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案中的「橘子」許芷瑜如果「那麼不重要」,何以她會選擇「出國失聯」這種極不符比例原則的應對方式?(資料照片/攝影:鄭宇騏)
美國法律體系基石之一,在從開國元勳起就被維護至今的陪審團制,對制憲者來說,這一制度亦屬民主的基本組成,目的是為政府潛在的越權和濫用權力扮演制衡角色。到今天,美國關於個人司法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很大程度正是透過法官和陪審團的「合作」來實踐──法官決定案件適用的法律,陪審團決定採定什麼事實。
根據規定,只要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都有可能隨機被法院選定履行陪審團義務(同時符合有充分閱讀、寫作能力;無不合格的精神和身體狀況;未被判處一年以上監禁;從未被判重罪等等條件)。從另個角度看,除了投票,擔任陪審團也可說是普通公民參與美國民主的另一途徑。
既然陪審團的存在是為維護司法公正(制衡司法濫權),那麼,對陪審團的行事當然也會有相當的道德要求,例如關於陪審團成員意見的形成,就不應該是建立在對原告、被告任一方的偏見,或是特意反對任何一方去思考案情,而必須是透過彼此在司法系統審判中所看到的證據。陪審團成員在審理案件時,自然也要起立舉手起誓。
不過,陪審團的組成經常來自各行各業,很大機會皆不具備法律專業,卻又被賦予維護人權、自由、正義這樣崇高的義務,要如何確保可以做到?其中很重要一環,便是美國社會對自己公民行使「正確判斷力」的信任,相信由不同背景者組成的陪審團,可藉由正確判斷力去達到法庭審判上的公平感。至於正確判斷力的來源,自然不出一個人自小到大所形塑出的思考能力(包括家庭、校園、職場和周遭環境教育),尤其不違逆大多數人的經驗法則。過程中,法官的工作,便也包括了盡可能將陪審團的注意力引導到案件的實質問題,以促其公正地總結和事實有關的證據。
其中,一項基於「正確判斷力」的特殊設計,或為法庭規則裡的「失蹤證人」(The missing-witness)。證人作證是我們常見的法律流程,首先,證人當然和審判中的原告、被告有所相關,透過他們的說明,可增加法庭對案情的了解和掌握,無論原告、被告都有權傳證人作證,藉其說法,或為有利自己,或向對方提出質疑。不過,當然也會發生證人傳喚不到,甚至刻意不傳某個證人的情況,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失蹤證人」。
只是,一旦出現「失蹤證人」,根據法庭規則,如果某犯嫌沒有將本來可以幫自己說話的證人帶到法庭,陪審團就可以假設該證人會說出對犯嫌不利的話,換句話說,如果某個證人明明可以幫某犯嫌澄清,他就應該出庭替這位嫌犯作證,否則,陪審團就可推論這個證人恐怕隱瞞了某些事情。1986年加州就曾發生一名有利加害者(謀殺嫌犯)的證人屢傳不到,法院於是認定「源自『常識性概念』,一個誠實無畏的人,自然會願意(到庭)提供證據,如果不提供證據,就可以推斷其內容(證人可能作證內容)是不利於當事人。」
後續這一指引,經常再被援用到其他判例,尤其當某個犯罪嫌疑人顯然故意不讓明明是「友善」自己的證人到庭時,即很容易被視為是要阻止這位「友善證人」反對自己提出破壞性的證據,並為自己帶來毀滅性的結果,因為那等同是平白為控方提供指控素材。
美國陪審團設計歷史悠久,其實是頗為側重一個社會常人,對可見證據的常理判斷,包括陪審團被允許推斷「失蹤證人」證詞是對原告不利的規則。
台灣雖然不採陪審團制,但很多人其實也會彷彿庭外陪審團一般,關注著重大司法案件發展,儘管對法律裁判沒有影響,彼此心中那把尺,卻也會隨著「常識」做出一定的論斷。近來柯文哲案沸沸揚揚,令人不解之一,不就是柯文哲隨身秘書「橘子」許芷瑜既然只是柯文哲口中「愛玩的小孩子」,民眾黨人也無不想淡化她在柯文哲身邊的角色功能(如稱她只是「倒茶小妹妹」),照理說,如果她「那麼不重要」,和柯文哲的關係又必然屬於「友善證人」,卻何以會選擇「出國失聯」這種極不符比例原則(她不過是「證人」,還是「友善證人」,卻寧可被通緝)的應對方式?
端看柯文哲、民眾黨提及橘子的態度,若以「源自『常識性概念』,誠實無畏的人,自然會願意(到庭)提供證據,如果不提供證據,就可以推斷其內容(可能作證內容)不利於當事人。」去判斷橘子之於柯,恐有不可告人之處,不也是剛好而已。
※作者為《上報》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