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侵略行動」:較之「灰帶行動」更能定義中國對台海空威脅

黃宗鼎 2025年01月11日 00:00:00
面對中國對台海空威脅更具侵略性及謀略性的情況下,將之定義為「準侵略行動」是第一步。(資料照片/海巡署提供)

面對中國對台海空威脅更具侵略性及謀略性的情況下,將之定義為「準侵略行動」是第一步。(資料照片/海巡署提供)

就當前中國對台海空威脅來說,由解放軍海空兵力構成的傳統威脅固然最為巨大,惟「灰色地帶行動」自2020年以來便是威脅主流。回顧2024一年以來的中國對台海空威脅,可以發現其要旨已然不同於以往。

 

此前,中國對台「灰色地帶行動」,係以「炒作威脅」為要旨,主要在形塑對其有利之態勢,「灰帶行動」作為「三戰」之手段或混合戰之配套,藉由侵擾、襲擾、常態壓迫等形式,據以製造台海及區域緊張、消耗我軍戰力、反制美軍抵近活動,並持續改變台海現狀。

 

反觀當前中國對台之海空行動,不僅跳脫一般「灰帶行動」範疇,實質戕害台灣生存與島鏈現狀,尤有甚者,是中國「受惠」於「灰帶行動」分析視角上之客觀限制,輕巧迴避有關解放軍在台灣周邊集結集訓,違反《聯合國憲章》禁止「武力威脅」(threat of force)之問責,甚至用以掩護其以侵台為目的之軍事刺探與部署行動,換言之,與早先純粹炒作威脅的「亮劍」行動相比,當前的對台海空行動,更隱含「藏刀」意味。

 

鑒此,筆者倡議使用「準侵略行動」(quasi-aggression operation),藉此精準定義中國對台海空威脅,以俾我方認知作戰主力進入名曰「反侵略」的主戰場。

 

定義中國對台海空威脅為「準侵略行動」之根據

 

這主要反映在中國當前海空威脅行動「封鎖」之傾向。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3314號決議,認定「封鎖」即是侵略,按該決議第三條所示,「一國之武裝部隊封鎖他國之港口或海岸」(c款),「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構成侵略行為」(李彥璋2024)。照此,包括2024年兩次「聯合利劍」,甚至是12月無宣傳的大型海空威脅行動,無論其假借「要域佔控」、「要港封控」、「區域奪權」等自創詞彙來規避「封鎖」此一國際關係用語,惟其行徑終究是意圖封鎖台灣之舉。基於中國當前對台海空威脅行動,無不以「侵台」、「鎖台」為依歸,故以「準侵略行動」稱之,實為理所應當。

 

中國以管轄主張包裝「準侵略行動」及其侵略意圖

 

中國為削弱國際問責及美日干預其侵台行動之正當性,於2023年8月底公告具管轄海域界線性質的「十段線」。筆者之所以判斷「十段線」為中國認定之管轄海域界線,係由於中國對2022年及2023年8月初以前之環台軍演,皆事先發布安全提醒和航行警告,中國外交部並聲明有關作法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惟對於「十段線」公布後涉台之大型海空部署,中國既不預發航行警告,亦不就各個禁航區塊公告經緯度。顯然就北京而言,「第十段線」既已將台灣劃入管轄海域,其對台海空威脅行動,更不受國際規範制約,而藉由管轄海域或管轄權主張予以包裝之情況下,包含其武力威脅、行使強制力在內的任何「準侵略行動」都將更具有正當性,也更能淡化其行動之戰意與戰略意涵。換言之,中國在以管轄權包裝「準侵略行動」的同時,也企圖掩飾其行動侵略之本質。

 

定義「準侵略行動」僅是建構戰時法律防禦體制的第一步

 

面對中國對台海空威脅更具侵略性及謀略性的情況下,將之定義為「準侵略行動」僅僅是第一步,有鑑於中國積極以國內法律∕管轄主張包裝其對台海空威脅行動,我方亦應儘早完備反侵略論述,具體連結2758號決議不涉及台灣之主張(但可能涉及金馬),據以在必要時刻開啟戰時法律防禦體制。筆者以為,「打、裝、編、訓」的戰備指導原則,同樣適用於法律作戰攻防,即言要打好一場有正當性的主權保衛戰,就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律武裝。所謂戰時法律防禦體制及其設計,即有俾於宣告解放軍對台軍事行動係屬侵略,並正式將中共視為外國,此一則在避免我方於戰時法律戰上陷於手腳自縛之處境,一則為有意援台之友盟提供集體防衛正當性之基礎。

 

※作者為國防安全研究院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研究所副研究員。本文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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