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從政治獻金到京華城案,各界討論沸沸揚揚,就是為了釐清民主社會下一名政客的基本行事道德。(資料照片/攝影:陳愷巨)
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網站有一2015年案件,載明34歲的哈伯(Tyler Eugene Harber/共和黨參議員帕金斯2012年選舉時的競選幹部)曾把所謂「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聯邦競選捐款)的32萬5千美元用於帕金斯2012年選舉時的競選團隊,因違反競選財務使用規定,遭判處24個月監禁。首先,它的違法金額並不算太「驚豔」,其次,哈伯被判刑期也不算長,卻因為這是美國選舉有史以來,第一起針對超級行動委員會和候選人競選團隊間財務協調的刑事起訴,而在當年引起熱議,尤其令不少人詫異的是,怎麼規定這麼簡單清楚,還是有人敢這樣幹。
不爭的事實,美國選舉向來成本高昂,花費驚人,《華爾街日報》曾計算本次總統大選,得出美國人均選舉成本,比英國和德國都高出約40倍,而且漫長的燒錢過程,經常讓人疲憊不堪。另外,根據聯邦選舉委員會統計,新一屆國會候選人在過去18個月競選期間,光是各競選團隊支出總計就達18億美元,是10年前同期選舉的兩倍以上。說「錢」是候選人最頭痛的一環並不為過。
因此,撇開總統選舉,在不是每位候選人都能像紐約州議員寇蒂茲(Alexandria Ocasio-CortezAOC)那樣可以是超級吸「票(鈔票)」機下,絕大多數候選人除了自己募款,另外就得仰賴「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PAC)的挹注。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組成,通常代表特定的工商團體、組織或有特定立場的利益團體,它們都必須向聯邦選舉機構登記,對全國性政黨或候選人的捐款,也有明確規範(捐政黨一年最高1500美元/捐個人一年最高5000美元)。較為人熟知的PAC,有微軟的Microsoft PAC,它歷來對民主、共和兩黨的捐獻度,大致一半一半,或是國際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PAC),它對共和黨的捐款,從1990年起就持續壓倒性勝過民主黨,到了2022年國會選舉及本次大選,且完全不再贊助民主黨。
但現實情況,就算有PAC外圍(非屬候選人競選團隊)的資源還不夠,所以聯邦選舉委員會再又設計出所謂「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AC),讓這一委員會能在不受限接受PAC的捐款下,以不直接贊助個別候選人的方式,購買廣告時段、製作文宣,藉其宣傳內容去支持特定議題,等於間接為相同理念的國會議員拉票。本次大選,馬斯克雖然沒有直接捐錢給川普,但亦透過Super PAC的管道,從旁強力拉抬川普選情。
而既然Super PAC實際上很大功用確實是為幫助特定政治人物,但根據聯邦選委會規定,候選人的競選團隊,卻被完全禁止干預Super PAC的財務(哪怕擺明就是支持自己),連「協議」經費使用都不准。Super PAC是一個額外允許從公司和個人籌集無限資金的組織,所以聯邦選委會才嚴格規定它必須獨立運作,任何候選人不能參涉其中,它亦只能宣傳理念、政策甚或意識形態,非為幫助某一候選人當選,以避免特定人、企業可以靠砸大錢就把某個候選人送上台,並期待候選人取得權力後做出回饋。
對政客政治獻金透明度的要求,目的就是要透過這些措施,確保選民了解「誰會是候選人潛在的受益者」,以及防止一小部分特殊利益團體控制選舉。所以,一旦「候選人拿到錢,卻找不到背後潛在政治受益者」的Super PAC為特定候選人所用,便是直接破壞了候選人競選經費透明度的用意,違反了民主選舉原則。
回到哈伯,他所為的,就是當年選舉期間,指導並安排了某個Super PAC的經費,將它直接用於打擊對手候選人的政治廣告。當時檢察官對此曾提到:「哈伯作為第一起非法競選協調定罪,是聯邦競選財務法刑事執行往前邁出的重要一步,並將促使其他政治人物未來在想規避促進選舉透明度的法律時,會三思而行。當然,非法的競選協調可能很難被發現,所以我們強烈鼓勵政黨或競選團隊內部人士站出來檢舉。」
照制度設計看,Super PAC執行上確實有漏洞,照人性面,Super PAC的防範機制薄弱,根本有誘人犯罪之嫌,但當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一席話,則是凸顯了民主選舉或許脫離不了金錢政治,但無論如何,一個有道德感的政客,終究要懂得遵循遊戲規則和法治,以維持民主選舉最基本的公平性。
回看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從政治獻金到京華城案,沸沸揚揚數月,各界花那麼大力氣討論,不也就是為了釐清民主社會下,一名政客的基本行事道德。
※作者為《上報》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