)

在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上,藍白一樣並沒有想要補救讓憲法法庭免於被自己修的法律癱瘓。(攝影:張哲偉)

上週五,藍白以人數優勢通過憲法訴訟法的修正,該修正內容完全以民眾黨團當日的再修正動議版本通過,這又再次重演了上半會期國會擴權法案的鬧劇,甚至變本加厲。因為這次沒有前一晚完成的最高機密版本,而是當天在議場,藍白才開始喬條文的內容要怎麼定。最後通過之民眾黨團之再修正動議版本,看似捨棄原本翁曉玲版爭議最大的將大法官「現有總額」訂為憲法之「法定總額」之規定,然而其透過第30條之增訂第2項至第6項達成相類之效果。

 

最後通過之版本,其適用結果大抵可整理如下:

 

1、不變更「現有總額」之定義

 

2、最低出席評議人數為10人(第30條第2項前段)

 

3、合憲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第30條第1項前段)

 

4、違憲判決應至少9人同意(第30條第2項後段)

 

5、未達最低出席評議人數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不受理裁定(第30條第3項)

 

6、於暫時處分裁定等程序,也適用違憲判決的門檻

 

因此,民眾黨團的再修正動議版本,與翁曉玲版殊途同歸,同樣將造成大法官現有總額低於10人時,憲法法庭就無法作成判決的結果。差別只在於,此時仍得作成不受理裁定,也就是憲法法庭剩下駁回聲請的功能,不能作成合憲、違憲之判決或暫時處分裁定。

 

即便滿足評議人數10人的最低要求,亦有合憲門檻與違憲門檻不同之問題,其中違憲門檻甚高,在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的狀況下,雖然不及於翁版的「一致決」,但要求9人以上同意才能作成違憲判決,這個9成大法官同意的門檻也與一致決相差無幾了。即使在大法官現有總額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愈接近15人時,可將違憲宣告的人數門檻降至6成,但也仍就是少數否決,而此一少數否決之設計並沒有任何正當性及學理基礎,更別提這個門檻無視於大法官之現有總額及個案中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硬性規定需9人以上大法官同意才能作成違憲判決,這將使大法官缺額等情形,違憲之門檻被提高,在6成到9成之間浮動,這對聲請人而言尤為不公,因為大法官是否缺額、是否全數參與評議,並非聲請人所能控制,但最終卻由聲請人蒙受不利益(因為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希望獲得的是違憲判決),究竟在自己聲請的個案中,違憲門檻會是多少,簡直比筊杯更難預測,這樣的司法還有公正性可言?

 

另外還有第30條第5、6項關於迴避的規定,其實於立法時一定也沒預想到在不同的大法官現有總額下,會有非常多種適用的可能性,那排列組合真要說起來極為複雜,於此就不加以贅述。但一定要提出來的是,第6項規定「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已經明顯違反了釋字第601號解釋,該解釋早已揭明:迴避制度固然重要,但再怎麼重要都沒有維繫司法審判決來得重要,一旦迴避到無可迴避的時候,那麼大法官就不需要迴避,不能用迴避來讓司法權無法運作。但藍白此次修法,竟然直接規定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即不得審理案件,不久前才剛被釋字第585號打臉,現在又想被釋字第601號打臉,這兩個政黨真的是視憲法於無物,無視國家律法。

 

在通過前揭法律修正後,立法院終於展開目前缺額7位的大法官人事投票。其投票結果,國民黨否決全數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較戲劇性的則是民進黨對7位被提名人中的6位投下同意票,但全數否決了劉靜怡被提名人;民眾黨則僅對劉靜怡被提名人投下贊成票,反對其他6位被提名人。事後,民眾黨及其支持者不斷拿此做文章,稱若是民進黨亦投下贊成票,劉靜怡即可被同意任命為大法官,故執政黨帶頭否決自己提名的人選,癱瘓憲法法庭云云。

 

然而,此說法僅是民眾黨一貫的詭辯技巧而已。首先,追本溯源,癱瘓憲法法庭的是上週藍白的修法,該修法要求至少要十位大法官參與評議才能作成判決,並且是在大法官因缺額而僅剩餘7位大法官時完成修法,這才是造成憲法法庭於新法施行後立即癱瘓的元兇。

 

至於在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藍白一樣沒有要補救讓憲法法庭免於被自己修的法律癱瘓的意思。我們來看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國民黨否決了全部被提名人,民眾黨僅同意1人,就算通過劉靜怡的人事案,大法官總額也才增加1人變成9人,憲法法庭若依新法則仍然處於無法評議的狀態。相反地,民進黨投下6張同意票,才是唯一可能不會造成憲法法庭癱瘓的政黨。結果民眾黨反過頭來指責說是因為民進黨對劉靜怡投下不同意票,才造成憲法法庭癱瘓之結果,根本在顛倒是非。

 

但現在的問題是,憲法訴訟法已經三讀通過,送總統府公布之後就要施行,要如何避免憲法法庭適用新法後陷入不特定期間的癱瘓狀態,以及如何處理就算沒有癱瘓,也有上述的不合理門檻的問題呢?

 

藍白此次修法,於第95條規定:「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不少人都因為這個規定,認為只要總統一公布,將來所有判決都得適用新的門檻,憲法法庭就沒機會審視藍白此次修改得憲法訴訟法是否違憲了。因此,許多人把行政院長不副署或總統不公布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但其實並非如此。

 

即使法律規定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依照這個規定,在總統公布後要算到第三天,舊法才完全失效,這中間仍然有2天多的時間可以適用舊法。

 

因此,只要現在盡快提出暫時處分的聲請,憲法法庭仍然有辦法做成暫時處分去停止新法的適用,並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去檢視這次憲法訴訟法修正的合憲性。在法律上有疑義,或一定會被反對者拿出來質疑的是:系爭規定尚未經過總統公告,因此不是「法律」,而違憲審查的標的必須是「法律」,針對還不是法律的規範內容可以聲請違憲審查嗎?

 

就此問題,從以下幾個理由來論證,於法律上是可能的。第一,除非覆議成功,否則總統有公布法律的義務,而以目前國會結構來看,覆議不會成功,再加上如果不立即聲請,於公布後難以期待憲法法庭有合理的審理期間,此時就存在「預為請求」的訴之利益(類似民事訴訟上上「將來給付之訴」的法理)。第二,即便認為這樣不符起訴程式,但這個瑕疵也將在總統公布法律後被治癒而補正,可以在總統公布法律時立刻成為合法的聲請標的。

 

因此,現在當務之急是有聲請權人,儘速聲請暫時處分,讓憲法法庭盡快檢視聲請內容,討論做成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及憲法上的可行性。如此一來,就有辦法在總統公布法律後的第一時間,就是前述的那2天多的時間內做成暫時處分去凍結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之效力。若凍結相關條文的適用,則可使用原規定或憲法法庭作成的「必要處置」(即具體說明於暫時處分期間應適用的審理規則)來審理此次憲法訴訟法之修正是否合憲,同時也能以同一規則審理此段期間內的其他爭議法案。舉例而言,若對於人民關注的選罷法修正條文亦聲請違憲審查,此時即可不受新修正憲法訴訟法條文之拘束,而不用擔心憲法法庭實質陷入癱瘓而無法審理,或必須適用那不合理且有高度違憲可能的違憲判決門檻。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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