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這兩項公投提案並不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甚至涉及憲法修正,從而不是立法院可以決議交付公投的項目。(攝影:王侑聖)
根據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最新民調,選民對選區內的藍委「非常不滿意」及「不太滿意」比例都突破2成,甚至連國民黨支持者對國民黨立委滿意程度的不表態率從上月的7.2%升高到19.5%,有機會通過二階段連署的罷團初估達21區,也已經高於原先外界預期。以藍營仇恨值高的代表人物徐巧芯來說,TVBS民調也做出5成7支持罷免的結果。看到這樣的民調以及現在各地連署站排隊的人潮,歡迎王鴻薇代表其他國民黨的委員們再出來說一次「我沒有在怕罷免」。
政黨及政治人物最怕的,是各種民間創作、二創的擴散,把自己變成一個笑梗或目標。舉凡過去韓導的各種迷因、黃國昌的蔥師表系列、「黃國昌偽君子」的口號,到現在各種宮廟風的帽子喊著「罷免慧成宮」、「龍成宮」,花蓮還要「罷免你老宮」,還有那些被陳玉珍嗆要飯的導演們的影音創作,現在大家都等著「倒垃圾」。這種民間的創作,會形成一種風潮,甚至大浪。這不只對藍營如此,過去藍白傾巢而出以各種形式的創作抹黑「小智」也是如此,即使當下再怎麼努力闢謠也無力回天。一旦政黨或政治人物被民間拿來玩梗嘲諷,那鮮少有人真的不會怕的。
正因如此,國民黨才要趕快推公投,希望透過其設定的公投議題動員支持者出來「反罷免」。國民黨近日由主席朱立倫率領黨團總召傅崐萁、書記長王鴻薇等黨籍立委,於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宣布將以「反廢死」(反死刑各審級一致決)與「反戒嚴」做為題目,由立法院依公投法第15條第2項決議交付辦理公投。沒錯,國民黨現在連公投連署都不敢,因為他們罷免綠委的一階連署搞到全數要補件,已成為天大笑話,其6成左右的良率,要連署公投並趕上罷免投票日可以說是不可能,所以他們只敢用立法院決議交付公投這招。
問題是,立法院依法能做的只有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若依他們找翁曉玲等人操刀的公投主文,恐怕無法合致此要件,而可能是違法的提議,對於違法的提議,中選會當然可以不予受理或駁回,這點後面會詳談,先來說明為何這是違法的提議。
首先,關於「反廢死公投」部分,國民黨擬提出之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然而,「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需要一致決」,乃憲法解釋的內容,那是大法官對於憲法所保障人民生命權之剝奪,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換言之,此已經憲法法庭的判決而化為憲法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憲法本身,或憲法當前的條文就只有這樣的解釋方法。更重要的是,這是憲法法庭作成憲法解釋的內容,根本不是政府的重大政策,如果要變更或創制提出與之相反的「重大政策」,則已構成修憲,並非可透過立法院交付一般公投程序為之。蓋修憲的程序已明定在憲法中,需要立法院1/4以上立委出席、3/4以上立委出席加上3/4以上立委同意,才能交付修憲的公民複決,根本不是公投法上的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至於「反戒嚴公投」,主文稱「賴清德總統定位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擔心兩岸進入準戰爭狀態。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這公投主文本身充斥假設性、非事實之陳述,本就不無疑問。姑不論此,但現行政府並無讓國家陷於准戰爭政策的重大政策,自無從就不存在的政策為複決。又若說是要創制出避免戰爭、不得戒嚴之重大政策,則此政策之內容為何?於公投主文中亦不明確,反戰爭、要和平猶如發大財一般,是結果而非手段,則如何公投?且戒嚴同樣是憲法明文規定為總統的職權,若要求總統將來不得實施戒嚴令,這同樣不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而是涉及修憲。況且,戒嚴的條件是國家陷入戰爭狀態,而如前所述,賴總統並沒有主動發動軍事侵略的政策,即便陷入戰爭,台灣也是被侵略的一方。難道國民黨是要公投讓台灣即使被中國侵略時,總統仍不能依憲法發布戒嚴令?這樣的公投題目,不僅不知所云,到底能為國民黨加給分,真的也是令人打上大大的問號。
由前揭說明即可得知,國民黨的這兩項公投提案根本不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甚至涉及憲法修正,從而不是立法院可以決議交付公投的項目,中選會屆時當然可以依法駁回,國民黨不滿意就去慢慢打行政訴訟吧。
筆者於此亦能預測,國民黨在中選會不受理之後,接著就會吵說,公投法沒有規定中選會可以不受理立法院交付的公投案,所以不受理是違法濫權云云。然而,這要反駁也很簡單。公投法中確實僅有人民連署提出之公投案有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之規定(第10條及第13條),而對於立法院決議提出之公投案,則排除該等規定之適用。但排除的原因不是因為中選會不能對立法院違法的提案不予受理或駁回,而是立法院的提案不用經過公民提議及連署程序,因此排除了相關規定之適用。
但相對而言,公投法中對於立法院決議交付公投,其事項是限縮的,就是只有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可以交付公投。因此如果立法院決議交付公投的事項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中選會當然可以不予受理,這無待乎法律規定,因為從最開始就不符合決議交付公投的要件,所以根本沒有「依法提出」阿!對非依法提出的案件,當然就「應該」也「只能」不予受理或駁回。否則,舉例而言,公投法中第16條第1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之防禦型公投,依法僅有總統能交付,難道立法院決議越俎代庖提出防禦性公投,對於這種完全不符合要件的案件,中選會也非受理不可?法律當然不是如此解釋的。懂了吧,國民黨,我在這裡已經預判了你的預判,到時候請別再出來鬼扯蛋!雖然這對他們來說應該很難。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