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16年前高院〈押扁案〉的分案程序與裁定過程遭到嚴正的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等適法性質疑與違憲爭議,高院這次在〈押柯案〉中的裁定,至少在分案程序與裁定過程上,並無類似的適法性質疑與違憲爭議。(攝影:陳愷巨)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羈押抗告爭議案,歷經檢察官一再抗告,這場「司法乒乓球賽」終於塵埃落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確定將在台北看守所過年。
觀察〈押柯案〉所引起的法律爭議,讓筆者回想起16年前的〈押扁案〉法律爭議,由於兩案被告都是高層黨政人士,其結果也都是羈押確定,因此,所衍生的政治論爭與沖擊均十分激烈,對高院、地院裁定理由與結果的不滿浪潮,更是屬於海嘯級。
不過,這些羈押理由爭議並非筆者所關注的焦點,筆者所關注的是,高院這16年來關於「分案制度化」的進步,沒錯!筆者正是肯定高院的「分案的制度化」進步了!筆者要強調的是:最近20多年來,司法不是沒有進步,只是,進步的步伐太小、太慢了,而且是,靜悄悄的,一部分一部分的進步,看不到全面的大幅提昇、進步,讓人無法容忍,而且,很容易被突然爆發的「司法一粒屎」所激起的浪潮掩埋了。
相較於16年前高院〈押扁案〉的分案程序與裁定過程遭到嚴正的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等適法性質疑與違憲爭議,高院這次在〈押柯案〉中的裁定,至少在分案程序與裁定過程上,並無類似的適法性質疑與違憲爭議。
先談16年前的〈押扁案〉。前總統陳水扁因涉貪案被特偵組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台北地院後,以公開抽簽方式,由審判長周占春等三位法官組合議庭審理,97年12月13日,周占春等合議庭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高院第一次裁定發回,審判長林堭儀等三位法官的裁定理由很簡略,只是提出幾點質疑,要求地院再審酌是否有串證之虞,北院審判長周春等三位法官於97年12月18日再次裁定無羈押必要,只增加不得恐嚇證人等禁令。
截至目前為止,還在法定的裁定、抗告軌道上進行,並未引發爭議,不過,待檢察官再次抗告,高院審判長陳筱珮、受命法官陳玉雲、陪席法官周煙平組成的合議庭,其分案程序與裁定過程即爆發嚴重的適法性質疑與違憲爭議。
〈押扁案〉高院第二次裁定的背景是:高院先分案給刑4庭法官陳玉雲,依正常情況,其審判長是由庭長陳筱珮擔任,資深法官周煙平任陪席法官。
引爆爭議的是,分案當時,陳筱珮已請假到中國,依高院的事務分配表,應由庭內資深法官周煙平任審判長,然後再依代理順序,在同庭或他庭找一位陪席法官,另組合議庭,可是,高院竟是緊急電召陳筱珮連夜搭機回國,仍任審判長,並於次日凌晨裁定發回更裁,在台北地院更裁時,地院又發生併案爭議(後來引爆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爭議),扁案改由蔡守訓任審判長、吳定亞與徐千惠分任受命、陪席法官組合議庭裁定羈押,陳水扁抗告,高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陳水扁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65號「與憲法尚無牴觸」之解釋。
以上這段過程,是當年媒體曾揭露的情節。乍看,一切都合法,聲請釋憲的結論,也是並不違憲,可是,「司法內部人」所透露出來的幕後,卻是法院的分案與裁定均欠缺平常心,制度化不足,存在著人為操控空間,簡言之,從實務上觀察,其司法天平是傾斜的。
據「司法內部人」透露,當年高院電召陳筱珮返國之前,資深法官周煙平與陳玉雲已另組合議庭決定發回更裁,可是,周煙平報告院長黃水通之後,黃水通不放心,要求受命法官陳玉雲不要公布,等陳筱珮回來處理,因此,即有緊急電召陳筱珮返國銷假上班,晚間11時許飛機降落桃園機場,高院書記官長梁宏哲派公務車赴機場,將陳筱珮直接載回高院,連夜裁定等情節。
關於裁定的評議過程,「司法內部人」也透露,陳筱珮原本要直接羈押陳水扁(就這點,筆者質疑,她是否經充分閱卷了解卷證後,才形成羈押陳水扁之確信?),可是,受命法官陳玉雲與陪席法官周煙平提出一些疑慮(例如,如果二審自己押,一定要開庭作人別案情訊問,要將被告傳喚到庭,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場,如果二審直接押了,此羈押的帳算誰的?此後被告向誰聲請交保?如何抗告?二個月、三個月後要裁定延押,要由一審或二審法官裁定處理?),評議結果乃改為發回,陳筱珮到陳玉雲的辦公室,由陳筱珮一邊唸,陳玉雲一邊修改裁定稿,結果,裁定結論的結語就出現司法圈內引為笑譚、形同「命令羈押」的「無不予羈押」之理由」。
以上這段高院裁定、評議之幕後,之所以可議,不僅是程序上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疑慮,以及裁定理由出現形同「命令羈押」的用語,最嚴重的問題是:再綜合考量高院院長黃水通及陳筱珮庭長之政治意識型態均傾向深藍的背景─這點有高院資深庭長證實,殆無疑義,豈非活脫脫的印證了前國民黨秘書長於84年間所說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嗎?時隔13年,迄97年間,竟然還有國民黨的意識型態幽靈在高院遊蕩著!簡直毫無「審判平常心」可言!
再看看〈押柯案〉。觀察羈押裁定過程,儘管「司法乒乓球」打得激烈,不過,迄高院於元月11日深夜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柯文哲羈押為止,民眾黨也只是高分貝抨擊高院、地院的羈押裁定是配合北檢「押人取供」,並未譴責分案程序有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再觀察高院於元月11日的抗告裁定的分案過程,其背景與〈押扁案〉相當類似,可是,分案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分案制度化」卻大不同。
高院原本抽簽抽出黃翰義為受命法官,審判長為劉嶽承,古瑞君為陪席法官,但因劉嶽承公假至高雄參加司法盃球賽,高院依事務分配,由黃翰義擔任審判長,同庭的古瑞君法官、王耀興法官陪席。
相較於前述的〈押扁案〉分案過程,差異十分明顯。高院依據事務分配表運作,休假的庭長(審判長)照常休假,不因有突發的個案或被告之不同而更改,合議庭之組成自有事先制定的事務分配表可依,照章辦事即可,即使民眾黨不服高院的抗告裁定,也無從挑剔高院合議庭之組成有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處,即使痛罵執政黨,抗議司法院,也無具體事證可舉,所有的抗議爭論,都只能回到法定程序中就法論法。
最後,綜合前述,筆者認為,高院的裁判品質,儘管因為仍有部分法官的審判存在著審判怠惰、草率或訴訟程序違誤等怠職現象,亦即,在「敬業態度」與「審判平常心」上,仍有可議且應予揭發批判之處,不過,筆者不會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應予肯定的,仍會予以肯定,至於審判見解爭議,那是法學者的事,除非出現顯然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之類的謬誤,原則上,筆者是不便置喙的。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