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莊玉珠案,今天判決勝訴,結果可上訴。(擷取自莊玉珠臉書)
因2014年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疑似「跑票」風波,民進黨前市議員莊玉珠遭到黨內開除黨籍處分。對此,莊玉珠提出訴訟,認為自己僅是拒絕簽署沒有法律依據的亮票承諾書,就被認定為違紀,且該黨紀處分未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程序,屬程序違失。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此案,今天(26日)判決莊玉珠勝訴。可上訴。
莊玉珠現年64歲,曾連任5屆台南市議員,是民進黨創黨元老、前台南市黨部主委蔡介雄的媳婦。這起風波起於2014年12月25日,當天新一屆台南市議員就任並進行議長與副議長選舉。儘管民進黨當時在議會內掌握過半席次,但最終由國民黨籍的李全教以3票之差勝出,引發震撼。
此一結果不僅造成社會譁然,當時擔任台南市長的現任總統賴清德更因此帶領市府團隊長期抵制議會質詢,長達232天,最終遭監察院通過彈劾案。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同年底認定包括莊玉珠在內的5名黨籍議員違反黨紀,決議將其開除黨籍。
莊玉珠不服,於2024年提出訴訟表示,當年選前黨團要求她簽署包含「亮票承諾書」、「辭職同意書」與「辭職撤回權拋棄書」等3份文件,但她認為這些文件缺乏法律依據,故未簽署。她也未在選票上留下明顯摺痕,被視為未依指示亮票,因而遭指控違反一致性投票規定,構成違紀。
她主張,民進黨中評會僅根據黨團移送案件就裁決將她除名,但該處分未經《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程序,因此應屬無效,並請求法院確認其黨籍仍然有效存在。
民進黨方面則抗辯指出,中評會成員由全代會直接選出,具備被授權作出開除黨員的職權;且莊玉珠違紀情節明確,黨的處分合於規定,屬於政黨內部紀律範疇,法院原則上應予以尊重,不宜干涉。
不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由於本案發生於《政黨法》2017年12月6日施行前,應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而依該法,黨員除名必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由其他組織機構代替,即使該機構成員是由大會選出也不例外。
法院指出,從民進黨的組織體系來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才符合《人團法》中的「會員代表大會」定義,而非中評會。該法雖允許黨的除名處分由全代會追認以符實務,但本案中莊玉珠的處分並未經全代會追認,程序上屬重大瑕疵,依法應為無效。
法官最後判定,《政黨法》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故不得適用於本案,莊玉珠的黨籍資格並未因黨的開除處分而喪失,因此判決其勝訴。此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責任編輯:鄭宏斌)