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亡腳戴「電子腳鐐」不只柯文哲 配戴不當或違規下場一次看

上報快訊 2024年12月30日 22:10:00
台北地院昨天開羈押庭,最終裁定柯文哲加碼交保金、並需配戴電子腳鐐。(陳愷巨攝)

台北地院昨天開羈押庭,最終裁定柯文哲加碼交保金、並需配戴電子腳鐐。(陳愷巨攝)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4人重開羈押庭,台北地院昨天(29日)開羈押庭,合議庭最終裁定4人加碼交保金、並需配戴電子腳鐐。其實,柯文哲並非首名戴電子腳鐐的政治人物,像知名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地下匯兌,先前裁定5000萬元起訴後收押1年多,新北地院准他以5千萬交保、諭知境管及電子監控,但郭交保期間電子腳鐐告警達926次,檢方抗告,新北地院經重開羈押庭,裁定郭哲敏保釋金雖提高至1億元,仍須接受「電子監控」。

 

 

郭哲敏也有戴 電子腳鐐一度告警高達926次

 

郭哲敏涉地下匯兌先前裁定5000萬元交保,當檢方認為,郭2度交保期間電子腳鐐告警達926次,違規樣態包括:離線、電量不足等,更遑論1周交保內多次告警,曾致電給郭哲敏都,非本人接聽,顯著異常,質疑郭有規劃逃亡可能,根本不在乎交保機會,一再違反規定應續押。

 

郭哲敏也因曾因2度交保期間,因電子腳鐐告警達926次,檢方認為因他違反規定,故向法官聲請應續押。(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但郭哲敏說,他電子腳鐐從沒斷電,他家就住在松山機場附近,只要GPS或WIFI不穩定,就會直接連到松山機場基地台,就算他在家裡,電子腳鐐訊號也可能異常,尤其告警是1分鐘1次,一天好幾次都可能。他說自己願意改去住離松山機場較遠飯店,以免困擾。

 

最後,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郭哲敏以1億元交保,除限制出境、出海與住居8月,得繼續電子腳鐐監控,每天上午10點至中午12點間,必須在指定住所自拍門牌與臉部回傳,並向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同時,還須提出新的住居地點。

 

 

張綱維掏空遠航重判14年也配戴

 

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因涉嫌掏空遠航資產金額高達35.5億。台北地方法院一審9月30日宣判,依商業會計法、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違反民航法等罪,判張綱維14年徒刑。北院還針對他是否有逃亡之虞開庭,並傳喚已交保張綱維到庭。

 

檢方認為張綱維被判重刑有逃亡動機,最終裁定需戴上電子腳鐐。(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張庭訊後打悲情牌,他強調,母親生有重病需人照顧,所有資產都被扣押,且有關節沾粘及心血管等疾病,身體狀況不佳,沒必要,也沒有能力逃離台灣。張還說,他是有強烈榮譽感的人,施以電子腳鐐等監控方式對他根本是人格上的侮辱,希望保有尊嚴。不過,合議庭未採信張的說法,仍認為張綱維被判重刑有逃亡動機,經評議後,最終裁定張綱維需戴上電子腳鐐,每周三還得到指定派出所報到,每天還需以手機拍照上傳打卡。可抗告。

 

 

竹塘鄉長蔡碩任 「赴外地洽公」聲請禁戴腳鐐

 

除此之外,彰化竹塘鄉長蔡碩任,因涉嫌太陽能光電弊案洩密,圖利業者高達4.4億元遭起訴,彰化地院一度裁定他交保,但須配戴電子腳環,不得離開彰化縣或靠近海邊。

 

不過,由於他以擔任鄉長需到外地洽公為由,向法院具狀聲請法院解除科技監控,獲法院裁准,但需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還要每周定期到派出所報到。

 

 

 

 

電子腳鐐是監控犯罪者科技武器


 

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指出,電子腳鐐的硬體設備由個案配戴。法務部所屬單位則在後端設有監控系統,一旦發現信號異常,就會立即連繫各地檢署值班觀護人處理。簡而言之,電子腳鐐是一種科技監控設備,是法務部用來監控犯罪者的武器。

 

 

 

其實,為避免性侵犯假釋後再犯案,法務部從2006年起,先是對性侵假釋犯實施電子監控,從第一代裝設居家攝影機監看,逐漸演進至今改採電子腳鐐監控行蹤,至2020年14年來共有1322人被監控。

 

然而,就法務部統計,配戴電子腳鐐性侵犯的再犯率為0.98%,等於是配戴電子腳鐐者有99.02%未再犯,而未配戴者再犯率為1.74%,顯示電子腳鐐確實有效降低再犯率。電子腳鐐適用範圍後來擴及羈押替代方案,偵審期間檢察官、法官可命有逃亡之虞者配戴電子腳鐐,避免嫌犯落跑。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法院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滅證之虞,或起訴之罪為重罪可羈押被告。

 

此時,被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或《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羈押。法院如決定停止羈押,在權衡被告的權利與大眾的公共利益後,認為有必要者,可命被告配戴電子腳鐐。也就說,以電子監控來代替羈押。

 

 

電子腳鐐被破壞會怎樣?

 

若有違規或破壞設備電子腳鐐況,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並通知觀護人等相關監控人員,讓監控人員可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查察。

 

高檢署指出,破壞電子腳鐐構成《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依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指出,受監控人監控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規定,可由執行保護管束的地檢署,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之宣告。

 

 

電子腳鐐須戴多久?

 

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生活狀況、對被告之響、有無較輕微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規範。

 

 

戴電子腳鐐注意「充電」

 

電子腳鐐是科技監管工具。但電子腳鐐鋰電池,具活性大、電容量高的特性,供電約14小時,若在24小時,須配戴情況下,受監控人只能定期坐在插座旁等充滿電。若睡眠期間持續充電,鋰電池有機液體電解質,在充電過飽未注意下,易有過熱燃燒風險。

 

對心臟異常者來說,配戴電子腳鐐產生電波,有可能引發身體不適情況。像是電子腳鐐配戴時間過長,皮膚長期與綁帶接觸,也可能瘀青、不適等現象產生。(責任編輯:許雅慧)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