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3月25日突襲通過違法決議,強行將所謂「反廢死」與「反戒嚴」交付公投。(攝影:王侑聖)
立法院於3月25日突襲通過違法決議,強行將所謂「反廢死」與「反戒嚴」交付公投。這兩個公投主文完全不符合《公民投票法》上規定立院可以交付公投的要件,筆者已於日前《不符要件 中選會當然可以不受理國民黨團提付的公投》一文具體說明。
但國民黨的下限果然難以預測,沒想到他們是擬交付公投的實質內容違憲、違法,就連立法院內的程序都不願意遵守。依據立法院發出的開會通知,當日會議時間只到6點,並且是以韓國瑜用印的公文發出,該開會通知上所載即是「法定會議時間」,有其議事程序上的意義。並且於法定會議時間結束之後,韓國瑜並沒有宣布延長開會,該會議亦非於進行中之狀態,則立法院合法召集的會議即已結束。但傍晚7點,韓國瑜及國民黨立委們跑進議場自行宣布開會,並且自己通過兩項公投案逕付二讀。接著在公投案表決後的傍晚7點45分,韓國瑜又宣布現在開始總質詢,下令行政院長和所有官員半小時以內到立法院。
為什麼公投案逕付二讀後,韓國瑜又要突然宣佈開始總質詢?推測這是因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換言之,只有在「總質詢時」,才能自動延長會議到委員質詢結束。因此,或許是有人提醒韓國瑜前面7點後自行宣布開會表決交付公投案的會議程序有問題,要他趕快用「總質詢」來補正。但這當然是行不通的,前開會議規則說的是如果當次會議在進行總質詢,則總質詢可以「延長」到排定委員質詢結束。而不是不管有沒有委員排定質詢,只要後面再接著喊開始總質詢程序,就能完全無視於開會通知上的會議期間。
如前所述,當天的總質詢既然已經在時間內結束,無其他待討論事項、韓國瑜院長也沒有宣布「繼續質詢」,並且卓榮泰院長是在獲得韓國瑜的同意後,於下午06時15分左右離開立法院,則總質詢就已經結束,後面的會議都屬於違法集會,不可能違法集會後再補喊一句「開始總質詢」就又全部算數。
如此荒腔走板,而且完全不顧正當立法程序並非第一次發生,而可說是這屆國會的常態。很遺憾地,其部分原因來自於國會擴權法案時,憲法法庭的多數意見沒有宣告程序違憲。當時的判斷無論原因為何,但換來的就是國民黨肆無忌憚地惡搞。他們明明有人數優勢,就算照著合法的程序演一下,最終也是會過。但是他們就是連正當合法的程序都不願意做,連裝一下都不願意。這已經難以計算到底是第幾次了,除了最早的國會擴權法案之外,幾乎所有的爭議法案以及提案都是這麼搞的。為何藍白多數的國會選擇這樣?其實歸根究底,就是因為他們也知道他們的所有提案都禁不起檢驗,除了禁不起民進黨的官員與立委於國會上的辯論外,更禁不起議題進入公共平台後的社會討論,因此就是強行通過,用最粗暴的方式強制結束議題的討論,讓大家至多只能聚焦在其「強行闖關」而不去細究議案本身,這就是這屆國會藍白的慣用招式。
對於立法院違法通過的交付公投案,柯總召說將要提出釋憲救濟,但筆者認為其實不需要。因為立法院這個交付公投的決議並不是行使憲法上的法定職權,並不具有憲法上的拘束力。立法院是依照《公民投票法》所定程序交付公投,那麼當然得遵守法定要件。程序上必須是立法院依法作成的決議,實體上則必須符合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的要件,方能以此程序交付公投,且其主文並應遵守《公民投票法》所定原則。對於是否符合程序及實體要件,公投主管機關即中選會自然可做行政判斷,立法院此時的地位就如同人民申請一般,並沒有比較大,不是立法院做了決議之後,中選會就應該無條件放行。既然此一違法決議並沒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那麼連「機關爭議」的層級都不到,就是齣立法院自己搞出來的鬧劇,完全沒有聲請憲法法庭處理的必要。
那麼要怎麼做呢?答案就是中選會直接開會決議,在程序上不受理這個立法院不合法定程序所為的決議,亦或是實質上認定其不符合立法院交付公投的事項而駁回該申請就好。沒錯,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作成的交付公投決議,對中選會來說就是個公投案件的申請,最終准駁機關仍是中選會。就如前文跟大家舉例的:「難道立法院決議要交付只有總統能行使的防禦性公投,中選會也沒辦法駁回嗎?」當然不是這樣,立法院的決議真的沒有比較大,更不是只要立法院作成的決議就必定有拘束力。立法院決議有拘束力的前提,是其行使憲法所定的職權,並且多數需要經過「外部化」的機制,例如總統公布、行政院長副署後才能發揮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而交付公投的決議完全不是這回事,主管機關當然可以檢視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來決定其效力。
總之,中選會完全可以不受理或駁回立法院此兩項交付公投之案件,立法院不滿意的話,那就去提行政訴訟,還是國民黨要去聲請釋憲也可以,救濟及聲請要件的問題他們自己去頭痛,請便!至於民進黨團,其實就看戲就好,這局讓國民黨他們自己去玩。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