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第二!林姿妙一審有罪 歷年縣市長涉貪停職案例一次看

上報快訊/鄭宏斌 2024年12月31日 20:02:00
高虹安 (左)、林姿妙涉貪被判有罪,皆由內政部宣布停職。(合成照片/陳愷巨攝)

高虹安 (左)、林姿妙涉貪被判有罪,皆由內政部宣布停職。(合成照片/陳愷巨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涉犯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被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表示,依法即日起停止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今年7月新竹市長高虹安也因涉貪一審被判有罪,由內政部宣布停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汙治罪條例(不包括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盤點過去相似案例,從1999年至今,由內政部依該規定停職的縣市長,有2005年的台東縣長吳俊立。吳俊立為國民黨籍,曾任台東縣議會議長、台東縣長,其妻鄺麗貞也曾任台東縣長。


2005年,吳俊立當選第15屆台東縣長,因其在台東縣議長任內涉小型工程款弊案,涉貪遭二審判刑,吳俊立12月20日宣誓就職後,立即被內政部停職,1個月後吳俊立自行請辭。


今年7月26日,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當時由內政部停止職務,現由邱臣遠代理市長。


12月31日,宜蘭地院宣判,林姿妙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另涉《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遭判3年6個月。並涉《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林姿妙停職的關鍵法條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過去也有公務員被判該罪,但因此停職的縣市首長,林姿妙是第一人。


另外,今年7月,新竹地檢署偵辦竹北天坑案,認定新竹縣長楊文科違圖利廠商,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官司仍在進行中,尚未宣判。

 

不過,楊文科與高虹安的命運可能不同。有律師分析,楊文科被檢方以「圖利罪」起訴,需等到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會被停職,但通常到了二審,其縣長任期也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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