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裡從沒有什麼「武統」,嚴格而言,這根本不是中文,而是帶有濃烈政治宣傳意味的「中共話」。(取自中國媒體新華社)
一位劉姓中配(台灣人的大陸配偶)網紅「亞亞在台灣」,過去常在抖音上興高采烈地發表所謂「武統」言論,像是「大陸武力統一台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理由」、「遲遲不武統」、「台灣半小時變廢墟」之類的。她人雖在台灣,卻依然對她的祖国念念不忘,思鄉之情溢於言表。
所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劉女的愛国情懷終於打動了台灣官員。近日移民署便引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為由,取消了她的居留權,正安排讓她離境回国。
如今,劉女得償所願,很快就能回到她日思夜想的祖国。除了說聲恭喜,我還真不知道能說什麼。但奇怪的是,竟然有人跳出來反對,如馬英九表示「大可不必」,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則質疑,該中配的言論是否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台灣是自由、法治國家,政府把中配這樣直接驅逐出境,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言論自由呢?
平心而論,王鴻薇的疑問也有道理,台灣政府確實需要在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找到平衡點。但問題來了:該用什麼標準判斷當中的界線呢?在民主法治國家,由一群國際法、人權及國家安全專家於1995年共同制定的《約翰尼斯堡原則(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很值得參考。
《約翰尼斯堡原則》明確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政府才能正當限制言論自由。具體來說,這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言論有意圖煽動即將發生的暴力;二是言論很可能引發暴力;三是言論與暴力之間有直接且即時的因果關係。
用這個標準來看,「亞亞在台灣」的言論好像還沒到需要被限制的地步。畢竟她在抖音上天天喊「武統」,一般來說也不會立刻引發暴力。那麼,台灣作為王鴻薇口中的「自由、法治國家」,難道就只能放任這些親共的網紅在境內搞政治宣傳嗎?當然也不是這樣。
我覺得,台灣人得看清楚中共認知作戰的真面目,它總是先在語言上糊弄你。比如「武統」這兩個字,台灣人一開始就不該講。自古以來,中文裡從沒有什麼「武統」,嚴格而言,這根本不是中文,而是帶有濃烈政治宣傳意味的「中共話」。
1949年3月15日,中共黨媒新華社發表社論〈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初次提出「解放台灣」的口號,後來慢慢演變成「武力統一台灣」的說法,再簡化成「武統」。台灣人不加思索跟着說,就等於中了圈套。你們應該說「侵台」、「攻台」才對,拜託別再用「武統」了!
由此可見,「亞亞在台灣」根本是在明目張膽鼓吹侵略戰爭,而不是什麼無傷大雅的政治意見,這時《約翰尼斯堡原則》就不太適用。我們更該參考的是聯合國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0條明文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日前也引用這個條文,指出「亞亞在台灣」宣揚「武統」的部分,並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我認同梁文傑的看法,但也希望台灣政府別再用「武統」這種詞了。
當然,除了聯合國公約外,心繫中国的台灣人更可以借鑑中国的「言論自由」標準。這兩天,中国香港前市長梁振英說,香港貫徹落實「一国兩制」,特區政府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施政,對台灣已起了示範作用。那麼香港是如何處理言論自由和国家安全的關係呢?
去年8月29日,香港国安法官郭偉健在「立場新聞煽動案」的判詞中提到,只要你的言論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潛在破壞」,就足以構成「煽動罪」。什麼叫「潛在破壞」?解釋空間可大了,簡單來說,你的言論不用真的引發暴力(更別提即時暴力),只要法官覺得該言論有意圖挑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藐視,就夠判你有罪了。
像「亞亞在台灣」那些鼓吹侵台的言論,如果她在香港敢反過來說「台灣武力統一大陸,根本不需要其他理由」,保證立刻被港警抓起來——這就是「一国兩制」給台灣的示範。馬英九、王鴻薇要不要也順便評論一下香港的言論自由啊?(本文轉載自作者臉書/中共配偶必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