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有罪,內政部表示,即日起停止縣長職務,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資料照片)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被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表示,即日起停止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且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汙,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內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說,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7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汙,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