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憲法法庭拒絕適用新法」,至少有三大路徑。(攝影:張哲偉)
立法院藍白繼通過包含憲法訴訟法、財劃法及選罷法修正案後,又「鍥而不捨」地修正老人福利法,於明知健保結構亟需改革以及財劃法甫自中央挖走大半財源的情況下,強行修正年滿65歲以上老人均免繳健保費,大大背離社會保險之精神,更是存心拖垮財政的惡意修法。以照顧年長族群為包裝,實際上就是要惡意對民進黨執政的中央財政進行掣肘,健保因此修法一年短少的540億元,又要從哪裡補?
若觀察藍白這一連串的修法,其實目的不外乎是削弱中央、國會擴權及製造混亂。削弱中央與立院奪權是互為手段和目的,即透過藍白多數掌握的國會,將政策決定權轉移至立法院。例如先前的原住民禁伐金及最近的老人福利法,表面上是財政爭議,實際上核心在於立法院是否能無視行政權的意見,直接通過法律要求行政部門就特定事項編列並執行預算,或剝奪執行施政任務所必須之財源。
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財劃法亦屬之,其目的是要將中央可動支的預算搬到地方,但全然不做事權上的調整,要中央用一半的預算規模,維持全部的行政任務,豈有可能?學過財政學的人一定聽過一句話:「無財政即無行政」,藍白的目的,就是要讓中央於無財政支援下,無從遂行行政任務,進而達到削弱中央的目的。而最後真正的目的,恐怕是削弱台灣整體國力、讓台灣陷入混亂,其邏輯不外乎是「天下大亂,形勢大好」,只要中央做不了事,就能讓他們操作民進黨執政無能來獲得政治利益。
而藍白對於自己所為之各種毀憲惡搞,要怎麼不被制衡?首先,為了避免直接民意的制衡,他們修改選罷法的規定,讓罷免變得困難,以此規避立法委員於任期內唯一被追究責任的手段,也就是由原選區的選民發動的罷免;至於制度面,則透過刻意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並修改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於大法官已經缺額的情形下,仍強行修法設定最低評議門檻,並且設置一舉世罕見,甚至遠高於戒嚴時期的違憲判決門檻,使憲法法庭陷於癱瘓,不是大法官無法評議,就是難以作成違憲判決。那個極高的違憲判決門檻,其實就是使國家行為「推定合憲」,最低只需要兩人即可讓憲法法庭無法作成違憲判決(即大法官現有人數為十人之情形,依藍白新修之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需有9人同意才能作成違憲判決)。這種「推定國家行為合憲」之設計,將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之憲政設計出現偏移,大大削弱司法權制衡的力道。
面對此種藍白刻意製造出來的憲政困境與僵局,應如何處理?賴清德總統說「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有人猜測總統的真意,是要全面推動罷免,或直接民主的公民複決,但後者顯然緩不濟急且有被藍白以其他公投議題反向操作的可能,筆者的理解應是總統宣示將
該文一出,許多人於情感上不能接受,認為藍白都已經毀憲亂搞了,執政黨還講什麼道理?但反過頭來想,藍白都在毀憲亂搞了,如果連執政黨也撩落去,不再有任何一個政黨在乎憲政機制,台灣的憲政民主將走向何等境地?好在,執政黨至少展現出勇於承擔、守護民主、利用制度解決的態度,希望這種態度,至少贏得尊重與奧援。因為有太多人喊著要「解方」,那麼筆者也於此拋磚引玉。
首先,面對三大爭議法案,行政院長既然認為窒礙難行,即應依法提出覆議,切莫重蹈先前未就原住民禁伐金之修法未提出覆議之覆轍。即便依目前的政治現實,即使提出覆議,數人頭也贏不了,但這就是憲法上的機制,行政院長必須先展現態度,告訴立法院以及全民這些法案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將造成什麼後果、對個別人民以及國家產生哪些影響,讓在立法程序中欠缺實質討論的立法院,必須慎重依憲法程序重為表決,尤其覆議案應為「記名表決」,讓每一個立法委員為自己的投票行為對選民們負責,而在覆議投票前至覆議投票日,這段確定的期間內,也可以讓公民力量有匯聚的可能,透過宣傳乃至集會遊行等手段傳達意見、施加壓力,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將逼使藍白直接面對民意。
國民黨似乎也終於發現此點,算一算發現若是這幾天移請總統公佈,總統有10天的時間,如果總統把時間用滿再請行政院覆議,立法院動作再怎麽快,審議覆議案的時間會落在1月中下旬。一旦移請總統公佈而且總統移請覆議,到時候的覆議案,會是這幾個爭議法案真正的面對大眾檢驗,而且屆時關心的公眾一定會集結,國民黨沒辦法預估那能量會有多大,他們得做最壞的打算,因此即使立院三讀通過,但策略上希望緩緩,否則球一旦丟出去就收不回來,主動權就跑到執政黨那邊,這個風險對國民黨而言極不可控,萬一演變到上半年青鳥運動的規模,那時間緊接著2月份就能送案的罷免,恐怕那政治的骨牌效應會相當驚人。因此,竟然出現國民黨內政委員會召委徐欣瑩及財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分別發函要韓國瑜「延緩」就選罷法及財劃法諮請總統公布,國民黨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法律,通過後又要求暫緩送交總統府公布,這其中原因當然只剩下政治考量,不禁讓人覺得「我到底看了什麼?」國民黨的國會鬧劇又一樁。如果真的認為這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有問題,歡迎國民黨的立委們在覆議投下贊成覆議(即反對維持原決議)一票,方為正軌。
另一方面,即使覆議失敗,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後,仍可由有聲請權人將各該有違憲爭議的法律交由司法違憲審查,我國違憲審查是「專屬」於司法權審理,這是憲法上的唯一路徑,要求總統或行政院長自行判斷違憲而不依憲法作為,絕非正確的解決方式。諸多人質疑,憲法訴訟法被修惡後,一旦公布成為法律,且依該修正是要在總統公布當日即施行,在當前狀況下,難道還有被審查及宣告違憲的機會嗎?如果沒有,那麼憲法訴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不是也面臨一樣的狀況,這是大眾焦慮的最主要原因。
就此,筆者已經寫過多篇文章,先整理如下
以上文章均在說明,憲法以及司法權有其自我的防衛及保護機制,不會容許任何國家權力造成司法權無法運作的結果,尤其司法違憲審查為憲法直接賦予司法權的核心任務,任何權力都不可剝奪司法權行使其核心權力。立法者片面修改法律,讓司法違憲審查無法運作、難以運作或無法合理運作,均顯然構成違憲,這在憲法上其實可以說沒有任何質疑的空間,是學理上的必然。
問題只剩下:要怎麼讓憲法法庭在新法施行的情況下宣告其違憲?看來要做到這點的前提,就是「憲法法庭拒絕適用新法」,要做到這點其實也不困難,理論上有以下幾個路徑:
1、於總統公布之日起算三天內依聲請就憲法訴訟法作成暫時處分:此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新法尚未施行,則憲法法庭依原本的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可作成暫時處分。
2、不作成暫時處分,直接將「新憲法訴訟法是否違憲」作為審理當前任何以受理案件之「先決問題」(也就是前提問題),畢竟必須先確定審理個案時所應適用之法規,才有審理個案的可能性。則憲法法庭於職司違憲審查(憲法解釋)之憲法上任務時,當然必須將個案所應適用的程序作為審理個案的先決問題,若該作為審理前提的程序規定違憲,憲法法庭當然能先宣告違憲,並定於此情形下應暫時適用的審理規則。
3、不作成暫時處分,於受理憲法訴訟法的法規範違憲審查時,依職權拒絕適用侵犯司法權核心的新法,並依舊法或憲法法庭暫時頒佈的審理規則進行該件法規範違憲審查之審判工作。
以上幾種作法,於理論上均有可能,但若要考慮政治效果,則以第一種為佳。因為第2種與第3種作法,都是由憲法法庭以來自於憲法上固有的「規則制訂權」或司法的「程序自主權」,自行排除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適用,如此雖然在憲法學上沒有問題,但藍白及其御用學者肯定將操作「司法濫權」之議題,而司法權拒絕適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對許多國民的情感上,也未必那麼能被接受,因此採行第1種作法最為保險,且最可以反制藍白的政治及輿論操作,蓋該做法完全依照當前的法律為之,是在舊法仍然有效的期間內,依法作成暫時處分去凍結新法的效力。因為是用「當前有效的法律」去作成暫時處分,凍結立法院修法之效力,這對大多數的人來說較為容易理解,阻力也較小,更能說服大眾。
但筆者要強調的是,以上都是「可行」的作法,要採取哪種作法,屬於憲法法庭依其專業判斷的自主形成空間,且憲法法庭需要考量的永遠只有憲法,並不包含政治與民意,因此即便採第2種與第3種作法,或另闢蹊徑採取別種手段,均不應以政治去質疑法律、用口水去對抗專業。
總之,面對三大爭議法案,只要依循憲法機制,由行政院提出覆議,讓民主機制先行;若仍不可行,則交由司法違憲審查作為後盾,即使新版憲法訴訟法經公布,當前的8位大法官仍然可以就其合憲性進行審查。請大眾不要質疑或批判執政黨「為什麼不拒絕覆議」、「為什麼不拒絕公布法律」或「為什麼不想想辦法」,因為交由憲法機制處理,已經是憲政民主制度下最好的辦法,應該獲得全民的支持!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